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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召开呼和浩特市城镇供水价格改革方案听证会公告

发布时间:2025-11-27 10:49 来源:呼和浩特日报

(第2号)

根据《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有关规定,现就召开呼和浩特市城镇供水价格改革方案听证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时间和地点

时间:2025年12月12日(星期五)下午2∶30

地点:呼和浩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9楼910会议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水岸小镇G区2号写字楼)

二、定价方案

(一)优化用水分类及范围

根据《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将我市现行水价分类由四类(居民生活用水含绿化、工业用水含行政事业、经营服务用水含基建用水、特殊行业用水)简化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三类。非居民用水范围为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市政用水(环卫、绿化)、生态用水、消防用水。将特种用水范围缩减为洗车、洗浴、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高尔夫球场、人工滑雪场用水等。

(二)完善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全面推行和完善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居民生活用水第一、二阶梯水量原则上分别按照覆盖80%、95%的家庭用户月均水量确定,第三阶梯为超出第二阶梯水量的部分。据此我市居民第一、二、三级阶梯水量分别调整为每户每月0—7吨(含)、7—11吨(含)、11吨以上。计量周期为季度,各周期间不累计、不结转。人口基数为3人(含)/户,超过3人每增加1人,每人每月第一、二级阶梯水量基数相应增加2.4立方米和4.1立方米。第一、二、三级阶梯比价关系不变。

(三)供水价格

根据成本监审结果调整主城区公共管网供水价格,居民生活用水第一阶梯价格维持2.35元/立方米不变,非居民用水价格由现行工业用水(含行政事业用水)3.5元/吨、经营服务用水(含基建用水)5元/吨统一调整为3.93元/吨,特种用水价格仍为20元/吨,保持不变。

(四)保障性政策

低保对象家庭用水在6吨/户/月以内的,水价仍按0.97元/吨不变,超出部分按2.35元/吨收取水费。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范围和适用水价类别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经济社会影响分析

本次改革方案对居民月用水量在7吨(含)以内的水费支出无变化;月用水量在11吨(含)以内的每月水费支出增加3.51元。饭店、便利店等经营服务用水价格每吨降低1.07元,降幅21.4%;工业水价每吨上调0.43元,上调幅度12.3%,由于我市工业用水正在实施再生水替换,供水价格调整后对其成本影响有限。现行咖啡屋、健身房等特殊行业用水调整为非居民用水,单位水价降低80.35%。

三、参会人员名单

(一)听证人(市发展改革委3人):曾令新、张素清、周鑫

(二)听证会参加人(21人)

1.消费者(10人,按拼音顺序排列):曹学军(企业员工)、何海霞(个体)、贾建文(企业员工)、康健(企业员工)、梁虹(个体)、苏新丽(个体)、徐志琴(企业员工)、伊静(大学生)、张宇霞(企业员工)、张海霞(街道办工作人员)

2.经营者(1人):王公(呼和浩特春华水务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3.相关领域专家学者(2人):于光军(研究员)、刘长翠(高级工程师)

4.人大代表、政协委员(2人):赵新华(市人大代表)、蒋福明(市政协委员)

5.市住建局、市国资委、市水务局、市市场局、市司法局、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服务中心工作人员(6人):关宝平、王舒誉、樊霞霞、郭子瑶、刘鹏、隋唐

(三)旁听人员(4人,按拼音顺序排列):孙庆峰(企业员工)、王松筠(企业员工)、薛飞(企业员工)、张旭斐(企业员工)

(四)新闻媒体

呼和浩特市融媒体中心

特此公告


呼和浩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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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11-27 10:49  
来源: 呼和浩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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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号)

根据《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有关规定,现就召开呼和浩特市城镇供水价格改革方案听证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时间和地点

时间:2025年12月12日(星期五)下午2∶30

地点:呼和浩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9楼910会议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水岸小镇G区2号写字楼)

二、定价方案

(一)优化用水分类及范围

根据《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将我市现行水价分类由四类(居民生活用水含绿化、工业用水含行政事业、经营服务用水含基建用水、特殊行业用水)简化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三类。非居民用水范围为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市政用水(环卫、绿化)、生态用水、消防用水。将特种用水范围缩减为洗车、洗浴、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高尔夫球场、人工滑雪场用水等。

(二)完善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全面推行和完善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居民生活用水第一、二阶梯水量原则上分别按照覆盖80%、95%的家庭用户月均水量确定,第三阶梯为超出第二阶梯水量的部分。据此我市居民第一、二、三级阶梯水量分别调整为每户每月0—7吨(含)、7—11吨(含)、11吨以上。计量周期为季度,各周期间不累计、不结转。人口基数为3人(含)/户,超过3人每增加1人,每人每月第一、二级阶梯水量基数相应增加2.4立方米和4.1立方米。第一、二、三级阶梯比价关系不变。

(三)供水价格

根据成本监审结果调整主城区公共管网供水价格,居民生活用水第一阶梯价格维持2.35元/立方米不变,非居民用水价格由现行工业用水(含行政事业用水)3.5元/吨、经营服务用水(含基建用水)5元/吨统一调整为3.93元/吨,特种用水价格仍为20元/吨,保持不变。

(四)保障性政策

低保对象家庭用水在6吨/户/月以内的,水价仍按0.97元/吨不变,超出部分按2.35元/吨收取水费。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范围和适用水价类别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经济社会影响分析

本次改革方案对居民月用水量在7吨(含)以内的水费支出无变化;月用水量在11吨(含)以内的每月水费支出增加3.51元。饭店、便利店等经营服务用水价格每吨降低1.07元,降幅21.4%;工业水价每吨上调0.43元,上调幅度12.3%,由于我市工业用水正在实施再生水替换,供水价格调整后对其成本影响有限。现行咖啡屋、健身房等特殊行业用水调整为非居民用水,单位水价降低80.35%。

三、参会人员名单

(一)听证人(市发展改革委3人):曾令新、张素清、周鑫

(二)听证会参加人(21人)

1.消费者(10人,按拼音顺序排列):曹学军(企业员工)、何海霞(个体)、贾建文(企业员工)、康健(企业员工)、梁虹(个体)、苏新丽(个体)、徐志琴(企业员工)、伊静(大学生)、张宇霞(企业员工)、张海霞(街道办工作人员)

2.经营者(1人):王公(呼和浩特春华水务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3.相关领域专家学者(2人):于光军(研究员)、刘长翠(高级工程师)

4.人大代表、政协委员(2人):赵新华(市人大代表)、蒋福明(市政协委员)

5.市住建局、市国资委、市水务局、市市场局、市司法局、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服务中心工作人员(6人):关宝平、王舒誉、樊霞霞、郭子瑶、刘鹏、隋唐

(三)旁听人员(4人,按拼音顺序排列):孙庆峰(企业员工)、王松筠(企业员工)、薛飞(企业员工)、张旭斐(企业员工)

(四)新闻媒体

呼和浩特市融媒体中心

特此公告


呼和浩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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