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记者从自治区政府新闻办组织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新修改的《内蒙古自治区气象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以下简称“两部《条例》”)已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新修改的两部《条例》进一步规范了我区气象和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将进一步推动《气象高质量发展纲要(2022—2035年)》各项任务落地,为内蒙古气象高质量发展提供法规保障。
两部《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气象事业的性质,强调气象事业是社会基础性公益事业,气象工作应当将公益性服务放在首位,在不断完善公益服务的基础上,拓宽服务领域,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效益。
新修改的两部《条例》聚焦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新增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监督管理条款,明确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及有关部门确定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并向社会公布;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制定本单位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做好气象灾害隐患排查,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明确旗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明确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建设工程的主管部门,负责相应领域内建设工程的防雷管理。规定多部门联合开展城市通风廊道规划设计,建设城市内涝气象监测预警系统,强化城市安全运行。同时规定网络等媒体和电信运营企业,应当及时、准确、无偿向公众播发或者刊登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实时灾害性天气预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明确了网络和电信运营企业的法定义务,为有效解决气象预警信息传播“最后一公里”提供法规依据。
此外,两部《条例》明确,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向社会公开发布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等气象信息,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根据需要,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负责统一发布其责任区域内的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补充或者订正,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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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记者从自治区政府新闻办组织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新修改的《内蒙古自治区气象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以下简称“两部《条例》”)已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新修改的两部《条例》进一步规范了我区气象和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将进一步推动《气象高质量发展纲要(2022—2035年)》各项任务落地,为内蒙古气象高质量发展提供法规保障。
两部《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气象事业的性质,强调气象事业是社会基础性公益事业,气象工作应当将公益性服务放在首位,在不断完善公益服务的基础上,拓宽服务领域,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效益。
新修改的两部《条例》聚焦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新增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监督管理条款,明确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及有关部门确定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并向社会公布;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制定本单位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做好气象灾害隐患排查,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明确旗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明确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建设工程的主管部门,负责相应领域内建设工程的防雷管理。规定多部门联合开展城市通风廊道规划设计,建设城市内涝气象监测预警系统,强化城市安全运行。同时规定网络等媒体和电信运营企业,应当及时、准确、无偿向公众播发或者刊登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实时灾害性天气预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明确了网络和电信运营企业的法定义务,为有效解决气象预警信息传播“最后一公里”提供法规依据。
此外,两部《条例》明确,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向社会公开发布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等气象信息,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根据需要,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负责统一发布其责任区域内的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补充或者订正,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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