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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主体 |
呼和浩特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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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对象 |
玉泉区清溪川洗浴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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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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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呼卫公罚〔2023〕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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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事实 |
1.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未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 2.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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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结论 |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2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圆整)。 |
呼和浩特市纪委监委举报电话:(0471)12388-2 网上举报:neimeng.12388.gov.cn 邮编:010010 接诉即办(投诉热线):0471-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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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主体 |
呼和浩特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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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对象 |
玉泉区清溪川洗浴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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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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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呼卫公罚〔2023〕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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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事实 |
1.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未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 2.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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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结论 |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2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圆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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