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中燃公司、市燃热公司、市供电公司、市春华水务公司,各水、电、气、暖相关建设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施工行为,减少施工对道路交通、环境卫生等造成影响,构建城市道路施工管理新常态,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需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或个人,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施工时,应当关注施工对市民出行、交通、环境造成的影响并尽可能将影响降到最低。
二、已批准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批准的施工方案、位置、面积、用途及期限挖掘。
(二)按照“六个百分之百”文明施工标准施工,在施工现场张贴统一的《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信息公示栏》,按照《市城管局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围挡设置导则》设置统一标准的封闭围挡、交通导向标志及安全警示标志,并进行围蔽作业。
(三)设置围挡不得擅自占用道路、管线、绿地、消防通道;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悬挂标语横幅和其他宣传品;围挡外不得堆放物料和建筑垃圾,搭设其他设施;不得利用围挡作为施工临时用房的墙体;不得将围挡作为挡土、堆物等受力墙。围挡有加高需求时,应充分考虑本市的大风天气,尤其是风向、风速等因素。
(四)围挡设置单位应当对设置围挡的安全负责,保持围挡的完好、整洁,并做好下列日常维护工作:围挡残缺、破损、倒斜的,应当及时修复或更换;围挡污损、褪色的,应当及时清洁、粉饰;围挡板面漏字少划的,应当及时更正;围挡亮化设施灯光显示不全的,应当及时修复。
(五)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当及时通知监管部门,经监管部门验收施工围挡合格后方可施工。
(六)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做好充足的施工准备,开工后按期完工,完工及后时拆除围挡,杜绝“围而不建”、超期及过度围挡现象。
(七)施工作业面、沟槽开口宽度2米以下的,围挡与施工作业面、沟槽边缘距离应小于等于0.5米。施工作业面、沟槽开口宽度2米及以上的,围挡与施工作业面、沟槽边缘距离应小于1米。无法按上述要求设置围挡的,应征得城管部门同意后,方可设置。
(八)当日挖掘产生的渣土应当日产日清,因特殊原因未清理完毕的,必须用防尘网苫盖。
(九)施工污水经沉淀处理后,方可排入市政排水管道。
(十)道路挖掘应当实施分段挖掘施工,每段挖掘长度不得超过150米,同时分段恢复道路、分段质量验收。如遇特殊情况,经城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变更挖掘长度。
(十一)不得在挖掘工程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石灰土和二灰结石。
(十二)因特殊情况敷设管线施工处于停滞状态的,应落实防尘措施并苫盖钢板、油毡等简易恢复措施,保障交通安全。
(十三)横断挖掘路面的,应当在夜间进行,并采取半幅、分段施工及消声、减振、降噪措施,保证施工噪声符合环保要求。当日不能完工的工程要于次日6时前恢复道路平整,并采取铺设钢板等安全覆盖措施,保证道路畅通。
(十四)挖掘道路后敷设的配套设施应符合道路建设有关规定。
(十五)因道路挖掘施工原因造成纠纷,导致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塌陷事故的,建设单位应当主动协调处理,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道路挖掘提倡应用非开挖技术(顶管作业),凡是在快速路、高架桥等重要路段横向挖掘道路的,不得采用道路开挖施工作业,必须使用非开施工作业法,且需业内专家论证,出据专家论证报告后,方可审批并施工。
四、在地铁、铁路、燃气、国防光缆等重要设施附近施工的,需经相关部门许可,方可施工。
五、建设和施工单位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作业违规行为,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呼和浩特市城市道路设施管理条例》及《呼和浩特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责令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实施行政处罚;未办理审批手续,擅自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的实施行政处罚。
特此通知
来源: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呼和浩特市纪委监委举报电话:(0471)12388-2 网上举报:neimeng.12388.gov.cn 网站技术维护传真电话:0471-4608394 邮编:010010 接诉即办(投诉热线):0471-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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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燃公司、市燃热公司、市供电公司、市春华水务公司,各水、电、气、暖相关建设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施工行为,减少施工对道路交通、环境卫生等造成影响,构建城市道路施工管理新常态,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需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或个人,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施工时,应当关注施工对市民出行、交通、环境造成的影响并尽可能将影响降到最低。
二、已批准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批准的施工方案、位置、面积、用途及期限挖掘。
(二)按照“六个百分之百”文明施工标准施工,在施工现场张贴统一的《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信息公示栏》,按照《市城管局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围挡设置导则》设置统一标准的封闭围挡、交通导向标志及安全警示标志,并进行围蔽作业。
(三)设置围挡不得擅自占用道路、管线、绿地、消防通道;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悬挂标语横幅和其他宣传品;围挡外不得堆放物料和建筑垃圾,搭设其他设施;不得利用围挡作为施工临时用房的墙体;不得将围挡作为挡土、堆物等受力墙。围挡有加高需求时,应充分考虑本市的大风天气,尤其是风向、风速等因素。
(四)围挡设置单位应当对设置围挡的安全负责,保持围挡的完好、整洁,并做好下列日常维护工作:围挡残缺、破损、倒斜的,应当及时修复或更换;围挡污损、褪色的,应当及时清洁、粉饰;围挡板面漏字少划的,应当及时更正;围挡亮化设施灯光显示不全的,应当及时修复。
(五)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当及时通知监管部门,经监管部门验收施工围挡合格后方可施工。
(六)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做好充足的施工准备,开工后按期完工,完工及后时拆除围挡,杜绝“围而不建”、超期及过度围挡现象。
(七)施工作业面、沟槽开口宽度2米以下的,围挡与施工作业面、沟槽边缘距离应小于等于0.5米。施工作业面、沟槽开口宽度2米及以上的,围挡与施工作业面、沟槽边缘距离应小于1米。无法按上述要求设置围挡的,应征得城管部门同意后,方可设置。
(八)当日挖掘产生的渣土应当日产日清,因特殊原因未清理完毕的,必须用防尘网苫盖。
(九)施工污水经沉淀处理后,方可排入市政排水管道。
(十)道路挖掘应当实施分段挖掘施工,每段挖掘长度不得超过150米,同时分段恢复道路、分段质量验收。如遇特殊情况,经城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变更挖掘长度。
(十一)不得在挖掘工程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石灰土和二灰结石。
(十二)因特殊情况敷设管线施工处于停滞状态的,应落实防尘措施并苫盖钢板、油毡等简易恢复措施,保障交通安全。
(十三)横断挖掘路面的,应当在夜间进行,并采取半幅、分段施工及消声、减振、降噪措施,保证施工噪声符合环保要求。当日不能完工的工程要于次日6时前恢复道路平整,并采取铺设钢板等安全覆盖措施,保证道路畅通。
(十四)挖掘道路后敷设的配套设施应符合道路建设有关规定。
(十五)因道路挖掘施工原因造成纠纷,导致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塌陷事故的,建设单位应当主动协调处理,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道路挖掘提倡应用非开挖技术(顶管作业),凡是在快速路、高架桥等重要路段横向挖掘道路的,不得采用道路开挖施工作业,必须使用非开施工作业法,且需业内专家论证,出据专家论证报告后,方可审批并施工。
四、在地铁、铁路、燃气、国防光缆等重要设施附近施工的,需经相关部门许可,方可施工。
五、建设和施工单位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作业违规行为,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呼和浩特市城市道路设施管理条例》及《呼和浩特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责令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实施行政处罚;未办理审批手续,擅自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的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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