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5010001152013202044XM/2024-00059 | 主题分类 | 财政 |
|---|---|---|---|
| 发文机构 | 市财政局 | 文 号 | |
| 成文日期 | 2024-07-23 |
投诉人:安徽瀚荣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繁荣
地址:安徽省芜湖市三山经济开发区融创玉兰公馆
被投诉人1:呼和浩特市体育局
法定代表人:蔡铁雷
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赛马场北路17号
被投诉人2:内蒙古冠成功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淑敏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万达广场A座2302
中标供应商:内蒙古精诚百昌文化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投诉人安徽瀚荣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组织的“采购体育场地器材设施项目(项目编号:150101-NMGGCG-GK-20240001)(第二包)”(以下简称“本项目”)公开招标过程中,中标结果损害其权益,经质疑后向本局提出投诉,本局受理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关于投诉人提出的第1项投诉事项能否成立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二)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五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一章“投标人的资格要求”中规定:“1.投标人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第二章“资格审查表”中,要求投标人须“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一年内(至少一个月)的缴纳税收及社会保险的相关凭据或能够依法缴纳税金和社会保障资金的承诺书”,且明确规定“资格审查中有任意一项未通过的,审查结果为未通过,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按无效投标处理。”
中标供应商内蒙古精诚百昌文化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诚公司”)在其投标文件中,未提供依法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相关凭据,不符合以上法律规定和招标文件的资格要求,应按无效投标处理。
二、关于投诉人提出的第2项投诉事项能否成立的问题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本局于2024年7月4日向泰州市鸿运体育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运公司”)所在地泰州市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工业和科技创新局出具《关于协助认定中小企业的函》,要求该局对鸿运公司的从业人员数量及其是否属于小型企业作出认定。2024年7月11日,该局复函认定鸿运公司从业缴纳社保人员20人,属于小型企业。精诚公司投标文件中对鸿运公司从业人员的填报人数30人与泰州市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工业和科技创新局认定的人数虽不一致,但依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其他未列明行业”的划型标准,鸿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填写的人数对该公司属于小型企业的定性不产生影响。
综上所述,投诉人提出的第一项投诉理由成立;第二项投诉不能成立。鉴于精诚公司已与采购人呼和浩特市体育局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但尚未履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局决定:撤销双方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联系地址: |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东街18号呼和浩特市财政局 |
|
联系人: |
政府采购科 0471-6951209 |
呼和浩特市财政局
2024年7月23日
来源: 市财政局
呼和浩特市纪委监委举报电话:(0471)12388-2 网上举报:neimeng.12388.gov.cn 邮编:010010 接诉即办(投诉热线):0471-12345
| 索 引 号 | 115010001152013202044XM/2024-00059 | ||
|---|---|---|---|
| 主题分类 | 财政 | ||
| 发文机构 | 市财政局 | ||
| 文 号 | |||
| 成文日期 | 2024-07-23 | ||
| 索 引 号 | 115010001152013202044XM/2024-00059 | 主题分类 | 财政 |
|---|---|---|---|
| 发文机构 | 市财政局 | 文 号 | |
| 成文日期 | 2024-07-23 |
收藏成功,可以进入"用户中心"进行查看!
投诉人:安徽瀚荣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繁荣
地址:安徽省芜湖市三山经济开发区融创玉兰公馆
被投诉人1:呼和浩特市体育局
法定代表人:蔡铁雷
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赛马场北路17号
被投诉人2:内蒙古冠成功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淑敏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万达广场A座2302
中标供应商:内蒙古精诚百昌文化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投诉人安徽瀚荣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组织的“采购体育场地器材设施项目(项目编号:150101-NMGGCG-GK-20240001)(第二包)”(以下简称“本项目”)公开招标过程中,中标结果损害其权益,经质疑后向本局提出投诉,本局受理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关于投诉人提出的第1项投诉事项能否成立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二)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五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一章“投标人的资格要求”中规定:“1.投标人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第二章“资格审查表”中,要求投标人须“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一年内(至少一个月)的缴纳税收及社会保险的相关凭据或能够依法缴纳税金和社会保障资金的承诺书”,且明确规定“资格审查中有任意一项未通过的,审查结果为未通过,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按无效投标处理。”
中标供应商内蒙古精诚百昌文化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诚公司”)在其投标文件中,未提供依法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相关凭据,不符合以上法律规定和招标文件的资格要求,应按无效投标处理。
二、关于投诉人提出的第2项投诉事项能否成立的问题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本局于2024年7月4日向泰州市鸿运体育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运公司”)所在地泰州市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工业和科技创新局出具《关于协助认定中小企业的函》,要求该局对鸿运公司的从业人员数量及其是否属于小型企业作出认定。2024年7月11日,该局复函认定鸿运公司从业缴纳社保人员20人,属于小型企业。精诚公司投标文件中对鸿运公司从业人员的填报人数30人与泰州市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工业和科技创新局认定的人数虽不一致,但依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其他未列明行业”的划型标准,鸿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填写的人数对该公司属于小型企业的定性不产生影响。
综上所述,投诉人提出的第一项投诉理由成立;第二项投诉不能成立。鉴于精诚公司已与采购人呼和浩特市体育局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但尚未履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局决定:撤销双方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联系地址: |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东街18号呼和浩特市财政局 |
|
联系人: |
政府采购科 0471-6951209 |
呼和浩特市财政局
2024年7月23日
是否“确认”跳转到登录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