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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10001152013202044XM/2024-00061 主题分类 财政
发文机构 市财政局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4-07-25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安徽瀚荣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4-08-01 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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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人:安徽瀚荣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繁荣

地址:安徽省芜湖市三山经济开发区融创玉兰公馆

被投诉人1:呼和浩特市体育局

法定代表人:蔡铁雷

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赛马场北路17号

被投诉人2:内蒙古冠成功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淑敏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万达广场A座2302

中标供应商:内蒙古晟驰体育产业有限公司

投诉人安徽瀚荣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组织的“采购体育场地器材设施项目(项目编号:150101-NMGGCG-GK-20240001)(第一包)”(以下简称“本项目”)公开招标过程中,中标结果损害其权益,经质疑后向本局提出投诉,本局受理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本局调查核实:

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资格性审查表中载明“参与的供应商(联合体)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同时明确其法律后果为“2.2资格审查中有任意一项未通过的,审查结果为未通过,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按无效投标处理”;第三章“技术标准与要求”中,投标产品的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

本案中,内蒙古晟驰体育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驰公司”)在本项目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载明:“……属于工业行业;制造商为河北英利奥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从业人员 331 人,属于中型企业;……属于工业行业,澳瑞特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从业人员 216 人,属于小型企业。”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六条的规定,本局于2024年7月4日向河北英利奥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利奥公司”)、澳瑞特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瑞特公司”)所在地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发展局、长治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出具《关于协助认定中小企业的函》,要求该局对英利奥公司及澳瑞特公司的从业人员数量及其是否属于小型企业作出认定。2024年7月11日,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复函认定英利奥公司从业缴纳社保人员337人,属于工业行业中型企业。长治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在法定期限内未作答复。经本局查询,澳瑞特公司2023年度从业缴纳社保人员209人。

本局认为: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一条规定:“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其中附1《中小企业声明函》模板中对所属行业的填写要求为“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另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第四条的规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晟驰公司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填写采购标的“所属行业”及其所承诺的英利奥公司与澳瑞特公司的企业划型不符合上述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要求,不能通过资格性审查,属于无效投标。由于英利奥公司与澳瑞特公司本身所属行业均为工业,其承诺的从业人员与实际人数差距不影响对企业划型标准的认定。

综上所述,投诉人提出的投诉理由部分成立。鉴于晟驰公司已与采购人呼和浩特市体育局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但尚未履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局决定:撤销双方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东街18号呼和浩特市财政局

联系人:

政府采购科

0471-6951209


呼和浩特市财政局

2024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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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投诉人2:内蒙古冠成功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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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供应商:内蒙古晟驰体育产业有限公司

投诉人安徽瀚荣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组织的“采购体育场地器材设施项目(项目编号:150101-NMGGCG-GK-20240001)(第一包)”(以下简称“本项目”)公开招标过程中,中标结果损害其权益,经质疑后向本局提出投诉,本局受理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本局调查核实:

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资格性审查表中载明“参与的供应商(联合体)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同时明确其法律后果为“2.2资格审查中有任意一项未通过的,审查结果为未通过,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按无效投标处理”;第三章“技术标准与要求”中,投标产品的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

本案中,内蒙古晟驰体育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驰公司”)在本项目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载明:“……属于工业行业;制造商为河北英利奥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从业人员 331 人,属于中型企业;……属于工业行业,澳瑞特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从业人员 216 人,属于小型企业。”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六条的规定,本局于2024年7月4日向河北英利奥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利奥公司”)、澳瑞特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瑞特公司”)所在地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发展局、长治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出具《关于协助认定中小企业的函》,要求该局对英利奥公司及澳瑞特公司的从业人员数量及其是否属于小型企业作出认定。2024年7月11日,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复函认定英利奥公司从业缴纳社保人员337人,属于工业行业中型企业。长治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在法定期限内未作答复。经本局查询,澳瑞特公司2023年度从业缴纳社保人员209人。

本局认为: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一条规定:“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其中附1《中小企业声明函》模板中对所属行业的填写要求为“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另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第四条的规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晟驰公司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填写采购标的“所属行业”及其所承诺的英利奥公司与澳瑞特公司的企业划型不符合上述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要求,不能通过资格性审查,属于无效投标。由于英利奥公司与澳瑞特公司本身所属行业均为工业,其承诺的从业人员与实际人数差距不影响对企业划型标准的认定。

综上所述,投诉人提出的投诉理由部分成立。鉴于晟驰公司已与采购人呼和浩特市体育局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但尚未履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局决定:撤销双方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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