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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10001152013202044XM/2024-00069 主题分类 财政
发文机构 市财政局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4-09-09

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郭根胜)

发布时间:2024-09-11 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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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根胜:

我局在开展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您在参与呼和浩特土默特学校“维修改造塑胶操场、篮球场项目(采购项目编号:150101-HM2022-CS-20220002)”(以下简称本项目)评审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经调查,参与本项目磋商的供应商“江苏万旭建设有限公司”在其响应文件中提供了符合要求的《中小微企业声明函》,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应当通过资格性审查,但您在该项目评审过程中,对其资格性审查未予通过。

以上事实有本项目磋商文件、江苏万旭建设有限公司的响应文件、本项目评标文件等证据在案佐证。

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的规定。

2024年7月19日,我局向您送达了《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您陈述、申辩的权利,您在指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您作出警告、并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您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入呼和浩特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罚款专户。逾期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您不服本决定书,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公诉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呼和浩特市财政局

2024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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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24-09-09

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郭根胜)

发布时间: 2024-09-11 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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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在开展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您在参与呼和浩特土默特学校“维修改造塑胶操场、篮球场项目(采购项目编号:150101-HM2022-CS-20220002)”(以下简称本项目)评审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经调查,参与本项目磋商的供应商“江苏万旭建设有限公司”在其响应文件中提供了符合要求的《中小微企业声明函》,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应当通过资格性审查,但您在该项目评审过程中,对其资格性审查未予通过。

以上事实有本项目磋商文件、江苏万旭建设有限公司的响应文件、本项目评标文件等证据在案佐证。

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的规定。

2024年7月19日,我局向您送达了《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您陈述、申辩的权利,您在指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您作出警告、并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您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入呼和浩特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罚款专户。逾期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您不服本决定书,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公诉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呼和浩特市财政局

2024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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