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5010001152013202044XM/2024-00070 | 主题分类 | 财政 |
|---|---|---|---|
| 发文机构 | 市财政局 | 文 号 | |
| 成文日期 | 2024-09-09 |
内蒙古蒙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当事人:内蒙古蒙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0MA0R93KE0D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科尔沁南路69留学生创业园1012-1014
本机关在开展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中,经调查,你公司存在下列违法行为:
你公司与内蒙古文博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奕博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参加呼和浩特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进京跟岗培训(采购项目编号:150101-NMG-MY-GK-20230004)”过程中,提交的投标文件经查询,“文档属性”均为同一作者。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规定。
本机关于2024年7月27日,向你公司送达了《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利。你公司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理由,且未要求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采购金额5‰罚款,即3955000元×5‰=19775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入呼和浩特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罚款专户。逾期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公司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呼和浩特市财政局
2024年9月9日
来源: 市财政局
呼和浩特市纪委监委举报电话:(0471)12388-2 网上举报:neimeng.12388.gov.cn 邮编:010010 接诉即办(投诉热线):0471-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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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关在开展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中,经调查,你公司存在下列违法行为:
你公司与内蒙古文博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奕博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参加呼和浩特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进京跟岗培训(采购项目编号:150101-NMG-MY-GK-20230004)”过程中,提交的投标文件经查询,“文档属性”均为同一作者。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规定。
本机关于2024年7月27日,向你公司送达了《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利。你公司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理由,且未要求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采购金额5‰罚款,即3955000元×5‰=19775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入呼和浩特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罚款专户。逾期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公司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呼和浩特市财政局
2024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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