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珍委员:
您提出的0090号“关于对呼市中小企业加大政府采购支持力度”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完善制度建设,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
制定《呼和浩特市本级采购人政府采购工作责任制管理办法(试行)》(呼财购规〔2021〕1号),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提高贯彻执行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落实效率。制定《关于加强市本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工作的通知》(呼财购〔2020〕32号)、转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加强预算单位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制度的通知》(呼财购〔2021〕50号),督促采购人将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纳入本单位内部控制管理制度体系,保障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政策有效实施。为了更好发挥政府采购政策服务市场主体的功能,保障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政策落到实处,制定《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呼财办〔2022〕6号)《关于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政策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呼财购〔2022〕15号)《关于落实自治区财政厅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呼财购〔2022〕33号)等文件,进一步明确各采购主体工作职责,助力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政策落实落细。
二、严格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
严格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按照上级最新文件精神,即《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内财购〔2022〕778号)相关工作要求,制定《关于落实自治区财政厅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呼财购〔2022〕33号)文件。对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除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明确规定外,采购人应当全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除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明确规定外,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今年采购人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对非预留部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6%--10%提高至10%--20%,对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向小微企业分包的项目,评审优惠幅度由2%--3%提高至4%--6%,以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2020年至2022年,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规模合计106.67亿元,连续三年占当年采购规模比例均在80%以上,截至2023年上半年,全市中小微企业采购金额为19.86亿元,较上年同期16.62亿元增加3.24亿元。
三、以实举提高采购便利度,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一是简化供应商信息登记,提高政采活动便利度。全面落实“信用+承诺制”,中小企业等供应商信息的登记和维护,全部由其自行在内蒙古政府采购“云平台”线上完成身份认证、注册登录名并设置密码,完成登记信息后,即可获得“云平台”线上政府采购活动操作权限,实现“一地登记、信息共享、全区通用、一网通办”的高效便捷入驻方式,切实提高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便利度。
二是全面取消投标保证金。在市政府采购中心2019年全部取消投标保证金的基础上,2022年5月30日,市财政局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保证金管理 加快推进电子保函应用工作的通知》(呼财购〔2022〕23号),全面取消投标保证金,有效节约供应商资金占用成本,截至2023年7月底,保守估计该项政策为供应商节约资金5亿元。
三是全面推广应用电子履约保函和电子发票。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推进电子保函工作的通知,市财政局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履约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呼财购〔2023〕6号)等,切实从构建政府采购电子保函应用的“全流程电子化”、服务的“高效便利化”、监管的“善治数字化”等方面,降低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制度性交易成本,盘活交易的现金流。2023年,在各盟市率先开出首张政府采购电子履约保函、电子发票,截至7月底,共开出19笔电子履约保函,累计替代保证金206.44万元,开函数量及替代保证金数额均位居全区第一。
四是全面推广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为切实降低供应商的制度性交易成本,市财政局积极开展调研和座谈,并协调市政府采购中心将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嵌入招标文件和中标结果公告中,加大对电子保函和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的宣传力度和政策指引。结合调研发现问题,制作政府采购金融服务宣传片,宣传片从政策解读、办理流程、已享受政策供应商分享感受等方面全面介绍政府采购金融服务业务,同时于8月2日,召开“携手助力‘政采贷’,共创营商好环境--政府采购金融服务工作推进会”,组织我市政府采购金融服务工作各主体参加,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进政府采购金融服务工作,取得自治区财政厅及参会人员一致认可。截至2023年7月底,累计为我市企业融资46笔,累计融资额6838.6万元。
四、加大宣传力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一是全面公开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与执行情况。按照《关于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政策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呼财购〔2022〕15号)文件精神,要求采购人自2022年起,应于每年5月20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单位)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内蒙古自治区分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截至目前,我市各预算单位已在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公开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具体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是主动公开政策执行情况。在财政部、自治区财政厅、呼市人民政府、呼市财政局等官方网站,中国政府采购报、内蒙古财会、呼市日报等杂志报刊主动公开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政策执行情况,并在呼市人民政府网、呼市财政局官方网站主动公开相关政策文件,做好政策的引导工作,不断规范政府采购各相关当事人采购行为,助力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政策落地实施。
三是加大宣传力度。采取参与呼市广播电视台“在线访谈”栏目、市广播电视台《连心桥》行风热线节目、微信刊发信息等多种方式,积极宣传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政策,公开我市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政策情况,努力营造落实中小企业政策的良好氛围。
下一步,我市政府采购工作将以稳经济一揽子政策、营商环境考评为指引,以调查研究为抓手,以更加谦虚的态度、更加务实的作风,从不同的采购主体、政策落实的重点、采购流程的关键节点等方面全方位开展调查研究工作,认真梳理重点工作任务中存在的问题,切实破除政府采购发展桎梏,将难点、堵点转换为发展的亮点、创新点,高质量推进我市政府采购工作有序开展。
签发人:赵英杰
联系人:卜聪铎
联系电话:6956581
呼和浩特市财政局
2023年8月22日
来源: 市财政局
呼和浩特市纪委监委举报电话:(0471)12388-2 网上举报:neimeng.12388.gov.cn 邮编:010010 接诉即办(投诉热线):0471-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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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珍委员:
您提出的0090号“关于对呼市中小企业加大政府采购支持力度”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完善制度建设,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
制定《呼和浩特市本级采购人政府采购工作责任制管理办法(试行)》(呼财购规〔2021〕1号),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提高贯彻执行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落实效率。制定《关于加强市本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工作的通知》(呼财购〔2020〕32号)、转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加强预算单位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制度的通知》(呼财购〔2021〕50号),督促采购人将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纳入本单位内部控制管理制度体系,保障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政策有效实施。为了更好发挥政府采购政策服务市场主体的功能,保障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政策落到实处,制定《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呼财办〔2022〕6号)《关于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政策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呼财购〔2022〕15号)《关于落实自治区财政厅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呼财购〔2022〕33号)等文件,进一步明确各采购主体工作职责,助力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政策落实落细。
二、严格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
严格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按照上级最新文件精神,即《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内财购〔2022〕778号)相关工作要求,制定《关于落实自治区财政厅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呼财购〔2022〕33号)文件。对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除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明确规定外,采购人应当全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除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明确规定外,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今年采购人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对非预留部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6%--10%提高至10%--20%,对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向小微企业分包的项目,评审优惠幅度由2%--3%提高至4%--6%,以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2020年至2022年,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规模合计106.67亿元,连续三年占当年采购规模比例均在80%以上,截至2023年上半年,全市中小微企业采购金额为19.86亿元,较上年同期16.62亿元增加3.24亿元。
三、以实举提高采购便利度,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一是简化供应商信息登记,提高政采活动便利度。全面落实“信用+承诺制”,中小企业等供应商信息的登记和维护,全部由其自行在内蒙古政府采购“云平台”线上完成身份认证、注册登录名并设置密码,完成登记信息后,即可获得“云平台”线上政府采购活动操作权限,实现“一地登记、信息共享、全区通用、一网通办”的高效便捷入驻方式,切实提高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便利度。
二是全面取消投标保证金。在市政府采购中心2019年全部取消投标保证金的基础上,2022年5月30日,市财政局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保证金管理 加快推进电子保函应用工作的通知》(呼财购〔2022〕23号),全面取消投标保证金,有效节约供应商资金占用成本,截至2023年7月底,保守估计该项政策为供应商节约资金5亿元。
三是全面推广应用电子履约保函和电子发票。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推进电子保函工作的通知,市财政局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履约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呼财购〔2023〕6号)等,切实从构建政府采购电子保函应用的“全流程电子化”、服务的“高效便利化”、监管的“善治数字化”等方面,降低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制度性交易成本,盘活交易的现金流。2023年,在各盟市率先开出首张政府采购电子履约保函、电子发票,截至7月底,共开出19笔电子履约保函,累计替代保证金206.44万元,开函数量及替代保证金数额均位居全区第一。
四是全面推广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为切实降低供应商的制度性交易成本,市财政局积极开展调研和座谈,并协调市政府采购中心将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嵌入招标文件和中标结果公告中,加大对电子保函和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的宣传力度和政策指引。结合调研发现问题,制作政府采购金融服务宣传片,宣传片从政策解读、办理流程、已享受政策供应商分享感受等方面全面介绍政府采购金融服务业务,同时于8月2日,召开“携手助力‘政采贷’,共创营商好环境--政府采购金融服务工作推进会”,组织我市政府采购金融服务工作各主体参加,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进政府采购金融服务工作,取得自治区财政厅及参会人员一致认可。截至2023年7月底,累计为我市企业融资46笔,累计融资额6838.6万元。
四、加大宣传力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一是全面公开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与执行情况。按照《关于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政策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呼财购〔2022〕15号)文件精神,要求采购人自2022年起,应于每年5月20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单位)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内蒙古自治区分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截至目前,我市各预算单位已在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公开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具体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是主动公开政策执行情况。在财政部、自治区财政厅、呼市人民政府、呼市财政局等官方网站,中国政府采购报、内蒙古财会、呼市日报等杂志报刊主动公开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政策执行情况,并在呼市人民政府网、呼市财政局官方网站主动公开相关政策文件,做好政策的引导工作,不断规范政府采购各相关当事人采购行为,助力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政策落地实施。
三是加大宣传力度。采取参与呼市广播电视台“在线访谈”栏目、市广播电视台《连心桥》行风热线节目、微信刊发信息等多种方式,积极宣传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政策,公开我市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政策情况,努力营造落实中小企业政策的良好氛围。
下一步,我市政府采购工作将以稳经济一揽子政策、营商环境考评为指引,以调查研究为抓手,以更加谦虚的态度、更加务实的作风,从不同的采购主体、政策落实的重点、采购流程的关键节点等方面全方位开展调查研究工作,认真梳理重点工作任务中存在的问题,切实破除政府采购发展桎梏,将难点、堵点转换为发展的亮点、创新点,高质量推进我市政府采购工作有序开展。
签发人:赵英杰
联系人:卜聪铎
联系电话:6956581
呼和浩特市财政局
2023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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