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法》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兴蒙”行动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内党发〔2020〕17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22〕37号),规范和加强市本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提升全市科技创新能力,促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落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办法》出台目的
市本级科技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设立,支持我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主要解决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问题、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引导企业创新发展、支持基础研究、培育科技人才、推动科技合作交流、优化科研环境条件、建设完善科技创新平台和科技服务体系、支撑引领经济社会发展等。主要目标是提升全市科技创新能力,促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落实。
三、《办法》出台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参照《内蒙古自治区本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内财科规〔2023〕11号),制订本办法。
四、《办法》制订过程及主要范围
我局会同市科技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起草了《呼和浩特市本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9个旗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林格尔新区财政部门、科技部门以及金山高新区、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和5家企业征求了意见和建议,并在市财政局、科技局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和建议;经过法律咨询和合法性审查,修改完善后形成了《呼和浩特市本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包括:基础研究、科技重大攻关、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高校院所协同创新、创新能力提升、其他由市委、市政府确定支持的科技项目。
解读人:科技文化科科长 李海军
联系电话:0471-5105331
来源: 市财政局
呼和浩特市纪委监委举报电话:(0471)12388-2 网上举报:neimeng.12388.gov.cn 邮编:010010 接诉即办(投诉热线):0471-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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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法》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兴蒙”行动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内党发〔2020〕17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22〕37号),规范和加强市本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提升全市科技创新能力,促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落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办法》出台目的
市本级科技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设立,支持我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主要解决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问题、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引导企业创新发展、支持基础研究、培育科技人才、推动科技合作交流、优化科研环境条件、建设完善科技创新平台和科技服务体系、支撑引领经济社会发展等。主要目标是提升全市科技创新能力,促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落实。
三、《办法》出台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参照《内蒙古自治区本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内财科规〔2023〕11号),制订本办法。
四、《办法》制订过程及主要范围
我局会同市科技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起草了《呼和浩特市本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9个旗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林格尔新区财政部门、科技部门以及金山高新区、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和5家企业征求了意见和建议,并在市财政局、科技局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和建议;经过法律咨询和合法性审查,修改完善后形成了《呼和浩特市本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包括:基础研究、科技重大攻关、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高校院所协同创新、创新能力提升、其他由市委、市政府确定支持的科技项目。
解读人:科技文化科科长 李海军
联系电话:0471-5105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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