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保障政权运转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物质基础。为进一步提升呼和浩特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效能,加强国有资产盘活处置及收入的管理能力,进一步贯彻中央、自治区和呼和浩特市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放管服”改革精神,强化主管部门的主体责任,加快建立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体系,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制定本办法。
二、政策依据
1.《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738号);
2.《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57号);
3.《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
4.《财政部关于修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00号);
5.《关于盘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指导意见》(财资﹝2022﹞124号);
6.《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及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资〔2020〕1216号)。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7章32条,主要内容包括管理机构和职责、资产盘活、资产处置、资产处置收入管理。
(一)管理机构和职责
规定了呼市财政局、主管部门和市属各单位的职责:呼市财政局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盘活处置及收入实施综合管理,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资产盘活处置及收入实施监督管理,各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盘活处置及收入实施具体管理。
(二)资产盘活
规定了国有资产盘活应遵循统筹资源、全面覆盖、因地制宜、激励约束原则,确立了6种资产盘活方式,明确了资产盘活成效要与新增资产配置预算挂钩,各部门要据实制定本部门资产盘活方案。
(三)资产处置
明确了处置国有资产的原则、范围、审批权限、需要提交的资产处置资料以及审批程序等。同时明确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采取进场集中公开处置和自行处置相结合的方式,包括确定进场交易的范围、程序及价格。
(四)资产处置收入管理
明确了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按照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国有资产处置收入要足额上缴本级国库,单位应健全资产处置收入管理。
四、现实意义
《办法》进一步凸显呼市特色,深化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强化主管部门的主体责任。一是处置账面原值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设备、家具等固定资产,由主管部门审批,报呼和浩特市财政局备案;二是行政事业性资产处置,采取进场集中公开处置和自行处置相结合的方式。
制定《办法》是规范和加强资产管理的重要手段,是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体系的重要举措,对于更好地发挥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效能,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有重要意义。
解读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科科长 海艳
联系方式:0471-6914104
来源: 市财政局
呼和浩特市纪委监委举报电话:(0471)12388-2 网上举报:neimeng.12388.gov.cn 邮编:010010 接诉即办(投诉热线):0471-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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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保障政权运转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物质基础。为进一步提升呼和浩特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效能,加强国有资产盘活处置及收入的管理能力,进一步贯彻中央、自治区和呼和浩特市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放管服”改革精神,强化主管部门的主体责任,加快建立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体系,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制定本办法。
二、政策依据
1.《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738号);
2.《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57号);
3.《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
4.《财政部关于修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00号);
5.《关于盘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指导意见》(财资﹝2022﹞124号);
6.《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及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资〔2020〕1216号)。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7章32条,主要内容包括管理机构和职责、资产盘活、资产处置、资产处置收入管理。
(一)管理机构和职责
规定了呼市财政局、主管部门和市属各单位的职责:呼市财政局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盘活处置及收入实施综合管理,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资产盘活处置及收入实施监督管理,各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盘活处置及收入实施具体管理。
(二)资产盘活
规定了国有资产盘活应遵循统筹资源、全面覆盖、因地制宜、激励约束原则,确立了6种资产盘活方式,明确了资产盘活成效要与新增资产配置预算挂钩,各部门要据实制定本部门资产盘活方案。
(三)资产处置
明确了处置国有资产的原则、范围、审批权限、需要提交的资产处置资料以及审批程序等。同时明确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采取进场集中公开处置和自行处置相结合的方式,包括确定进场交易的范围、程序及价格。
(四)资产处置收入管理
明确了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按照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国有资产处置收入要足额上缴本级国库,单位应健全资产处置收入管理。
四、现实意义
《办法》进一步凸显呼市特色,深化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强化主管部门的主体责任。一是处置账面原值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设备、家具等固定资产,由主管部门审批,报呼和浩特市财政局备案;二是行政事业性资产处置,采取进场集中公开处置和自行处置相结合的方式。
制定《办法》是规范和加强资产管理的重要手段,是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体系的重要举措,对于更好地发挥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效能,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有重要意义。
解读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科科长 海艳
联系方式:0471-6914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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