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法》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预算法》、《会计法》、《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及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呼和浩特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机制,防范资金安全风险和廉政风险。
二、《办法》出台目的
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建立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长效机制,规范和加强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开立、变更、撤销及年检管理,进一步规范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确保财政资金存放安全。
三、《办法》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5〕16号)《内蒙古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内财库规〔2017〕18号)。
四、《办法》制定程序及主要范围。
由我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起草《呼和浩特市本级预算单位账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93个本级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及14家商业银行、市财政局内设27个科室书面征求了意见和建议,收回反馈意见135份,并根据反馈意见做相应修改完善。
《办法》适用于呼和浩特市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类社团组织、以及呼和浩特市党委、政府批准成立的临时机构的银行账户的管理。
来源: 市财政局
呼和浩特市纪委监委举报电话:(0471)12388-2 网上举报:neimeng.12388.gov.cn 邮编:010010 接诉即办(投诉热线):0471-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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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法》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预算法》、《会计法》、《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及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呼和浩特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机制,防范资金安全风险和廉政风险。
二、《办法》出台目的
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建立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长效机制,规范和加强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开立、变更、撤销及年检管理,进一步规范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确保财政资金存放安全。
三、《办法》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5〕16号)《内蒙古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内财库规〔2017〕18号)。
四、《办法》制定程序及主要范围。
由我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起草《呼和浩特市本级预算单位账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93个本级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及14家商业银行、市财政局内设27个科室书面征求了意见和建议,收回反馈意见135份,并根据反馈意见做相应修改完善。
《办法》适用于呼和浩特市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类社团组织、以及呼和浩特市党委、政府批准成立的临时机构的银行账户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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