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规定》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有关要求,健全行政裁决机制,拓宽政府采购争议纠纷处理渠道,有效化解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争议纠纷,持续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制定《呼和浩特市政府采购争议纠纷调解工作暂行规定》(试行)。
二、《规定》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及实际工作需要,制定《呼和浩特市政府采购争议纠纷调解工作暂行规定》(试行)。
三、《规定》制定程序
按照规范性文件印发要求,呼市财政局起草《关于公开征求<呼和浩特市政府采购争议纠纷调解工作暂行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呼财购函〔2023〕190号),通过呼市财政局官方网站向全市预算单位、各旗县区财政局、市财政局内部涉及此项工作的相关科室及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并根据各单位反馈意见对《关于公开征求<呼和浩特市政府采购争议纠纷调解工作暂行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进行修改完善,经市财政局党组会议研究、市司法局审议后印发实施。
四、《规定》适用范围
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当事人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中发生的投诉与举报事项进行的调解,实行属地管辖。市财政局负责市本级政府采购争议纠纷调解工作,各旗县区财政局负责所辖区域政府采购争议纠纷调解工作。
解读人:陆福玲 联系方式:0471-6956581
来源: 市财政局
呼和浩特市纪委监委举报电话:(0471)12388-2 网上举报:neimeng.12388.gov.cn 邮编:010010 接诉即办(投诉热线):0471-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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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规定》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有关要求,健全行政裁决机制,拓宽政府采购争议纠纷处理渠道,有效化解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争议纠纷,持续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制定《呼和浩特市政府采购争议纠纷调解工作暂行规定》(试行)。
二、《规定》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及实际工作需要,制定《呼和浩特市政府采购争议纠纷调解工作暂行规定》(试行)。
三、《规定》制定程序
按照规范性文件印发要求,呼市财政局起草《关于公开征求<呼和浩特市政府采购争议纠纷调解工作暂行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呼财购函〔2023〕190号),通过呼市财政局官方网站向全市预算单位、各旗县区财政局、市财政局内部涉及此项工作的相关科室及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并根据各单位反馈意见对《关于公开征求<呼和浩特市政府采购争议纠纷调解工作暂行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进行修改完善,经市财政局党组会议研究、市司法局审议后印发实施。
四、《规定》适用范围
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当事人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中发生的投诉与举报事项进行的调解,实行属地管辖。市财政局负责市本级政府采购争议纠纷调解工作,各旗县区财政局负责所辖区域政府采购争议纠纷调解工作。
解读人:陆福玲 联系方式:0471-6956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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