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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100011520132020140T/2025-00018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机构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5-09-01

呼和浩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乐创线线路
改迁工程核准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5-09-09 1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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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促进局(政务服务局):

    你单位上报《关于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乐创线线路改迁工程核准的请示》(呼开投促发〔2025〕84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了满足企业用地及用电负荷需求,保障稳定可靠的电力供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同意建设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乐创线线路改迁工程。(项目代码:2412-150172-60-01-111089)。

    内蒙古建通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作为项目的法人,负责所投资项目的建设、经营和贷款本息的偿还。

    二、项目建设地点: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沙尔沁工业区

    三、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改造长度2×5.1km,其中新建双回路架空线路长度约2×4.5km,利旧重新紧放线2×0.6km。新建临时过渡单回路线路长度1.1km,拆除临时过渡单回路线路长度约为1.1km,拆除原线路长度约为2×4.5km。

    四、该项目总投资约3203万元,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项目单位要进一步核实工程投资,合理控制工程造价。

    五、项目单位要按照相关环保要求落实控制和改善工频电场、工频磁场、噪声对周边环境影响的措施和方法,监测值要符合国家评价限值要求。建设单位要做好施工期生态和环境保护工作,各项措施要满足国家环保要求。施工期间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相关标准规范,全面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要求,确保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项目单位要选用节能设备,加强节能管理。项目建设后,各项能耗指标应控制在设计水平。

    项目单位在符合实际需求的前提下,应加强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合作和应用。

    六、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认真组织项目的招标工作。

    七、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准项目应附前置条件的相关文件分别是:《关于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乐创线线路改迁工程核准的请示》(呼开投促发〔2025〕84号)、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党政办公室关于准予《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乐创线线路改迁工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备案的批复(呼开党政办发〔2024〕70号)、内蒙古建通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乐创线线路改迁工程项目申请报告》《关于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乐创线线路改迁工程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的批复》(呼自然资预审字〔2025〕2号)、呼和浩特市投资项目评审中心专家组意见表。

    八、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做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项目所在旗县区应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发现企业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应及时上报我委,我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九、请项目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报建手续。

    十、项目准予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项目单位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附件:1.审批部门招标内容核准意见表 

          2.电力项目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事项告知书

46号附件_2025090916091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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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乐创线线路
改迁工程核准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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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单位上报《关于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乐创线线路改迁工程核准的请示》(呼开投促发〔2025〕84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了满足企业用地及用电负荷需求,保障稳定可靠的电力供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同意建设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乐创线线路改迁工程。(项目代码:2412-150172-60-01-111089)。

    内蒙古建通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作为项目的法人,负责所投资项目的建设、经营和贷款本息的偿还。

    二、项目建设地点: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沙尔沁工业区

    三、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改造长度2×5.1km,其中新建双回路架空线路长度约2×4.5km,利旧重新紧放线2×0.6km。新建临时过渡单回路线路长度1.1km,拆除临时过渡单回路线路长度约为1.1km,拆除原线路长度约为2×4.5km。

    四、该项目总投资约3203万元,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项目单位要进一步核实工程投资,合理控制工程造价。

    五、项目单位要按照相关环保要求落实控制和改善工频电场、工频磁场、噪声对周边环境影响的措施和方法,监测值要符合国家评价限值要求。建设单位要做好施工期生态和环境保护工作,各项措施要满足国家环保要求。施工期间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相关标准规范,全面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要求,确保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项目单位要选用节能设备,加强节能管理。项目建设后,各项能耗指标应控制在设计水平。

    项目单位在符合实际需求的前提下,应加强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合作和应用。

    六、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认真组织项目的招标工作。

    七、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准项目应附前置条件的相关文件分别是:《关于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乐创线线路改迁工程核准的请示》(呼开投促发〔2025〕84号)、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党政办公室关于准予《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乐创线线路改迁工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备案的批复(呼开党政办发〔2024〕70号)、内蒙古建通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乐创线线路改迁工程项目申请报告》《关于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乐创线线路改迁工程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的批复》(呼自然资预审字〔2025〕2号)、呼和浩特市投资项目评审中心专家组意见表。

    八、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做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项目所在旗县区应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发现企业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应及时上报我委,我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九、请项目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报建手续。

    十、项目准予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项目单位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附件:1.审批部门招标内容核准意见表 

          2.电力项目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事项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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