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50100011520132020140T/2025-00022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 发文机构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文 号 | |
| 成文日期 | 2025-09-30 |
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供电分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呼和浩特供电公司关于惠川至东郊破口接入金山变220千伏线路工程核准的请示》(呼供电计划〔2025〕56号)及相关材料均悉。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提升呼和浩特市西南部地区供电能力,优化呼和浩特市220千伏电网结构,促进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同意建设惠川至东郊破口接入金山变220千伏线路工程(项目代码:2505-150121-89-01-215103)。
项目单位为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供电分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
三、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
(一)变电工程
1.金山500kV变电站220kV间隔扩建工程
本期扩建220kV出线2回,分别至惠川变1回、东郊变1回,其中东郊出线占用西起第五出线间隔(设备新建),本期惠川出线占原前朱堡牵引站间隔(西起第四出线间隔,命名为惠川Ⅰ,设备利旧),朱堡牵引站间隔调整至西起第六出线间隔(设备新建),原惠川间隔更名为惠川Ⅱ。220kV设备短路电流水平按50kA选择。
2.惠川220kV变电站改造工程本期惠川至东郊线路改接至金川变后,220kV线路按单表配置有功0.2S/无功2.0级智能电能表;计量信息接入原有采集终端,远传通道不变。
3.东郊220kV变电站改造工程本期东郊变至惠川变线路改接至金川变后,220kV线路按单表配置有功0.2S/无功2.0级智能电能表;计量信息接入原有采集终端,远传通道不变。
(二)线路工程
惠川至东郊π入金山变220kV线路工程,新建架空线路路径长5km,其中单回路0.5km,同塔双回路4.5km。导线截面2×400平方毫米。
(三)光纤通信工程
随惠川至东郊π入金山变220kV新建线路架设2根48芯0PGW光缆;将惠前牵线π入金山变220kV线路同塔双回路段1根普通地线更换为1根48芯0PGW光缆。
四、项目总投资2763万元,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其中项目资本金为552.6万元,项目资本金占工程动态投资的比例为20%。
项目资本金由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供电分公司以自有资金出资,其余部分申请银行贷款。
五、项目单位要按照相关环保要求落实控制和改善工频电场、工频磁场、噪声对周边环境影响的措施和方法,监测值要符合国家评价限值要求。施工建设单位要做好生态和环境保护工作,各项措施要满足国家环保要求。
项目单位要选用节能设备,加强节能管理。项目建设后,各项能耗指标应控制在设计水平。
项目单位在符合实际需求的前提下,应加强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合作和应用。
六、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认真组织项目的招标工作(见附件1)。如选用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经报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竞争性谈判等方式开展招标工作。
七、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准项目应附前置条件的相关文件分别是呼和浩特供电分公司《关于惠川至东郊破口接入金山变220千伏线路工程核准的请示》(呼供电计划〔2025〕56号)、呼和浩特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呼和浩特惠川至东郊破口接入金山变220KV线路工程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的批复》(呼自然资预审字〔2025〕5号)、中共土默特左旗委政法委员会《关于呼和浩特惠川至呼东郊破口接入金山变220千伏线路工程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申请备案的批复》(土左党政法批〔2025〕25号)、内蒙古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惠川至东郊破口接入金山变220千伏线路工程项目申请报告》。
八、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做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项目所在旗县区应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发现企业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应及时上报我委,我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九、请项目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报建手续。
十、项目单位应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平台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项目所在旗县区应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发现企业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应及时上报我委,我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一、项目准予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项目单位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附件:1.审批部门招标内容核准意见表
2.电力项目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事项告知书
来源: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呼和浩特市纪委监委举报电话:(0471)12388-2 网上举报:neimeng.12388.gov.cn 邮编:010010 接诉即办(投诉热线):0471-12345
| 索 引 号 | 1150100011520132020140T/2025-0002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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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其他 | ||
| 发文机构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 文 号 | |||
| 成文日期 | 2025-09-30 | ||
| 索 引 号 | 1150100011520132020140T/2025-00022 | 主题分类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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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机构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文 号 | |
| 成文日期 | 2025-0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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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供电分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呼和浩特供电公司关于惠川至东郊破口接入金山变220千伏线路工程核准的请示》(呼供电计划〔2025〕56号)及相关材料均悉。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提升呼和浩特市西南部地区供电能力,优化呼和浩特市220千伏电网结构,促进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同意建设惠川至东郊破口接入金山变220千伏线路工程(项目代码:2505-150121-89-01-215103)。
项目单位为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供电分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
三、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
(一)变电工程
1.金山500kV变电站220kV间隔扩建工程
本期扩建220kV出线2回,分别至惠川变1回、东郊变1回,其中东郊出线占用西起第五出线间隔(设备新建),本期惠川出线占原前朱堡牵引站间隔(西起第四出线间隔,命名为惠川Ⅰ,设备利旧),朱堡牵引站间隔调整至西起第六出线间隔(设备新建),原惠川间隔更名为惠川Ⅱ。220kV设备短路电流水平按50kA选择。
2.惠川220kV变电站改造工程本期惠川至东郊线路改接至金川变后,220kV线路按单表配置有功0.2S/无功2.0级智能电能表;计量信息接入原有采集终端,远传通道不变。
3.东郊220kV变电站改造工程本期东郊变至惠川变线路改接至金川变后,220kV线路按单表配置有功0.2S/无功2.0级智能电能表;计量信息接入原有采集终端,远传通道不变。
(二)线路工程
惠川至东郊π入金山变220kV线路工程,新建架空线路路径长5km,其中单回路0.5km,同塔双回路4.5km。导线截面2×400平方毫米。
(三)光纤通信工程
随惠川至东郊π入金山变220kV新建线路架设2根48芯0PGW光缆;将惠前牵线π入金山变220kV线路同塔双回路段1根普通地线更换为1根48芯0PGW光缆。
四、项目总投资2763万元,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其中项目资本金为552.6万元,项目资本金占工程动态投资的比例为20%。
项目资本金由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供电分公司以自有资金出资,其余部分申请银行贷款。
五、项目单位要按照相关环保要求落实控制和改善工频电场、工频磁场、噪声对周边环境影响的措施和方法,监测值要符合国家评价限值要求。施工建设单位要做好生态和环境保护工作,各项措施要满足国家环保要求。
项目单位要选用节能设备,加强节能管理。项目建设后,各项能耗指标应控制在设计水平。
项目单位在符合实际需求的前提下,应加强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合作和应用。
六、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认真组织项目的招标工作(见附件1)。如选用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经报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竞争性谈判等方式开展招标工作。
七、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准项目应附前置条件的相关文件分别是呼和浩特供电分公司《关于惠川至东郊破口接入金山变220千伏线路工程核准的请示》(呼供电计划〔2025〕56号)、呼和浩特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呼和浩特惠川至东郊破口接入金山变220KV线路工程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的批复》(呼自然资预审字〔2025〕5号)、中共土默特左旗委政法委员会《关于呼和浩特惠川至呼东郊破口接入金山变220千伏线路工程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申请备案的批复》(土左党政法批〔2025〕25号)、内蒙古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惠川至东郊破口接入金山变220千伏线路工程项目申请报告》。
八、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做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项目所在旗县区应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发现企业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应及时上报我委,我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九、请项目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报建手续。
十、项目单位应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平台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项目所在旗县区应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发现企业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应及时上报我委,我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一、项目准予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项目单位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附件:1.审批部门招标内容核准意见表
2.电力项目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事项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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