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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100011520132020140T/2025-00025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机构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5-10-16

呼和浩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火山引擎和林格尔算力中心项目配套
110千伏供电线路工程核准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5-10-20 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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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供电分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呼和浩特供电公司关于火山引擎和林格尔算力中心项目配套110千伏供电线路工程核准的请示》(呼供电计划〔2025〕67号)及相关材料均悉。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满足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境内用户用电需求,助力地区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同意建设火山引擎和林格尔算力中心项目配套110千伏供电线路工程(项目代码:2508-150123-89-01-480589)。

    项目单位为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供电分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

    三、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

    (一)和盛220kV变电站110kV间隔改造工程

    本期扩建110kV出线1回,至火山引擎110kV变电站,占用西起第十八出线间隔,间隔内HGIS设备已建。

    110kV设备短路电流水平按照40kA选择。

    (二)雅达牧110kV变电站110kV间隔改造工程

    本期扩建110kV出线1回,至火山引擎110kV变电站,占用北侧西起第九出线间隔,间隔内HGIS设备已建。

    110kV设备短路电流水平按照40kA选择。

    (三)雅达牧~火山引擎110kV线路

    新建架空线路路径长5.654km,同塔(杆)双回路架设(另一回为和盛~火山引擎110kV线路);新建单回电缆线路路径长3.117km。导线截面2×300mm²,电缆截面1×1600mm²。 

    (四)和盛~火山引擎110kV线路

    新建单回电缆线路路径长1.981km。电缆截面1×1600mm²。

    (五)光纤通信

    变电站以光纤通信作为主用通信方式,备用为市话。随和盛~火山引擎、雅达牧~火山引擎110kV线路分别架设1根24芯光缆,其中架空线路部分采用OPGW光缆、电缆线路部分采用非金属阻燃光缆。建设和盛~火山引擎~雅达牧的SDH622Mb/s(1+0)光通信电路,雅达牧变侧扩1块622Mb/s光接口板,和盛变侧光接口板利旧。

    四、项目总投资8281万元,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其中项目资本金为1656.2万元,项目资本金占工程动态投资的比例为20%。

    项目资本金由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自有资金出资,其余部分申请银行贷款。

    五、项目单位要按照相关环保要求落实控制和改善工频电场、工频磁场、噪声对周边环境影响的措施和方法,监测值要符合国家评价限值要求。施工建设单位要做好生态和环境保护工作,各项措施要满足国家环保要求。

    项目单位要选用节能设备,加强节能管理。项目建设后,各项能耗指标应控制在设计水平。

    项目单位在符合实际需求的前提下,应加强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合作和应用。

    六、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认真组织项目的招标工作(见附件1)。如选用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经报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竞争性谈判等方式开展招标工作。

    七、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准项目应附前置条件的相关文件分别是呼和浩特供电公司《关于火山引擎和林格尔算力中心项目配套110千伏供电线路工程核准的请示》(呼供电计划〔2025〕67号)、呼和浩特市自然资源局《关于火山引擎和林格尔算力中心项目配套110千伏供电线路工程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的批复》(呼自然资预审字〔2025〕8号)、中共和林格尔县委政法委员会《关于〈火山引擎和林格尔算力中心项目配套110千伏供电线路工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备案的批复》(〔2025〕-25)、呼和浩特供电分公司《火山引擎和林格尔算力中心项目配套110千伏供电线路工程项目申请报告》。

    八、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做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项目所在旗县区应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发现企业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应及时上报我委,我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九、请项目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报建手续。

    十、项目单位应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平台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项目所在旗县区应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发现企业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应及时上报我委,我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一、项目准予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项目单位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附件:1.审批部门招标内容核准意见表

          2.电力项目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事项告知书

附件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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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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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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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公司报来的《呼和浩特供电公司关于火山引擎和林格尔算力中心项目配套110千伏供电线路工程核准的请示》(呼供电计划〔2025〕67号)及相关材料均悉。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满足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境内用户用电需求,助力地区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同意建设火山引擎和林格尔算力中心项目配套110千伏供电线路工程(项目代码:2508-150123-89-01-480589)。

    项目单位为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供电分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

    三、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

    (一)和盛220kV变电站110kV间隔改造工程

    本期扩建110kV出线1回,至火山引擎110kV变电站,占用西起第十八出线间隔,间隔内HGIS设备已建。

    110kV设备短路电流水平按照40kA选择。

    (二)雅达牧110kV变电站110kV间隔改造工程

    本期扩建110kV出线1回,至火山引擎110kV变电站,占用北侧西起第九出线间隔,间隔内HGIS设备已建。

    110kV设备短路电流水平按照40kA选择。

    (三)雅达牧~火山引擎110kV线路

    新建架空线路路径长5.654km,同塔(杆)双回路架设(另一回为和盛~火山引擎110kV线路);新建单回电缆线路路径长3.117km。导线截面2×300mm²,电缆截面1×1600mm²。 

    (四)和盛~火山引擎110kV线路

    新建单回电缆线路路径长1.981km。电缆截面1×1600mm²。

    (五)光纤通信

    变电站以光纤通信作为主用通信方式,备用为市话。随和盛~火山引擎、雅达牧~火山引擎110kV线路分别架设1根24芯光缆,其中架空线路部分采用OPGW光缆、电缆线路部分采用非金属阻燃光缆。建设和盛~火山引擎~雅达牧的SDH622Mb/s(1+0)光通信电路,雅达牧变侧扩1块622Mb/s光接口板,和盛变侧光接口板利旧。

    四、项目总投资8281万元,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其中项目资本金为1656.2万元,项目资本金占工程动态投资的比例为20%。

    项目资本金由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自有资金出资,其余部分申请银行贷款。

    五、项目单位要按照相关环保要求落实控制和改善工频电场、工频磁场、噪声对周边环境影响的措施和方法,监测值要符合国家评价限值要求。施工建设单位要做好生态和环境保护工作,各项措施要满足国家环保要求。

    项目单位要选用节能设备,加强节能管理。项目建设后,各项能耗指标应控制在设计水平。

    项目单位在符合实际需求的前提下,应加强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合作和应用。

    六、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认真组织项目的招标工作(见附件1)。如选用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经报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竞争性谈判等方式开展招标工作。

    七、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准项目应附前置条件的相关文件分别是呼和浩特供电公司《关于火山引擎和林格尔算力中心项目配套110千伏供电线路工程核准的请示》(呼供电计划〔2025〕67号)、呼和浩特市自然资源局《关于火山引擎和林格尔算力中心项目配套110千伏供电线路工程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的批复》(呼自然资预审字〔2025〕8号)、中共和林格尔县委政法委员会《关于〈火山引擎和林格尔算力中心项目配套110千伏供电线路工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备案的批复》(〔2025〕-25)、呼和浩特供电分公司《火山引擎和林格尔算力中心项目配套110千伏供电线路工程项目申请报告》。

    八、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做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项目所在旗县区应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发现企业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应及时上报我委,我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九、请项目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报建手续。

    十、项目单位应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平台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项目所在旗县区应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发现企业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应及时上报我委,我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一、项目准予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项目单位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附件:1.审批部门招标内容核准意见表

          2.电力项目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事项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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