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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审批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3-12-25 2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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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

审批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为加大电力设施保护力度,提高电力安全生产监管能力,简化审批权限,明确管理责任主体。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下放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审批有关事宜的通知》(内能安监字〔2020〕81号)要求,呼和浩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调研、征求意见等程序,印发了《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审批管理办法》,其目的是为进一步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范施工作业管理行为,强化安全风险防控,有效遏制因电力设施外力破坏造成的电网停电事故。

一、制定《管理制度》的政策背景和必要性

近年来,呼和浩特市局部地区频繁发生因建筑、道路、铁路、管网、通信、园林绿化等工程项目施工作业管理不到位造成电力设施破坏而引发的电网停电事故,给地区经济建设和人民群众生活造成极大影响。事故暴露出施工企业电力设施保护意识淡薄,施工作业安全缺乏有效管理与监督等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为进一步规范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安全管理,持续改进的安全风险管理模式,实现安全风险超前控制要求,出台本《办法》,推进电力设施周围或者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审批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在国家、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办法基础上,结合自治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要求,对电力设施周围或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安全作业审批的实施部门、许可范围与程序、许可权限与职能职责进行了明确和划分。规范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施工作业审批,明确相关方安全责任,防止因施工破坏电力设施,造成电力生产事故。

二、《管理办法》主要内容解读

《办法》共分为六章十七条,对需要办理审批手续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施工作业项目,审批手续需要提供的资料审批权限,审批流程以及项目监管等事项进行了明确。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办法》第三条所规定施工作业的,必须根据《办法》规定由施工单位编制、准备审批文件,并依次向电力设施产权单位、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提出施工作业书面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第一条明确了制定《管理制度》的政策依据。第二条、第三条明确了电力设施保护区范围和适用条件。第四条明确了单位或个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施工作业时的申报程序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第五条明确了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的审批权限,即: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审批”的原则,500千伏及以上设施保护区内的施工作业由呼和浩特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审批,500千伏以下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由项目所在地旗县区发改委(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审批。第六条至第八条主要阐明了电力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的审查方式、办理期限等。第九条至第十六条主要明确了电力设施产权单位、各级电力管理部门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对未经批准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电力管理部门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处理。同时对施工作业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履行安全主体责任也作了明确规定。第十七条 规定本制度由呼和浩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三、《管理办法》的主要特点

1.强化了电力设施保护区施工作业的监管。针对在电力设施因外力破坏造成停电事故,明确了相关方安全责任,规范了施工作业审批流程,加大施工作业安全监管,加强施工单位电力设施保护意识。

2.简化了审批流程。将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的审批权限(500千伏以下)下放到工程所属旗县区电力管理部门,既方便了施工单位审批手续办理,也方便了电力管理部门安全监管工作。


解读人:许鲁贵  电话:4606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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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呼和浩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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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审批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12-25 23:21  
来源:呼和浩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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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

审批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为加大电力设施保护力度,提高电力安全生产监管能力,简化审批权限,明确管理责任主体。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下放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审批有关事宜的通知》(内能安监字〔2020〕81号)要求,呼和浩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调研、征求意见等程序,印发了《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审批管理办法》,其目的是为进一步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范施工作业管理行为,强化安全风险防控,有效遏制因电力设施外力破坏造成的电网停电事故。

一、制定《管理制度》的政策背景和必要性

近年来,呼和浩特市局部地区频繁发生因建筑、道路、铁路、管网、通信、园林绿化等工程项目施工作业管理不到位造成电力设施破坏而引发的电网停电事故,给地区经济建设和人民群众生活造成极大影响。事故暴露出施工企业电力设施保护意识淡薄,施工作业安全缺乏有效管理与监督等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为进一步规范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安全管理,持续改进的安全风险管理模式,实现安全风险超前控制要求,出台本《办法》,推进电力设施周围或者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审批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在国家、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办法基础上,结合自治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要求,对电力设施周围或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安全作业审批的实施部门、许可范围与程序、许可权限与职能职责进行了明确和划分。规范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施工作业审批,明确相关方安全责任,防止因施工破坏电力设施,造成电力生产事故。

二、《管理办法》主要内容解读

《办法》共分为六章十七条,对需要办理审批手续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施工作业项目,审批手续需要提供的资料审批权限,审批流程以及项目监管等事项进行了明确。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办法》第三条所规定施工作业的,必须根据《办法》规定由施工单位编制、准备审批文件,并依次向电力设施产权单位、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提出施工作业书面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第一条明确了制定《管理制度》的政策依据。第二条、第三条明确了电力设施保护区范围和适用条件。第四条明确了单位或个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施工作业时的申报程序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第五条明确了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的审批权限,即: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审批”的原则,500千伏及以上设施保护区内的施工作业由呼和浩特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审批,500千伏以下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由项目所在地旗县区发改委(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审批。第六条至第八条主要阐明了电力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的审查方式、办理期限等。第九条至第十六条主要明确了电力设施产权单位、各级电力管理部门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对未经批准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电力管理部门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处理。同时对施工作业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履行安全主体责任也作了明确规定。第十七条 规定本制度由呼和浩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三、《管理办法》的主要特点

1.强化了电力设施保护区施工作业的监管。针对在电力设施因外力破坏造成停电事故,明确了相关方安全责任,规范了施工作业审批流程,加大施工作业安全监管,加强施工单位电力设施保护意识。

2.简化了审批流程。将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的审批权限(500千伏以下)下放到工程所属旗县区电力管理部门,既方便了施工单位审批手续办理,也方便了电力管理部门安全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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