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50100011520132020562R/2023-00133 | 主题分类 | 公安 |
|---|---|---|---|
| 发文机构 | 市公安局 | 文 号 | |
| 成文日期 | 2023-09-14 |
各旗县区公安(分)局,城南、南地、开发区分局:
为深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推动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按照《呼和浩特市引人留人18条措施》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呼和浩特市公安机关全面放开城镇落户及居住证办理简化手续实施细则》,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全面放开城镇落户,促进人口集聚,是市委、市政府推动首府建设,推进劳动力转移以及维护社会稳定、协调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地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实干的担当精神,把户籍制度改革各项措施落到实处,让群众切实感受到政策之惠、便民之利。
二、加强政策宣传。各地要认真学习、熟练掌握细则内容,采取各种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公布业务办理流程及便民利民举措,让全社会广泛了解到我市办理户籍业务及居住证的便捷性和开放性。辖区派出所要在9月底前,深入高校、大型用工企业开展政策宣传,真正让政策走到群众身边、走入群众心里。
三、推行上门服务。各地要结合辖区实际,在高校警务室、企业保卫部门,设立便民服务站,上门为大学生和企业职工集中办理户籍业务或居住证。建立上门服务机制,社区民(辅)警定期开展上门服务,真正实现替群众跑腿办事,不断增强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满意度。
四、严格督导落实。各地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要指导派出所迅速抓好实施细则的组织落实,并加大督导力度,确保相关规定执行到位。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将对各地执行进行组织检查,对执行不到位的将依纪依规严肃问责。
五、强化信息报送。各地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要发挥好组织协调作用,认真总结经验做法,于每月30日前将工作总结明传报治安管理支队,工作中发现的问题随时上报。
联系人:吕东旭
附件:1.呼和浩特市公安机关全面放开城镇落户及居住证办理简化手续实施细则
2.户籍及居住证办理事项清单
呼和浩特市公安局
2023年9月14日
附件1
呼和浩特市公安机关全面放开城镇落户
及居住证办理简化手续实施细则
为促进人口流入,提升我市人口能级,根据《呼和浩特市引人留人18条措施》和相关户籍政策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户口迁移原则
户口迁移遵循实际居住、人户一致的原则,以有合法稳定住所并实际居住为基本条件,遵循先家庭户后集体户的原则办理户口迁移。公民在本市有多处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按照本人意愿选择一个办理户口迁移,一个住址只能登记一个家庭户。
二、落户类型及居住证办理
(一)出生登记
公民申报出生登记,原则上随父亲或母亲落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随祖父母、外祖父母落户;无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可以申请随其他监护人落户。
1.父母双方死亡的(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
2.父母双方在国(境)外定居、已被注销户口的。
3.父母双方均为现役军人。
4.父母双方均为高校集体户口的。
5.父母一方为现役军人、一方为高校学生集体户口的。
(二)迁入登记
全面放开城镇落户,推行“零门槛”落户政策,根据落户人意愿和实际情况实现想落尽落目标。
1.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可申请落家庭户,没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申请落集体户,集体户包括单位集体户、居住地社区集体户、人才集体户。
2.投靠直系亲属落户,由配偶、子女、父母扩大到孙子女、外孙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没有直系亲属的,可以投靠亲友落户。
3.符合人才户口迁移条件的,可以申请人才落户。
4.符合合法稳定就业户口迁移条件的,可以申请就业落户。
5.符合其他户口迁移条件的,按相应规定落户。
(三)居住证办理
凡在智慧社区警务平台登记满6个月,无需提交任何材料即可申领居住证。凡在我市就读满6个月的大学生,只需提供学生证或提供学信网证明,即可申领居住证。申领居住证时,可以到居住地派出所实地申领,也可以通过“爱青城”“平安青城”“蒙速办”“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公安政务服务”平台等网上渠道申领。居住证申领需提供如下材料:
1.提供居住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材料、购房合同、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2.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纳税证明、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等)。
3.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学信网证明、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三、户籍办理流程
(一)自治区外户籍迁入本市
落户人或接收人向迁入地派出所申请落户,审核通过后,由派出所签发《准予迁入证明》,落户人持《准予迁入证明》向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持《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选择“跨省通办”模式的,直接到迁入地直接办理户口迁移,群众无需提供《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
(二)自治区内户籍迁入本市
落户人或接收人向迁入地派出所申请落户,审核通过后,由派出所通过自治区“一站式”户籍迁移系统受理业务,户口迁入地派出所在迁出地公安机关审核通过后完成户籍迁移。
四、解释说明
(一)“合法稳定住所”
1.自有住房(含商品住房、安置房、二手房、经济适用住房、自建住房、集资住房、与政府共有产权住房)。
2.本人公共租赁住房(含原廉租住房、房管部门直管公房)。
本人或直系亲属持《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落户的,本细则视为人户一致实际居住。
(二)“房屋所有权证明”
1.《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2.公有房屋租赁使用凭证或租赁合同。
3.已交房但尚未取得产权凭证的成套商品房,提供购房合同和《商品房买卖预告登记申请登记表》或《商品房买卖预售预告登记证书》或《不动产买卖预售预告登记证书》或交房证明。
4.已交房但尚未取得产权凭证的拆迁安置房,提供拆迁协议书和《回迁证》或其他交房凭证。
5.经房管、国土或自然规划主管部门或村委会批准建设的自建住房,提供房屋建筑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
(三)“人才”
突出贡献的专家、享受政府补贴的人员、获得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人员、高校在校生、大中专毕业生、职业院校毕业生、技术工人、县级以上劳动模范、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种植(养殖、农牧业)能人、企业家。
(四)“合法稳定就业凭证”
1.组织、人社、教育部门的调令或《公务员录用通知书》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录用通知书》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通知书》或其他任职文件。
2.在本辖区依法注册登记的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3.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来源: 市公安局
呼和浩特市纪委监委举报电话:(0471)12388-2 网上举报:neimeng.12388.gov.cn 邮编:010010 接诉即办(投诉热线):0471-12345
| 索 引 号 | 1150100011520132020562R/2023-0013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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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公安 | ||
| 发文机构 | 市公安局 | ||
| 文 号 | |||
| 成文日期 | 2023-09-14 | ||
| 索 引 号 | 1150100011520132020562R/2023-00133 | 主题分类 | 公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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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机构 | 市公安局 | 文 号 | |
| 成文日期 | 2023-09-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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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县区公安(分)局,城南、南地、开发区分局:
为深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推动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按照《呼和浩特市引人留人18条措施》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呼和浩特市公安机关全面放开城镇落户及居住证办理简化手续实施细则》,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全面放开城镇落户,促进人口集聚,是市委、市政府推动首府建设,推进劳动力转移以及维护社会稳定、协调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地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实干的担当精神,把户籍制度改革各项措施落到实处,让群众切实感受到政策之惠、便民之利。
二、加强政策宣传。各地要认真学习、熟练掌握细则内容,采取各种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公布业务办理流程及便民利民举措,让全社会广泛了解到我市办理户籍业务及居住证的便捷性和开放性。辖区派出所要在9月底前,深入高校、大型用工企业开展政策宣传,真正让政策走到群众身边、走入群众心里。
三、推行上门服务。各地要结合辖区实际,在高校警务室、企业保卫部门,设立便民服务站,上门为大学生和企业职工集中办理户籍业务或居住证。建立上门服务机制,社区民(辅)警定期开展上门服务,真正实现替群众跑腿办事,不断增强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满意度。
四、严格督导落实。各地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要指导派出所迅速抓好实施细则的组织落实,并加大督导力度,确保相关规定执行到位。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将对各地执行进行组织检查,对执行不到位的将依纪依规严肃问责。
五、强化信息报送。各地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要发挥好组织协调作用,认真总结经验做法,于每月30日前将工作总结明传报治安管理支队,工作中发现的问题随时上报。
联系人:吕东旭
附件:1.呼和浩特市公安机关全面放开城镇落户及居住证办理简化手续实施细则
2.户籍及居住证办理事项清单
呼和浩特市公安局
2023年9月14日
附件1
呼和浩特市公安机关全面放开城镇落户
及居住证办理简化手续实施细则
为促进人口流入,提升我市人口能级,根据《呼和浩特市引人留人18条措施》和相关户籍政策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户口迁移原则
户口迁移遵循实际居住、人户一致的原则,以有合法稳定住所并实际居住为基本条件,遵循先家庭户后集体户的原则办理户口迁移。公民在本市有多处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按照本人意愿选择一个办理户口迁移,一个住址只能登记一个家庭户。
二、落户类型及居住证办理
(一)出生登记
公民申报出生登记,原则上随父亲或母亲落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随祖父母、外祖父母落户;无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可以申请随其他监护人落户。
1.父母双方死亡的(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
2.父母双方在国(境)外定居、已被注销户口的。
3.父母双方均为现役军人。
4.父母双方均为高校集体户口的。
5.父母一方为现役军人、一方为高校学生集体户口的。
(二)迁入登记
全面放开城镇落户,推行“零门槛”落户政策,根据落户人意愿和实际情况实现想落尽落目标。
1.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可申请落家庭户,没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申请落集体户,集体户包括单位集体户、居住地社区集体户、人才集体户。
2.投靠直系亲属落户,由配偶、子女、父母扩大到孙子女、外孙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没有直系亲属的,可以投靠亲友落户。
3.符合人才户口迁移条件的,可以申请人才落户。
4.符合合法稳定就业户口迁移条件的,可以申请就业落户。
5.符合其他户口迁移条件的,按相应规定落户。
(三)居住证办理
凡在智慧社区警务平台登记满6个月,无需提交任何材料即可申领居住证。凡在我市就读满6个月的大学生,只需提供学生证或提供学信网证明,即可申领居住证。申领居住证时,可以到居住地派出所实地申领,也可以通过“爱青城”“平安青城”“蒙速办”“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公安政务服务”平台等网上渠道申领。居住证申领需提供如下材料:
1.提供居住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材料、购房合同、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2.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纳税证明、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等)。
3.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学信网证明、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三、户籍办理流程
(一)自治区外户籍迁入本市
落户人或接收人向迁入地派出所申请落户,审核通过后,由派出所签发《准予迁入证明》,落户人持《准予迁入证明》向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持《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选择“跨省通办”模式的,直接到迁入地直接办理户口迁移,群众无需提供《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
(二)自治区内户籍迁入本市
落户人或接收人向迁入地派出所申请落户,审核通过后,由派出所通过自治区“一站式”户籍迁移系统受理业务,户口迁入地派出所在迁出地公安机关审核通过后完成户籍迁移。
四、解释说明
(一)“合法稳定住所”
1.自有住房(含商品住房、安置房、二手房、经济适用住房、自建住房、集资住房、与政府共有产权住房)。
2.本人公共租赁住房(含原廉租住房、房管部门直管公房)。
本人或直系亲属持《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落户的,本细则视为人户一致实际居住。
(二)“房屋所有权证明”
1.《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2.公有房屋租赁使用凭证或租赁合同。
3.已交房但尚未取得产权凭证的成套商品房,提供购房合同和《商品房买卖预告登记申请登记表》或《商品房买卖预售预告登记证书》或《不动产买卖预售预告登记证书》或交房证明。
4.已交房但尚未取得产权凭证的拆迁安置房,提供拆迁协议书和《回迁证》或其他交房凭证。
5.经房管、国土或自然规划主管部门或村委会批准建设的自建住房,提供房屋建筑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
(三)“人才”
突出贡献的专家、享受政府补贴的人员、获得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人员、高校在校生、大中专毕业生、职业院校毕业生、技术工人、县级以上劳动模范、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种植(养殖、农牧业)能人、企业家。
(四)“合法稳定就业凭证”
1.组织、人社、教育部门的调令或《公务员录用通知书》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录用通知书》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通知书》或其他任职文件。
2.在本辖区依法注册登记的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3.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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