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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329753/2020-00198 主题分类 机关事务
发文机构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0-10-01

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评标专家动态考核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0-11-03 1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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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的指导意见》(国办函〔2019〕41号)关于“不断优化专家抽取服务”和“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工作要求,依据《内蒙古自治区综合评审专家库和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内政办发〔2017〕75号),结合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所称的评标专家是指参与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评审活动和评标活动的专家。

第二条 评标专家日常考评采取“一标一评”,综合考核每半年一次。综合考核实行量化扣分制,每半年为一个考核时间段,全年考核结果在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上公示。

第三条 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按照《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履行评标专家的综合管理职能。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专家管理科负责评标专家的日常培训、动态管理和综合考核,并协助自治区相关部门对评审专家进行培训和考评,对市级交易平台内评审专家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理。主要考评内容包括:

(一)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评标专家条件,包括评标专家身体健康状况、年龄及岗位变化情况;

(二)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情况;

(三)日常考核和综合考评情况;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情况。

第四条 交易中心评标区实行全隔离封闭管理,除语音通知固定电话外,不对外设任何联络通讯工具。参与项目评审的评标专家须遵守封闭评标区管理规定,自觉接受安检,服从工作人员引导,言行文明规范,依法依规履行独立评审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评标专家当日评标资格:

(一)自确认参加评标时间起,专家须在确定参与项目评审后60分钟内到达指定评标场地。逾期未到场的,取消其当次项目评审专家资格,不再允许其进入评标区参与该项目评标,不发放评审费、交通费等任何费用,记录违规情况并由专家抽取室按项目要求补抽相应专业专家;

(二)评标过程中不听从现场监管或工作人员劝阻,擅自离开封闭评标区,造成评标工作停滞的。情节严重者取消其在评标专家库内资格;

(三)违反回避制度,应当回避而未回避,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四)到场后因其他原因不适合进行评标工作的;

(五)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在评标专家库内资格:

(一)不具备所评专业能力水平、专业不专的、不能独立提出评标意见的;

(二)在评标时向招标人探询授标意图的;

(三)隔夜评标住宿过程中私下接触招标人、评标专家或投标人的;

(四)评标过程中,故意煽动其他评标专家无理取闹的;

(五)违反招投标法相关法律规定擅自组建或邀请他人加入微信群及其他联络群组,从事围标串标等违规行为的;

(六)出现评标专家接受投标人意图围标、串标的,或场内场外互相联系的;

(七)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评标专家日常考核实行积分制管理,基础分100分。考核结果在60分以下为不合格,60分-100分为合格,100分以上为优秀。累计三次出现以下情形的进行约谈,累计五次取消其在评标专家库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项目评标随机抽取邀请的,每次扣5分;

(二)未办理评标所需数字证书或者数字证书超出有效期影响评标正常进行的,每次扣5分;

(三)接受邀请,未在规定时间60分钟内到场的,每次扣10分;

(四)进入评标区不按要求关闭存放随身携带通讯工具的(含电子设备、移动存储设备等),视情节每次扣除5-10分;

(五)不配合工作人员进行专家身份核验的,视情节每次扣除5-10分;

(六)隐瞒身体健康情况且不能胜任多日连续评标的,视情节扣除5—10分;

(七)在封闭评标区内大声喧哗,影响正常评标工作的,视情节扣除5-10分;

(八)评标过程中未经允许进入其他评标室的, 视情节扣除10—20分;

(九)违反回避制度,应当回避而未回避,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每次扣20分;

(十)不配合做好评标保密工作,将评标评审过程涉及的资料或数据带入、带出评标室的, 视情节每次扣除10-30分;情节特别严重的进行约谈,停止评标资格;

(十一)评标过程中不听从现场监管或工作人员劝阻,擅自离开封闭评标区,造成评标工作停滞的, 视情节每次扣除10-30分,情节严重者取消其在评标专家库内资格;

(十二)在提交个人主观评分后,发现提交错误造成评标工作无法继续的,视情节每次扣除10-30分;

(十三)不遵守评审费用发放管理制度,评标过程故意拖延时间,延误项目评标进度的,视情节每次扣除10-30分;

(十四)评标行为或评标结果受到质疑或投诉,经查实,确属未履行专家职责的,扣30分;

(十五)评标过程中出现其他违规行为的,视情节每次扣除10-30分;

(十六)其他违规行为,由评标专家管理部门视情节给予相应扣分。

第八条 评标专家有组织、参与围标串标等违纪违法行为的,移交相关部门。

第九条 评标专家积极参加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组织的专家培训,每次积5分;在重点项目招标过程中,评标专家依法履责,项目顺利落地,未发生质疑投诉的,每项加10分。

第十条 政府采购评标专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由行业监管部门进行管理,日常评标工作由呼和浩特市交易监督管理局进行考评记录、动态管理。对评标专家的奖惩结果在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网站公示。

第十一条 专家积分低于60分且具备处罚情形的,列入评标专家“黑名单”,暂停其在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评标资格,并将考核情况报送专家库建设部门。

第十二条 年度考评,专家积分100分以上按分值排名,进行综合考核后,取前十名进入呼和浩特市交易监督管理局评标专家“红名单”进行外网公示。

第十三条 评标专家劳务报酬由代理机构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和其他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内公资管发〔2017〕16号)相关规定进行发放,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评标专家劳务报酬。

第十四条 参与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评标活动的区外评标专家和招标人代表的动态考核,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五条 由项目负责人和现场监督人员进行评标专家日常考评的具体工作,待项目完成后上报专家管理科。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0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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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的指导意见》(国办函〔2019〕41号)关于“不断优化专家抽取服务”和“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工作要求,依据《内蒙古自治区综合评审专家库和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内政办发〔2017〕75号),结合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所称的评标专家是指参与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评审活动和评标活动的专家。

第二条 评标专家日常考评采取“一标一评”,综合考核每半年一次。综合考核实行量化扣分制,每半年为一个考核时间段,全年考核结果在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上公示。

第三条 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按照《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履行评标专家的综合管理职能。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专家管理科负责评标专家的日常培训、动态管理和综合考核,并协助自治区相关部门对评审专家进行培训和考评,对市级交易平台内评审专家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理。主要考评内容包括:

(一)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评标专家条件,包括评标专家身体健康状况、年龄及岗位变化情况;

(二)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情况;

(三)日常考核和综合考评情况;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情况。

第四条 交易中心评标区实行全隔离封闭管理,除语音通知固定电话外,不对外设任何联络通讯工具。参与项目评审的评标专家须遵守封闭评标区管理规定,自觉接受安检,服从工作人员引导,言行文明规范,依法依规履行独立评审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评标专家当日评标资格:

(一)自确认参加评标时间起,专家须在确定参与项目评审后60分钟内到达指定评标场地。逾期未到场的,取消其当次项目评审专家资格,不再允许其进入评标区参与该项目评标,不发放评审费、交通费等任何费用,记录违规情况并由专家抽取室按项目要求补抽相应专业专家;

(二)评标过程中不听从现场监管或工作人员劝阻,擅自离开封闭评标区,造成评标工作停滞的。情节严重者取消其在评标专家库内资格;

(三)违反回避制度,应当回避而未回避,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四)到场后因其他原因不适合进行评标工作的;

(五)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在评标专家库内资格:

(一)不具备所评专业能力水平、专业不专的、不能独立提出评标意见的;

(二)在评标时向招标人探询授标意图的;

(三)隔夜评标住宿过程中私下接触招标人、评标专家或投标人的;

(四)评标过程中,故意煽动其他评标专家无理取闹的;

(五)违反招投标法相关法律规定擅自组建或邀请他人加入微信群及其他联络群组,从事围标串标等违规行为的;

(六)出现评标专家接受投标人意图围标、串标的,或场内场外互相联系的;

(七)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评标专家日常考核实行积分制管理,基础分100分。考核结果在60分以下为不合格,60分-100分为合格,100分以上为优秀。累计三次出现以下情形的进行约谈,累计五次取消其在评标专家库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项目评标随机抽取邀请的,每次扣5分;

(二)未办理评标所需数字证书或者数字证书超出有效期影响评标正常进行的,每次扣5分;

(三)接受邀请,未在规定时间60分钟内到场的,每次扣10分;

(四)进入评标区不按要求关闭存放随身携带通讯工具的(含电子设备、移动存储设备等),视情节每次扣除5-10分;

(五)不配合工作人员进行专家身份核验的,视情节每次扣除5-10分;

(六)隐瞒身体健康情况且不能胜任多日连续评标的,视情节扣除5—10分;

(七)在封闭评标区内大声喧哗,影响正常评标工作的,视情节扣除5-10分;

(八)评标过程中未经允许进入其他评标室的, 视情节扣除10—20分;

(九)违反回避制度,应当回避而未回避,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每次扣20分;

(十)不配合做好评标保密工作,将评标评审过程涉及的资料或数据带入、带出评标室的, 视情节每次扣除10-30分;情节特别严重的进行约谈,停止评标资格;

(十一)评标过程中不听从现场监管或工作人员劝阻,擅自离开封闭评标区,造成评标工作停滞的, 视情节每次扣除10-30分,情节严重者取消其在评标专家库内资格;

(十二)在提交个人主观评分后,发现提交错误造成评标工作无法继续的,视情节每次扣除10-30分;

(十三)不遵守评审费用发放管理制度,评标过程故意拖延时间,延误项目评标进度的,视情节每次扣除10-30分;

(十四)评标行为或评标结果受到质疑或投诉,经查实,确属未履行专家职责的,扣30分;

(十五)评标过程中出现其他违规行为的,视情节每次扣除10-30分;

(十六)其他违规行为,由评标专家管理部门视情节给予相应扣分。

第八条 评标专家有组织、参与围标串标等违纪违法行为的,移交相关部门。

第九条 评标专家积极参加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组织的专家培训,每次积5分;在重点项目招标过程中,评标专家依法履责,项目顺利落地,未发生质疑投诉的,每项加10分。

第十条 政府采购评标专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由行业监管部门进行管理,日常评标工作由呼和浩特市交易监督管理局进行考评记录、动态管理。对评标专家的奖惩结果在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网站公示。

第十一条 专家积分低于60分且具备处罚情形的,列入评标专家“黑名单”,暂停其在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评标资格,并将考核情况报送专家库建设部门。

第十二条 年度考评,专家积分100分以上按分值排名,进行综合考核后,取前十名进入呼和浩特市交易监督管理局评标专家“红名单”进行外网公示。

第十三条 评标专家劳务报酬由代理机构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和其他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内公资管发〔2017〕16号)相关规定进行发放,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评标专家劳务报酬。

第十四条 参与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评标活动的区外评标专家和招标人代表的动态考核,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五条 由项目负责人和现场监督人员进行评标专家日常考评的具体工作,待项目完成后上报专家管理科。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0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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