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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1000115201320329753/2024-00004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机构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4-10-18

关于转发《呼和浩特市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0-18 1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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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林格尔新区、金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部门:

现转发《呼和浩特市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18日

呼和浩特市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等关于建立促进民间投资资金和要素保障工作机制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24〕705 号)、《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内党发〔2024〕16 号)等文件精神,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提振民营企业发展信心,推动民营企业健康发展,解决制约民营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现提出如下工作措施。

一、大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一)严格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严格组织贯彻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清单之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对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情况进行归集排查,定期对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典型案例情况进行通报。开展市场准营承诺即入制改革试点,通过一次性告知市场主体从事特定行业许可经营项目须具备的全部条件和标准,市场主体书面承诺其已经符合要求并提交必要材料,即可取得行政许可。(责任部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商务局、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各行业主管部门)

(二)全面清理阻碍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法规政策。积极开展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做好后续修改、废止规章的相关工作。对市本级部门行政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按照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的规定和人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开展专项清理。开展涉及不平等对待企业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等清理工作,统筹相关部门、各地区摸清底数、建立台账,分类有序推进工作。(责任部门:市委依法治市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司法局)

(三)规范涉企行政审批程序。对行政许可、备案等政务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清单化整理,明确审批的依据、流程和时限并向公众公布。审查各类政务服务事项中无设定依据的前置条件,并取消这些不合理的条件,简化审批流程,提高效率。梳理并清理部门间“互为前置”的审批条件,消除重复审批环节,减少办事流程中的繁琐步骤,提升办事效率。梳理制定市、旗县(区)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全面清理无法定依据的中介服务事项,严格依照中介服务事项清单规范行政权力。明确行政权力指导部门和中介机构指导部门,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和指导。(责任部门: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四)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围绕企业从开办到注销全生命周期重要环节,推动信息变更、水电气暖网联合报装、信用修复、上市合法合规信息核查、破产信息核查、注销登记等事项线上线下集成办理。持续推进“一件事”改革扩容,逐年分批次推出关联性强、办事需求量大的跨部门、跨层级涉企服务事项集成化办理清单。(责任部门: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五)深化政务增值服务。依托各级政务服务中心设立企业服务专区,优化升级办事流程,整合办事区块,组建企业服务专员队伍,梳理涉企服务事项清单,为企业提供政策咨询、全程帮办代办等衍生性增值服务。严格贯彻落实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办法,做好网上中介服务超市呼和浩特站点的管理和运行工作。全面提升 12345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企业服务专席效能,建立企业首席服务专员制度,优选各行业、各部门中专业能力强的人员担任企业首席服务专员。深入民营企业,对民营企业反映的问题和意见建议进行分类整理, 形成问题清单,依托蒙速办、帮您办窗口,高效联动相关部门解决民营企业诉求。定期梳理惠企政策诉求热点,推动政策服务更好满足民营企业需求。(责任部门: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二、支持民间资本参与重大项目建设

(六)全面梳理吸引民间资本项目清单。从国家重大工程和补短板项目中,认真选取投资回报机制明确、投资收益水平较好、适合向民间资本推介的项目,形成滚动接续的向民间资本推介项目清单。按照好中选优的原则,再遴选一批交通、能源、水利等重点领域向民间资本推介的项目,进一步加大集中推介力度。因地制宜选择适合民间资本参与的重点产业链供应链等项目,形成拟向民间资本推介的产业项目清单。组织梳理完全使用者付费的特许经营项目,形成拟向民间资本推介的特许经营项目清单。(责任部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各行业主管部门)

(七)建立重大项目发布机制。对梳理形成的拟向民间资本推介的重大项目、产业项目、特许经营项目清单定期向社会公开发布。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我市列入国家、自治区“十五五”规划重大工程项目。建立重点民间投资项目库,按照“成熟一批、推荐一批”的思路,向有关金融机构推荐重点民间投资项目。(责任部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三、强化各类要素保障

(八)强化土地供应保障。进一步完善差别化土地供应制度,促进开发区、工业园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降低实体经济企业用地成本,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对于呼和浩特市各开发区(工业园区)范围内推行工业用地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用地方式。(责任部门:市自然资源局)

(九)强化用能保障。按照“能耗强度严格控制、能耗总量弹性管理”的原则,坚持“要素跟着项目走”,建立新上项目能耗强度标杆引导机制,合理保障低能耗强度优质项目用能需求,对有效投资重要项目开辟绿色通道,加快办理能评手续,引导能耗要素向符合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要求的高质量项目流动。鼓励存量“两高”项目实施技术产品升级、环保节能改造、安全水平改造。(责任部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信局)

(十)强化人才和用工需求保障。支持民营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落实自治区人才引进和流动实施办法,将民营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纳入适用范围,按照政府引进人才对应类别给予科研支持、待遇保障、人才流动等方面同等待遇。支持民营企业与院校开展技能人才订单培养、联合培养。支持技工院校、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企业、社会组织等针对急需、紧缺的职业(工种)组织开展订单式、定向式职业技能培训。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发挥平台企业扩大就业的作用。(责任部门: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

(十一)强化工业园区承载功能。科学规划我市工业园区空间布局,聚焦提升园区产业空间承载能力、专业化服务能力和统筹协同发展能力,引导民营企业和项目向园区集聚,每个园区打造形成 1-2 个主导产业集群。将区域内同行业、同链条小微企业聚合起来,形成集群效应,增强议价能力,实现降本增效。健全完善评价考核体系,切实激发园区发展活力。(责任部门:市工信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四、强化民营企业金融服务

(十二)建立民营企业信用融资风险分担机制。落实《呼和浩特市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奖补资金管理实施方案》,全力打造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设立普惠金融风险补偿资金池 6200 万元(其中:普惠小微贷款担保风险补偿资金池5200万元,普惠科创类贷款担保风险补偿资金池1000 万元)。通过普惠金融风险补偿资金池的撬动作用,充分发挥“政+银+担+保”合作优势,构建“政府引导、银行授信、担保增信、保险保障”的长效普惠机制,实现风险共担。(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委金融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十三)强化融资专项服务。加强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信用信息归集应用,进一步发挥我市“信易贷”平台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功能,加大信用融资产品创新力度。支持绿色发展、科技创新、人才创业、产业链融资等新业态发展,深化与“助保贷”“信易贷”合作银行的资源对接,同时引导金融机构优化金融服务,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助推产业转型升级。(责任部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委金融办、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十四)持续完善纳税信用等级修复。优化纳税信用等级结构,鼓励纳税信用等级为 A、B、M 级的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通过内蒙古自治区银税互动服务平台办理在线申请、实时审批、签约、支用和还款的全流程自助贷款业务。(责任部门:市税务局)

(十五)加快发展产业集群产业链金融服务。对接自治区重点产业链“1+N”金融服务,发挥产业链“链主”企业对产业链的资金支持作用,推动“链主”企业与中国人民银行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实现系统对接、在线确权,帮助链上中小企业实现动产质押融资。搭建“专班+行长”工作机制,围绕“六大产业集群”,通过“共研布局+产融合作+三方会商”模式,响应产业链核心企业融资需求。常态化组织政金企对接活动,通过“投贷联动”模式,组织金融机构全过程参与招商引资和重点项目落地建设、投产运营。(责任部门:市委金融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农牧局、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大数据管理局)五、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创新发展

(十六)支持民营企业参与产业集群产业链建设。立足我市细分领域,围绕绿色农畜产品加工、清洁能源、现代化工、新材料和现代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电子信息技术等产业集群,加快引进上下游配套企业。开展关键技术攻关,着力培育“链主”企业,提升产业链创新链协同发展,一体化推进延链补链固链强链。(责任部门:市投资促进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农牧局、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大数据管理局)

(十七)充分发挥民营企业在发展新质生产力中的作用。支持民营企业联合区内外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各类创新资源组建创新联合体,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聚集,形成政府部门引导推动企业主动牵头、科研和金融机构支撑服务相结合的协同创新模式。鼓励民营企业牵头实施科技“突围”工程、“揭榜挂帅”等重点项目及基础研究项目,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民营企业围绕氢能、储能、生物制药等重点产业链推进科技创新。积极开展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双倍增”行动,培育和壮大科技型企业队伍,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领军企业”梯次培育机制。(责任部门:市科技局)

(十八)加快推动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重点围绕工业、农业、建筑、交通、教育、文旅、医疗等七大领域,推进我市大规模设备更新工作。聚焦化工、建材、电力、机械、电子、煤电等重点行业,以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为重点方向,加快实施老旧设备淘汰、先进设备应用、工艺流程优化行动。组织开展节能诊断活动,对全市 77 家万吨以上重点用能企业在能源消费、原料用能、可再生能源消纳、用能设备能效水平、主要产品能效等情况进行把脉问诊,助力重点用能企业增加先进产能、提高生产效率、节能降耗。(责任部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信局、市农牧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教育局、市文旅广电局、市卫健委)

六、加强诚信建设兑现政策承诺

(十九)开展招商引资不兑现或兑现不到位问题专项整治。定期梳理招商引资承诺,定期组织旗县(区)、开发区(新区)对承诺的政策、签订的协议,逐一确定兑现时限。对因违法违规承诺及其他特殊原因导致承诺事项无法兑现的,逐一合理确定补偿措施。强化督促考核问责,重点督查招商引资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工作措施落实情况,对不作为、乱作为影响政务诚信的行为,严肃追责问责。(责任部门:市投资促进局)

(二十)全面清理拖欠民营企业账款。成立呼和浩特市化解新增账款清欠专班统筹协调清欠工作,督促各地区各部门明确清偿责任主体、资金筹集计划、清偿时限和具体清偿方式,“一账一策”制定清偿方案,发现一批、核实一批、动态清零一批。强化拖欠民营企业账款日常管理,依托自治区清理拖欠企业账款信息管理平台,贯通拖欠线索收集、拖欠情况核实、及时清偿销号、清欠信息共享全过程,按月调度清偿情况,对进度滞后的地区、部门进行重点督办,确保按期完成清偿任务。(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中级人民法院)

七、推动民营经济规范健康发展

(二十一)促进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扎实做好民营经济人士思想政治引领工作,引导教育广大民营经济人士拥护党的领导。建立健全民营企业党建工作机制,创新工作方式,提升民营企业党的组织覆盖和工作覆盖质量。积极稳妥做好民营企业党员发展工作,推荐优秀民营企业家作为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支持优秀民营企业家在群团组织中兼职。(责任部门:市委统战部、市委组织部、市委社工部、市工商联、市重点民营企业党委)

(二十二)营造尊重民营经济创新创业的舆论环境。加大优秀民营企业和优秀民营企业家宣传力度,推出一批敢闯敢干、改革创新、履行责任的民营企业家先进典型,让民营企业家有归属感、自豪感和荣誉感。宣传各级各部门服务民营企业发展的好经验、好做法,选树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先进地区,形成全市推动民营经济发展的良好氛围。(责任部门:市民营经济发展服务局、市工商联、市委宣传部)

(二十三)健全联系服务重点民营企业制度。确定各级联系服务重点民营企业名单,在项目建设、生产经营中实行领导干部包联、专人负责等制度。制定政商交往正面、负面和倡导清单。通过听取意见、畅通阅看文件渠道、邀请参加相关会议等方式,支持民营企业家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出谋献策。(责任部门:市民营经济发展服务局、市工商联)

八、完善服务保障机制

(二十四)推动涉企政策直达快享。加强直接面向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政策发布和解读引导,依托“蒙企通”民营企业综合服务平台、12345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96888 民营企业服务热线等渠道精准推送涉企政策。优化产业政策实施方式,建立涉企优惠政策目录清单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健全涉企政策不落实投诉举报机制。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要求,对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 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 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除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明确规定外,采购人应当全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超过 200 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采购人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按照财库〔2020〕46 号文件规定执行;超过 400 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除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明确规定外,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和统一质量标准的前提下,采购人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比例不低于 60%。(责任部门:市民营经济发展服务局、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市工商联、市财政局)

(二十五)加强统计数据分析。建立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加强民营经济运行情况统计分析,定期发布相关数据。聚焦基础设施、制造业、房地产开发等民间投资重点行业重点领域,进一步加强民间投资增速、结构、占比等统计数据分析。依据全国投资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汇集共享的投资项目数据,同步开展民间意向投资分析,发现民间投资需要加力支持的领域,找准民间投资存在的短板弱项,为更加精准、更加务实地制定相应支持政策和措施奠定基础。(责任部门:市统计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十六)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全面推行柔性执法,组织各级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建立并公开不予处罚、减轻从轻处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事项清单。规范全市各执法部门行政执法行为,建立市县乡三级执法监督体系,落实基层司法所执法监督职能,开展“伴随式”执法监督工作。(责任部门: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十七)加强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建立异地投资经营协助机制,对民营企业在跨盟市、跨旗县投资经营中遇到的不公平对待等问题,相关部门要按照对应对口原则积极协调解决。严格落实上级部门关于境外中国公民和机构安全保护相关工作,全力保障我市在外企业安全保护工作。(责任部门:市民营经济发展服务局、市外事办)

(二十八)严惩恶意破坏市场竞争秩序行为。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聚焦金融、工程建设、市场流通等重点领域,严厉打击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非法高利放贷、恶意阻工、插手企业经济纠纷等黑恶势力犯罪。对通过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恶意信访等方式破坏市场环境、扰乱政企工作秩序、侵犯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依法予以严惩。(责任部门:市公安局)

(二十九)凝聚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合力。市民营经济发展委员会要加强对民营经济工作的统筹指导,各部门要完善工作机制,细化具体举措,合力推动政策落地。市委统战部、市委社会工作部、市工商联要立足职能职责,持续做好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指导推动民营企业党的建设、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等工作。各地区要调整优化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和民营经济党建工作体制机制,建立民营经济工作专门机构,结合实际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执行。市委组织部要将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情况作为优化营商环境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纪检监察机关、信访、司法、政务服务等部门要按照职能职责,抓好违纪问题、信访问题、违法问题、政务服务问题受理办理工作。市民营经济发展服务局要强化调度督促,及时将各地区各部门推进落实中的突出问题推送市委“1+9”监督贯通平台并推动解决,不断强化对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服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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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24-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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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林格尔新区、金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部门:

现转发《呼和浩特市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18日

呼和浩特市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等关于建立促进民间投资资金和要素保障工作机制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24〕705 号)、《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内党发〔2024〕16 号)等文件精神,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提振民营企业发展信心,推动民营企业健康发展,解决制约民营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现提出如下工作措施。

一、大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一)严格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严格组织贯彻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清单之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对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情况进行归集排查,定期对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典型案例情况进行通报。开展市场准营承诺即入制改革试点,通过一次性告知市场主体从事特定行业许可经营项目须具备的全部条件和标准,市场主体书面承诺其已经符合要求并提交必要材料,即可取得行政许可。(责任部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商务局、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各行业主管部门)

(二)全面清理阻碍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法规政策。积极开展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做好后续修改、废止规章的相关工作。对市本级部门行政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按照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的规定和人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开展专项清理。开展涉及不平等对待企业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等清理工作,统筹相关部门、各地区摸清底数、建立台账,分类有序推进工作。(责任部门:市委依法治市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司法局)

(三)规范涉企行政审批程序。对行政许可、备案等政务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清单化整理,明确审批的依据、流程和时限并向公众公布。审查各类政务服务事项中无设定依据的前置条件,并取消这些不合理的条件,简化审批流程,提高效率。梳理并清理部门间“互为前置”的审批条件,消除重复审批环节,减少办事流程中的繁琐步骤,提升办事效率。梳理制定市、旗县(区)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全面清理无法定依据的中介服务事项,严格依照中介服务事项清单规范行政权力。明确行政权力指导部门和中介机构指导部门,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和指导。(责任部门: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四)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围绕企业从开办到注销全生命周期重要环节,推动信息变更、水电气暖网联合报装、信用修复、上市合法合规信息核查、破产信息核查、注销登记等事项线上线下集成办理。持续推进“一件事”改革扩容,逐年分批次推出关联性强、办事需求量大的跨部门、跨层级涉企服务事项集成化办理清单。(责任部门: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五)深化政务增值服务。依托各级政务服务中心设立企业服务专区,优化升级办事流程,整合办事区块,组建企业服务专员队伍,梳理涉企服务事项清单,为企业提供政策咨询、全程帮办代办等衍生性增值服务。严格贯彻落实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办法,做好网上中介服务超市呼和浩特站点的管理和运行工作。全面提升 12345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企业服务专席效能,建立企业首席服务专员制度,优选各行业、各部门中专业能力强的人员担任企业首席服务专员。深入民营企业,对民营企业反映的问题和意见建议进行分类整理, 形成问题清单,依托蒙速办、帮您办窗口,高效联动相关部门解决民营企业诉求。定期梳理惠企政策诉求热点,推动政策服务更好满足民营企业需求。(责任部门: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二、支持民间资本参与重大项目建设

(六)全面梳理吸引民间资本项目清单。从国家重大工程和补短板项目中,认真选取投资回报机制明确、投资收益水平较好、适合向民间资本推介的项目,形成滚动接续的向民间资本推介项目清单。按照好中选优的原则,再遴选一批交通、能源、水利等重点领域向民间资本推介的项目,进一步加大集中推介力度。因地制宜选择适合民间资本参与的重点产业链供应链等项目,形成拟向民间资本推介的产业项目清单。组织梳理完全使用者付费的特许经营项目,形成拟向民间资本推介的特许经营项目清单。(责任部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各行业主管部门)

(七)建立重大项目发布机制。对梳理形成的拟向民间资本推介的重大项目、产业项目、特许经营项目清单定期向社会公开发布。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我市列入国家、自治区“十五五”规划重大工程项目。建立重点民间投资项目库,按照“成熟一批、推荐一批”的思路,向有关金融机构推荐重点民间投资项目。(责任部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三、强化各类要素保障

(八)强化土地供应保障。进一步完善差别化土地供应制度,促进开发区、工业园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降低实体经济企业用地成本,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对于呼和浩特市各开发区(工业园区)范围内推行工业用地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用地方式。(责任部门:市自然资源局)

(九)强化用能保障。按照“能耗强度严格控制、能耗总量弹性管理”的原则,坚持“要素跟着项目走”,建立新上项目能耗强度标杆引导机制,合理保障低能耗强度优质项目用能需求,对有效投资重要项目开辟绿色通道,加快办理能评手续,引导能耗要素向符合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要求的高质量项目流动。鼓励存量“两高”项目实施技术产品升级、环保节能改造、安全水平改造。(责任部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信局)

(十)强化人才和用工需求保障。支持民营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落实自治区人才引进和流动实施办法,将民营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纳入适用范围,按照政府引进人才对应类别给予科研支持、待遇保障、人才流动等方面同等待遇。支持民营企业与院校开展技能人才订单培养、联合培养。支持技工院校、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企业、社会组织等针对急需、紧缺的职业(工种)组织开展订单式、定向式职业技能培训。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发挥平台企业扩大就业的作用。(责任部门: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

(十一)强化工业园区承载功能。科学规划我市工业园区空间布局,聚焦提升园区产业空间承载能力、专业化服务能力和统筹协同发展能力,引导民营企业和项目向园区集聚,每个园区打造形成 1-2 个主导产业集群。将区域内同行业、同链条小微企业聚合起来,形成集群效应,增强议价能力,实现降本增效。健全完善评价考核体系,切实激发园区发展活力。(责任部门:市工信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四、强化民营企业金融服务

(十二)建立民营企业信用融资风险分担机制。落实《呼和浩特市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奖补资金管理实施方案》,全力打造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设立普惠金融风险补偿资金池 6200 万元(其中:普惠小微贷款担保风险补偿资金池5200万元,普惠科创类贷款担保风险补偿资金池1000 万元)。通过普惠金融风险补偿资金池的撬动作用,充分发挥“政+银+担+保”合作优势,构建“政府引导、银行授信、担保增信、保险保障”的长效普惠机制,实现风险共担。(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委金融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十三)强化融资专项服务。加强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信用信息归集应用,进一步发挥我市“信易贷”平台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功能,加大信用融资产品创新力度。支持绿色发展、科技创新、人才创业、产业链融资等新业态发展,深化与“助保贷”“信易贷”合作银行的资源对接,同时引导金融机构优化金融服务,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助推产业转型升级。(责任部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委金融办、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十四)持续完善纳税信用等级修复。优化纳税信用等级结构,鼓励纳税信用等级为 A、B、M 级的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通过内蒙古自治区银税互动服务平台办理在线申请、实时审批、签约、支用和还款的全流程自助贷款业务。(责任部门:市税务局)

(十五)加快发展产业集群产业链金融服务。对接自治区重点产业链“1+N”金融服务,发挥产业链“链主”企业对产业链的资金支持作用,推动“链主”企业与中国人民银行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实现系统对接、在线确权,帮助链上中小企业实现动产质押融资。搭建“专班+行长”工作机制,围绕“六大产业集群”,通过“共研布局+产融合作+三方会商”模式,响应产业链核心企业融资需求。常态化组织政金企对接活动,通过“投贷联动”模式,组织金融机构全过程参与招商引资和重点项目落地建设、投产运营。(责任部门:市委金融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农牧局、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大数据管理局)五、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创新发展

(十六)支持民营企业参与产业集群产业链建设。立足我市细分领域,围绕绿色农畜产品加工、清洁能源、现代化工、新材料和现代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电子信息技术等产业集群,加快引进上下游配套企业。开展关键技术攻关,着力培育“链主”企业,提升产业链创新链协同发展,一体化推进延链补链固链强链。(责任部门:市投资促进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农牧局、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大数据管理局)

(十七)充分发挥民营企业在发展新质生产力中的作用。支持民营企业联合区内外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各类创新资源组建创新联合体,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聚集,形成政府部门引导推动企业主动牵头、科研和金融机构支撑服务相结合的协同创新模式。鼓励民营企业牵头实施科技“突围”工程、“揭榜挂帅”等重点项目及基础研究项目,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民营企业围绕氢能、储能、生物制药等重点产业链推进科技创新。积极开展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双倍增”行动,培育和壮大科技型企业队伍,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领军企业”梯次培育机制。(责任部门:市科技局)

(十八)加快推动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重点围绕工业、农业、建筑、交通、教育、文旅、医疗等七大领域,推进我市大规模设备更新工作。聚焦化工、建材、电力、机械、电子、煤电等重点行业,以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为重点方向,加快实施老旧设备淘汰、先进设备应用、工艺流程优化行动。组织开展节能诊断活动,对全市 77 家万吨以上重点用能企业在能源消费、原料用能、可再生能源消纳、用能设备能效水平、主要产品能效等情况进行把脉问诊,助力重点用能企业增加先进产能、提高生产效率、节能降耗。(责任部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信局、市农牧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教育局、市文旅广电局、市卫健委)

六、加强诚信建设兑现政策承诺

(十九)开展招商引资不兑现或兑现不到位问题专项整治。定期梳理招商引资承诺,定期组织旗县(区)、开发区(新区)对承诺的政策、签订的协议,逐一确定兑现时限。对因违法违规承诺及其他特殊原因导致承诺事项无法兑现的,逐一合理确定补偿措施。强化督促考核问责,重点督查招商引资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工作措施落实情况,对不作为、乱作为影响政务诚信的行为,严肃追责问责。(责任部门:市投资促进局)

(二十)全面清理拖欠民营企业账款。成立呼和浩特市化解新增账款清欠专班统筹协调清欠工作,督促各地区各部门明确清偿责任主体、资金筹集计划、清偿时限和具体清偿方式,“一账一策”制定清偿方案,发现一批、核实一批、动态清零一批。强化拖欠民营企业账款日常管理,依托自治区清理拖欠企业账款信息管理平台,贯通拖欠线索收集、拖欠情况核实、及时清偿销号、清欠信息共享全过程,按月调度清偿情况,对进度滞后的地区、部门进行重点督办,确保按期完成清偿任务。(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中级人民法院)

七、推动民营经济规范健康发展

(二十一)促进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扎实做好民营经济人士思想政治引领工作,引导教育广大民营经济人士拥护党的领导。建立健全民营企业党建工作机制,创新工作方式,提升民营企业党的组织覆盖和工作覆盖质量。积极稳妥做好民营企业党员发展工作,推荐优秀民营企业家作为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支持优秀民营企业家在群团组织中兼职。(责任部门:市委统战部、市委组织部、市委社工部、市工商联、市重点民营企业党委)

(二十二)营造尊重民营经济创新创业的舆论环境。加大优秀民营企业和优秀民营企业家宣传力度,推出一批敢闯敢干、改革创新、履行责任的民营企业家先进典型,让民营企业家有归属感、自豪感和荣誉感。宣传各级各部门服务民营企业发展的好经验、好做法,选树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先进地区,形成全市推动民营经济发展的良好氛围。(责任部门:市民营经济发展服务局、市工商联、市委宣传部)

(二十三)健全联系服务重点民营企业制度。确定各级联系服务重点民营企业名单,在项目建设、生产经营中实行领导干部包联、专人负责等制度。制定政商交往正面、负面和倡导清单。通过听取意见、畅通阅看文件渠道、邀请参加相关会议等方式,支持民营企业家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出谋献策。(责任部门:市民营经济发展服务局、市工商联)

八、完善服务保障机制

(二十四)推动涉企政策直达快享。加强直接面向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政策发布和解读引导,依托“蒙企通”民营企业综合服务平台、12345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96888 民营企业服务热线等渠道精准推送涉企政策。优化产业政策实施方式,建立涉企优惠政策目录清单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健全涉企政策不落实投诉举报机制。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要求,对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 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 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除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明确规定外,采购人应当全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超过 200 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采购人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按照财库〔2020〕46 号文件规定执行;超过 400 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除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明确规定外,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和统一质量标准的前提下,采购人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比例不低于 60%。(责任部门:市民营经济发展服务局、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市工商联、市财政局)

(二十五)加强统计数据分析。建立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加强民营经济运行情况统计分析,定期发布相关数据。聚焦基础设施、制造业、房地产开发等民间投资重点行业重点领域,进一步加强民间投资增速、结构、占比等统计数据分析。依据全国投资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汇集共享的投资项目数据,同步开展民间意向投资分析,发现民间投资需要加力支持的领域,找准民间投资存在的短板弱项,为更加精准、更加务实地制定相应支持政策和措施奠定基础。(责任部门:市统计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十六)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全面推行柔性执法,组织各级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建立并公开不予处罚、减轻从轻处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事项清单。规范全市各执法部门行政执法行为,建立市县乡三级执法监督体系,落实基层司法所执法监督职能,开展“伴随式”执法监督工作。(责任部门: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十七)加强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建立异地投资经营协助机制,对民营企业在跨盟市、跨旗县投资经营中遇到的不公平对待等问题,相关部门要按照对应对口原则积极协调解决。严格落实上级部门关于境外中国公民和机构安全保护相关工作,全力保障我市在外企业安全保护工作。(责任部门:市民营经济发展服务局、市外事办)

(二十八)严惩恶意破坏市场竞争秩序行为。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聚焦金融、工程建设、市场流通等重点领域,严厉打击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非法高利放贷、恶意阻工、插手企业经济纠纷等黑恶势力犯罪。对通过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恶意信访等方式破坏市场环境、扰乱政企工作秩序、侵犯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依法予以严惩。(责任部门:市公安局)

(二十九)凝聚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合力。市民营经济发展委员会要加强对民营经济工作的统筹指导,各部门要完善工作机制,细化具体举措,合力推动政策落地。市委统战部、市委社会工作部、市工商联要立足职能职责,持续做好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指导推动民营企业党的建设、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等工作。各地区要调整优化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和民营经济党建工作体制机制,建立民营经济工作专门机构,结合实际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执行。市委组织部要将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情况作为优化营商环境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纪检监察机关、信访、司法、政务服务等部门要按照职能职责,抓好违纪问题、信访问题、违法问题、政务服务问题受理办理工作。市民营经济发展服务局要强化调度督促,及时将各地区各部门推进落实中的突出问题推送市委“1+9”监督贯通平台并推动解决,不断强化对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服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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