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编制背景
为进一步提升评标专家评审工作的规范性、公正性和专业性,保证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开展。按照《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梳理形成《呼和浩特地区依法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履职清单及负面行为清单》。
二、编制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
(二)内蒙古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办法(试行)》、《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评价办法》、《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评标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试行)》。
三、主要内容
《清单》分为履职清单及负面行为清单两部分,以全流程规范为核心,精准聚焦评标工作的关键环节,分别从评标前、评标中、评标后三个节点进行行为界定。
评标前,《清单》明确了专家入库要求、权利义务等正面履职要求,同时明令禁止无故缺席、私下接触投标人、携带与评标无关电子设备等负面行为,从源头筑牢评标工作的廉洁防线与规范基础。
评标中,履职清单进一步细化了6项正面履职行为,涵盖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否决投标的形式等具体操作,确保每一项评分都有章可循、有据可依。与之相对应的负面行为清单11项负面行为则直指评标过程中的风险点,包括应当回避而不回避、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故意拖延评标时间等,通过明确禁区为专家的评审行为划定刚性边界。
评标后,《清单》提出持续履职的要求,包括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等正面行为,同时严禁在评标结束后对外透露评审细节、在合法的评标劳务费之外额外索取、接受报酬或者其他好处等违规举动,形成了覆盖评标全周期的行为约束体系。
四、重要意义
通过梳理现行国家、自治区层面关于评标专家的管理规定,形成全流程、精细化的行为清单,为评标专家提供了一套清晰可辨、易于执行的行为准则。不仅让专家在履职过程中清楚知晓“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更以明确的规范倒逼专家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开展评标工作,从根本上促使专家摒弃侥幸心理,自觉做到认真履职、规范评审,为维护评标活动的公平性、公正性奠定了坚实基础。
解读人:张辰若,解读电话:0471-5988115。
来源: 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呼和浩特市纪委监委举报电话:(0471)12388-2 网上举报:neimeng.12388.gov.cn 邮编:010010 接诉即办(投诉热线):0471-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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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编制背景
为进一步提升评标专家评审工作的规范性、公正性和专业性,保证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开展。按照《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梳理形成《呼和浩特地区依法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履职清单及负面行为清单》。
二、编制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
(二)内蒙古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办法(试行)》、《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评价办法》、《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评标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试行)》。
三、主要内容
《清单》分为履职清单及负面行为清单两部分,以全流程规范为核心,精准聚焦评标工作的关键环节,分别从评标前、评标中、评标后三个节点进行行为界定。
评标前,《清单》明确了专家入库要求、权利义务等正面履职要求,同时明令禁止无故缺席、私下接触投标人、携带与评标无关电子设备等负面行为,从源头筑牢评标工作的廉洁防线与规范基础。
评标中,履职清单进一步细化了6项正面履职行为,涵盖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否决投标的形式等具体操作,确保每一项评分都有章可循、有据可依。与之相对应的负面行为清单11项负面行为则直指评标过程中的风险点,包括应当回避而不回避、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故意拖延评标时间等,通过明确禁区为专家的评审行为划定刚性边界。
评标后,《清单》提出持续履职的要求,包括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等正面行为,同时严禁在评标结束后对外透露评审细节、在合法的评标劳务费之外额外索取、接受报酬或者其他好处等违规举动,形成了覆盖评标全周期的行为约束体系。
四、重要意义
通过梳理现行国家、自治区层面关于评标专家的管理规定,形成全流程、精细化的行为清单,为评标专家提供了一套清晰可辨、易于执行的行为准则。不仅让专家在履职过程中清楚知晓“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更以明确的规范倒逼专家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开展评标工作,从根本上促使专家摒弃侥幸心理,自觉做到认真履职、规范评审,为维护评标活动的公平性、公正性奠定了坚实基础。
解读人:张辰若,解读电话:0471-5988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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