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简介

机构简介

第一条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批准的《呼和浩特市机构改革方案》和市委、市政府印发的《呼和浩特市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呼和浩特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是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三定"规定及机构编制部门调整事项明确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本部门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呼和浩特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工业和信息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市委工作要求,把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在办好习近平总书记交给内蒙古的五大任务和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两件大事,以及加快实施“强首府”工程中发挥职能作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部门主要职责,编制权责清单,逐项明确权责名称、权责类型、设定依据、履责方式、追责情形等。在此基础上,制定办事指南、运行流程图等,进一步优化行政程序,规范权力运行。

(一)贯彻国家、自治区和全市关于新型工业化发展战略和政策,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规划,协调解决新型工业化进程中的重大问题,推进工业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优化升级。

(二)监测分析全市工业经济运行态势,发布相关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协调解决行业运行发展中的有关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负责工业运行中煤电油运综合协调工作。研究落实全市发电企业年度发电量预期调控目标、电力市场建设方案及年度实施计划。

(三)负责提出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财政性建设资金安排的建议。指导重点区域、重点产业、重点企业的运行和协调,负责工业园区相关工作。

(四)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政策,提出传统产业技术改造相关政策和工业产业结构调整建议。拟订工业和信息化年度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执行国家、自治区重点行业准入制度,组织实施工业布局调整。负责工业领域的行业管理。依法履行全市盐业主管机构的行业管理职责。负责全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五)指导工业绿色发展。拟订全市工业能源节约、资源综合利用、自愿型清洁生产促进政策及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工业绿色发展重大示范项目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工作。负责工业节能监察工作。

(六)负责工业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创新体系建设,推动技术创新和产学研用相结合。参与有关国家、自治区和全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科技重大专项,推进相关科研成果产业化。指导工业行业的质量管理和品牌培育。

(七)组织协调振兴装备制造业工作,组织拟订技术装备发展和自主创新规划、政策,依托国家、自治区和全市重点工程建设协调有关重大专项的实施,推进技术装备国产化,指导引进技术装备的消化创新,推动新兴产业发展。

(八)负责工业领域信息化工作。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发展。推进工业互联网、软件业、信息服务业发展。负责工业控制系统网络与信息安全。指导通讯网络基础设施建设。

(九)负责中小企业及非公有制工业经济发展的宏观指导。拟订促进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工业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和措施。

(十)落实军民两用技术双向转移、军民通用标准体系建设等军民结合发展规划。推进军民结合综合协调工作。

(十一)增加“牢牢把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将之贯穿于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规划、行业管理、节能与综合利用、技术服务业创新体系建设、工业园区的发展规划建设和运行监测及自身建设等全过程各方面”职责。

(十二)增加“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统筹发展和安全,有效防范化解各类风险挑战,实现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的良性互动”职责。

(十三)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的研究拟订全市发电企业年度发电量预期调控目标计划并监督实施,研究拟订全市电力市场建设方案,维护电力市场秩序,负责电力多边交易等体制改革工作等职责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相应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1名行政编制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十四)按照本部门权责清单履行相关职责。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

(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有关职责分工。

1.与市网信办有关职责分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工业领域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市网信办牵头负责全市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发展。

2.与市大数据局有关职责分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推动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软件业和信息服务业发展,市大数据管理局负责大数据相关产业发展。

3.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职责分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能源局)是全市能源行业主管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能源局)研究拟定全市发电企业年度发电量预期调控目标计划并监督实施,研究拟定全市电力市场建设方案,维护电力市场秩序。

4.与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有关职责分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承担工业和信息化工作相关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负责工业和信息化工作相关事项的审批工作。

第四条呼和浩特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工作运转。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工作。承担财务、资产管理、督查督办工作。承担机关信息、安全和保密工作。承担组织新闻发布和政务公开工作。增加“负责贯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工作的统筹协调”职责。

(二)政策法规科。负责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指导企业社会责任建设。负责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和法治宣传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负责改革相关工作。

(三)人事科。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年度考核及劳动工资福利等相关工作。

(四)经济运行科。承担全市工业运行日常监测和分析工作,发布预测预警信息,组织解决工业运行发展中的有关重大问题,提出政策建议。负责协调减轻企业负担工作。承担工业运行中的煤电油运综合协调。将原电力科负责工业电力需求侧管理职责划入经济运行科。

(五)投资规划科。组织拟订全市工业经济发展规划,提出工业经济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中央和自治区、市财政性建设资金安排的建议。承担需国家和自治区核准、备案以及变更的工业和信息化项目初审及推荐等事宜。指导工业和信息化重点项目建设,组织实施工业和信息化技术改造项目。负责产业政策综合协调工作。

(六)化学工业科。承担化工行业管理工作,研究拟订化工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执行自治区化工行业技术规范、标准及准入制度、负责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组织协调工作。

(七)装备科。承担全市装备制造业的行业管理工作。拟订装备工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提出政策建议。依托国家、自治区和市重点工程建设协调有关重大专项的实施。推进智能制造发展,推进技术装备的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和自主创新。负责全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

(八)节能与综合利用科。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和信息化能源节约、资源综合利用、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和自愿型清洁生产促进政策和规划。组织实施工业绿色发展重大示范项目以及节能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开展工业节能监察工作。推进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指导推进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和产业发展。

(九)信息化和软件服务业科。拟订工业信息化规划和政策措施。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承担工业领域信息化及信息安全、电子商务、电子认证工作。指导推进工业数字化、智能化、网络化制造和应用。承担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的行业管理工作。协调全市通讯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协调通信产业发展。

(十)民爆科。承担全市民爆行业生产、销售环节管理工作。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推进全市民爆行业的产品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工作。

(十一)中小企业科负责中小企业及非公有制工业经济宏观指导、综合协调和服务。拟订并组织实施相关政策措施。指导创业创新基地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负责中小企业及非公有制工业经济运行监测分析。组织、指导全市中小企业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承担中小企业的融资担保相关工作。

(十二)信访科。负责受理、接待、办理涉及原国有工业企业及原国有工业企业改制遗留问题的来信来访工作。负责承办上级信访机关交办的其他信访事项。

(十三)科技电子科。负责全市工业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创新体系建设和完善。推动行业质量、标准化、知识产权、品牌建设和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实施国家和自治区制定的工业行业技术规范。管理、监测、推动电子制造行业生产和经营。

(十四)工业园区科。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工业园区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工业园区设立、升级、扩区、调位等有关问题。指导重点园区建设,承担工业园区运行监测、考核评价等工作。

(十五)军民结合推进科。组织开展军民结合重大问题研究,配合有关方面推进相关体制改革。落实军民两用技术双向转移、军民通用标准体系建设等军民结合发展规划。开展军民两用技术成果推广、相互转化和产业化工作,促进军民用标准统筹和衔接。协调推进军转民、民参军有关工作。

(十六)冶金建材工业科。承担冶金、建材等行业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有关产业政策、研究拟订冶金、建材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执行自治区冶金、建材行业技术规范、标准及准入制度。协调稀土行业相关工作。

(十七)消费品工业科。承担全市轻工、纺织、食品、盐业、医药、家电 消费品工业的行业管理工作,研究拟定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食盐生产、批发审核。承担全市服务型制造、工业设计、传统工业美术及盐业体制改革相关工作。

(十八)综合行政执法科。负责工信领域的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建、纪检、群团等工作。

离退休人员工作科。负责机关离退和所属单位离退休和企业离休人员工作。

第五条呼和浩特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行政编制为69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科级领导职数45名〈23正(含总工程师、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离退休人员工作科科长各1名)22副〈含机关纪委书记、离退休人员工作科副科长发各1名)〉。

第六条呼和浩特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本规定由呼和浩特市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本规定自2019年3月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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