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50100011520132020511H/2023-00064 | 主题分类 | 林草业 |
|---|---|---|---|
| 发文机构 | 市林业和草原局 | 文 号 | |
| 成文日期 | 2023-11-17 |
各旗县林草局、市四区林草分局、局属二级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进一步加强林草系统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工作,经我局研究,现将《呼和浩特市林业和草原局统计数据审核评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3年11月17日
呼和浩特市林业和草原局
统计数据审核评估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工作,切实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等,结合我局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林草局各科室、二级单位、市四区林草分局,各旗县林草局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全过程和统计数据报送工作。
第三条 统计数据质量应当从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可比性、协调性、适用性、可获得性和经济性等方面进行衡量和综合评价。
第四条 统计质量的全过程控制是指对全局统计业务流程的各环节进行质量管理和控制,保证统计数据的质量。
第五条 各类统计数据来源,要依据基层实有底数开展填报工作,各业务科室(单位)在统计数据上报前一定要做好数据核查评估工作,如发现数据与往期对比有异常波动,要开展进一步核查工作。
第六条 各类数据上报前要完成审核环节,对审核不通过的,要填写合理的情况说明。经办人要审核评估第一手数据质量,科室(单位)负责人要审核评估上报业务数据质量,分管领导要终审评估统计数据质量。
第七条 统计数据质量管理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市林草局本级总负责,各科室、二级单位负责人各负其责,各自管理好经办的统计数据质量,报出每一期统计数据要建立统计台账。
第八条 计划财务科牵头负责管理和协调统计工作,各业务科室(单位)负责各专项业务数据质量管理工作。各旗县林草局、市四区林草分局负责本辖区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工作。
第九条 坚持统一规范、公开透明原则,建立健全分级职责明晰、程序科学合理、操作严谨方便、积极推动政府经济部门信息共享,上下协调顺畅的数据质量管理工作机制。
第十条 开展国家林草局制定的行业统计以外的部门统计调查工作时必须同级统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 市林业和草原局
呼和浩特市纪委监委举报电话:(0471)12388-2 网上举报:neimeng.12388.gov.cn 邮编:010010 接诉即办(投诉热线):0471-12345
| 索 引 号 | 1150100011520132020511H/2023-0006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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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林草业 | ||
| 发文机构 | 市林业和草原局 | ||
| 文 号 | |||
| 成文日期 | 2023-11-17 | ||
| 索 引 号 | 1150100011520132020511H/2023-00064 | 主题分类 | 林草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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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机构 | 市林业和草原局 | 文 号 | |
| 成文日期 | 2023-1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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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县林草局、市四区林草分局、局属二级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进一步加强林草系统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工作,经我局研究,现将《呼和浩特市林业和草原局统计数据审核评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3年11月17日
呼和浩特市林业和草原局
统计数据审核评估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工作,切实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等,结合我局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林草局各科室、二级单位、市四区林草分局,各旗县林草局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全过程和统计数据报送工作。
第三条 统计数据质量应当从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可比性、协调性、适用性、可获得性和经济性等方面进行衡量和综合评价。
第四条 统计质量的全过程控制是指对全局统计业务流程的各环节进行质量管理和控制,保证统计数据的质量。
第五条 各类统计数据来源,要依据基层实有底数开展填报工作,各业务科室(单位)在统计数据上报前一定要做好数据核查评估工作,如发现数据与往期对比有异常波动,要开展进一步核查工作。
第六条 各类数据上报前要完成审核环节,对审核不通过的,要填写合理的情况说明。经办人要审核评估第一手数据质量,科室(单位)负责人要审核评估上报业务数据质量,分管领导要终审评估统计数据质量。
第七条 统计数据质量管理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市林草局本级总负责,各科室、二级单位负责人各负其责,各自管理好经办的统计数据质量,报出每一期统计数据要建立统计台账。
第八条 计划财务科牵头负责管理和协调统计工作,各业务科室(单位)负责各专项业务数据质量管理工作。各旗县林草局、市四区林草分局负责本辖区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工作。
第九条 坚持统一规范、公开透明原则,建立健全分级职责明晰、程序科学合理、操作严谨方便、积极推动政府经济部门信息共享,上下协调顺畅的数据质量管理工作机制。
第十条 开展国家林草局制定的行业统计以外的部门统计调查工作时必须同级统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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