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501000115201320359392/2023-00069 | 主题分类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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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构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2023-06-08 |
各旗县区市场监管局,各派出分局、所属事业单位、市局机关相关科室:
按照《自治区消费者协会关于开展放心消费示范街区(商圈)创建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呼和浩特市地区实际,现制定了《呼和浩特市开展放心消费示范街区(商圈)创建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任务分工、明确工作内容、强化责任落实。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呼和浩特市消费者协会 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8日
呼和浩特市开展放心消费示范街区(商圈)创建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自治区消费者协会关于开展放心消费示范街区(商圈)创建工作的通知要求,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呼和浩特市消费者协会决定在全市开展“放心消费示范街区(商圈)”创建活动。结合我市放心消费创建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强化服务消费者的宗旨意识,树立消费者至上理念,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公益性职责,落实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动消费维权社会共治,进一步改善消费环境、提振消费信心、激发市场活力,积极开展放心消费创建工作,增强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以及《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2023年全区市场监督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内市监综字〔2023〕56号),通过开展“放心消费示范街区(商圈)”创建活动,优化消费环境、提升消费质量、推动消费升级,强化政府引领作用,推动经营者主动作为、社会共同参与、群众普遍响应,顺应民意,惠及民生,把社会多元力量汇集于诚信建设,积极构建消费维权社会共治新格局,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为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二、组织机构
组 长:张俊清 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成 员:各属地市场监管局消协分管领导、消协负责人、
局机关消费建设指导科、食品经营科、餐饮科、综合执法局负责人、呼和浩特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服务中心负责人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服务中心,统筹协调负责“放心消费示范街区(商圈)”创建工作部署、策划、汇总分析及报送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冯素珍担任。
三、创建目标
(一)经营者诚信守法意识普遍提高。经营者积极履行主体责任,诚信经营、守法经营、主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意识普遍增强。
(二)商品和服务质量明显提升。逐步健全产品质量保障体系,提升服务业服务水平和标准,进一步提升消费者满意度。
(三)畅通消费者投诉举报渠道。发挥12315 投诉举报的优势,推进消费维权体系建设,及时受理并处理反馈消费者的投诉举报。
(四)完善消费纠纷处理机制。经营者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主体责任,经营行为自律规范,消费维权服务机制进一步健全,消费纠纷处理率、成功率、消费者满意率显著提高。
四、创建范围
各旗县区市场监管部门、消协组织根据辖区市场经济发展情况开展调研考察,优先选取流通领域经营主体较为集中的封闭式半封闭式区域开展创建工作,如商业步行街、商业综合体、日用品综合商场、行业专业市场、农贸市场等,充分考虑到消费者的认知度、商业交易繁荣度和日常人流量等因素。按照经营主体自愿参加放心消费创建活动、共同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的原则,选取达到消费安全、消费质量、消费价格、消费服务、消费维权更放心等相应要求的街区(商圈)。
五、创建要求
(一)组织建设
1.区域内应具有健全的组织领导机构和服务管理制度,做到规章制度健全、管理人员齐备。
2.区域内应开展放心消费建设培训,管理人员和经营从业人员知晓放心消费建设主要内容。
3.区域内经营主体证照和放心消费承诺应展示于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并履行承诺事项。
4.区域内经营主体应结合自身情况按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创建标准(附件1)的要求开展日常创建活动,放心消费示范单位数达符合创建条件的经营主体总量的80%以上。
(二)消费环境
1.区域内主要入口、公共场所等处应通过固定 LED 屏幕、灯箱、横幅、公告栏、海报等形式进行放心消费创建公益宣传,宣传标识标牌宜融合地域文化、企业文化、品牌文化。
2.区域内应环境整洁、温度适宜、光线柔和、无影响顾客的噪音。
3.区域内应设有区域地图、信息说明、方向指示等标识导示系统。
4.区域内消防安全设置应符合相关规定。
5.对区域内的扶梯、落地玻璃等可能存在安全风险点的位置应设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具有安保措施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措施。
6.区域内宜提供礼品包装、大件物品寄存、送货上门、便民伞(车、药箱)等服务。
7.区域内宜设有无障碍通道、母婴服务设施、公共休息椅凳等设施。
8.区域内宜设有专属停车泊位或设置停车导引。
(三)质量安全
1.商品经营主体应建立健全商品质量准入、售后服务内部管理制度,且执行商品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规定,原料、商品来源可追溯。服务经营主体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准入制度、服务安全保障制度。
2.商品抽检合格,无假冒伪劣商品,质价相符,计量准确。
3.做好对经营主体的创建管理,发现在经营过程中违反管理规定的,督促经营主体及时整改。
(四)明码标价
1.经营主体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应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2.经营主体应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准确记录与核定商品和服务的生产经营成本,不应弄虚作假。
(五)维权保障
1.区域内应设有消费维权服务站或在线消费纠纷解决平台,建立消费纠纷首问责任制。
2.区域内一般消费纠纷自行和解率达到90%以上,不应发生重大消费纠纷和群体投诉事件,近两年内未受到与消费相关严重行政处罚的记录。
(六)满意服务
1.应定期开展业务培训,要求服务人员着装得体,言行举止文明规范。
2.经营主体应依法履行售后服务。
3.区域内购物环境有保障,消费者有效消费投诉处理率达100%。
4.商家的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无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5.商品的广告宣传和促销信息真实,不存在虚假、夸大等误导和欺诈行为。
六、创建程序
(一)自主申报。申报放心消费示范街区(商圈)的创建主体,应向所属旗县区市场监管部门、消协组织提交放心消费示范街区(商圈)申请表(附件2)等材料。
(二)推荐申报。旗县区市场监管部门、消协组织按照创建要求对申报创建放心消费示范的区域进行实地或书面评估审核,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推荐申报至市市场监管部门、消协组织。
(三)批准创建。市市场监管部门、消协组织依据申报条件和放心消费示范街区(商圈)创建标准(附件3),对申报材料组织合规性审查后批准创建,相关申报材料报自治区消费者协会备案。
七、动态管理
各旗县区市场监管部门、消协组织应对参与建设活动的区域采取实地走访、现场检查、询问了解和消费体验的方式开展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主体信息、标识展示、应知应会、规范经营、环境整洁等内容。对检查发现问题较多、媒体曝光消费事件影响较坏的,视情况作通报批评或工作约谈。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撤销放心消费示范标记:
(一)经查实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的;
(二)因未尽到经营者法定责任导致商品质量抽检不合格,或发生食物中毒安全事故(事件)产生较大社会不良影响的;
(三)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或因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被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消费纠纷投诉频发且处置不当的,或发生重大或群体性消费投诉事件影响社会稳定,或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的;
(五)在消费者组织、媒体舆论、社会公众等消费监督中反映与其承诺不相符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六)经营主体停业或经营异常被纳入异常经营名录的;
(七)主动申请退出或被认定已达不到建设标准的;
(八)其他应当予以撤销的情形。
八、相关要求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3年5月31日前)
全面开展动员,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建立工作机制,明确工作形式和要求,确保工作扎实有效推进。
(二)正式施行阶段(2023年7月15日前)
1.在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指导下,按照工作要求和相关文件精神,广泛深入开展宣传活动,全力指导组织经营者进行承诺申请。创建放心消费示范街区(商圈)名额分配详见附件4,鼓励在此基础上发展更多符合标准的区域。
2.上下联动,加强统筹指导,压实责任,在主要商业集中区创建放心消费示范街区(商圈),力争把放心消费示范街区(商圈)打造成“放心消费在内蒙古”的亮丽风景线。
(三)宣传公示阶段(2023年8月1日前)
通过自治区及各盟市主流媒体、新媒体等途径对已达标的放心消费示范街区(商圈)进行公示并正面宣传报道,以承诺促消费,进而带动更多街区(商圈)经营主体积极主动参与。
(四)阶段性总结阶段(2023年8月30日前)
对辖区内放心消费示范街区(商圈)创建活动总体情况进行详细分析总结,对创建活动中的好经验、好做法进行分析点评、推广,查找不足和问题,不断优化创建活动的开展,扩大创建活动的范围。并及时将创建工作相关的图片、信息、微视频等消费维权宣传活动总结于8月25日前以电子版形式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服务中心。
联 系 人:王小燕
联系电话:0471-5699940
电子邮箱:王小燕内网邮箱
来源: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呼和浩特市纪委监委举报电话:(0471)12388-2 网上举报:neimeng.12388.gov.cn 网站技术维护传真电话:0471-4608394 邮编:010010 接诉即办(投诉热线):0471-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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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 2023-06-0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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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 2023-06-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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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县区市场监管局,各派出分局、所属事业单位、市局机关相关科室:
按照《自治区消费者协会关于开展放心消费示范街区(商圈)创建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呼和浩特市地区实际,现制定了《呼和浩特市开展放心消费示范街区(商圈)创建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任务分工、明确工作内容、强化责任落实。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呼和浩特市消费者协会 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8日
呼和浩特市开展放心消费示范街区(商圈)创建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自治区消费者协会关于开展放心消费示范街区(商圈)创建工作的通知要求,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呼和浩特市消费者协会决定在全市开展“放心消费示范街区(商圈)”创建活动。结合我市放心消费创建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强化服务消费者的宗旨意识,树立消费者至上理念,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公益性职责,落实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动消费维权社会共治,进一步改善消费环境、提振消费信心、激发市场活力,积极开展放心消费创建工作,增强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以及《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2023年全区市场监督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内市监综字〔2023〕56号),通过开展“放心消费示范街区(商圈)”创建活动,优化消费环境、提升消费质量、推动消费升级,强化政府引领作用,推动经营者主动作为、社会共同参与、群众普遍响应,顺应民意,惠及民生,把社会多元力量汇集于诚信建设,积极构建消费维权社会共治新格局,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为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二、组织机构
组 长:张俊清 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成 员:各属地市场监管局消协分管领导、消协负责人、
局机关消费建设指导科、食品经营科、餐饮科、综合执法局负责人、呼和浩特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服务中心负责人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服务中心,统筹协调负责“放心消费示范街区(商圈)”创建工作部署、策划、汇总分析及报送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冯素珍担任。
三、创建目标
(一)经营者诚信守法意识普遍提高。经营者积极履行主体责任,诚信经营、守法经营、主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意识普遍增强。
(二)商品和服务质量明显提升。逐步健全产品质量保障体系,提升服务业服务水平和标准,进一步提升消费者满意度。
(三)畅通消费者投诉举报渠道。发挥12315 投诉举报的优势,推进消费维权体系建设,及时受理并处理反馈消费者的投诉举报。
(四)完善消费纠纷处理机制。经营者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主体责任,经营行为自律规范,消费维权服务机制进一步健全,消费纠纷处理率、成功率、消费者满意率显著提高。
四、创建范围
各旗县区市场监管部门、消协组织根据辖区市场经济发展情况开展调研考察,优先选取流通领域经营主体较为集中的封闭式半封闭式区域开展创建工作,如商业步行街、商业综合体、日用品综合商场、行业专业市场、农贸市场等,充分考虑到消费者的认知度、商业交易繁荣度和日常人流量等因素。按照经营主体自愿参加放心消费创建活动、共同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的原则,选取达到消费安全、消费质量、消费价格、消费服务、消费维权更放心等相应要求的街区(商圈)。
五、创建要求
(一)组织建设
1.区域内应具有健全的组织领导机构和服务管理制度,做到规章制度健全、管理人员齐备。
2.区域内应开展放心消费建设培训,管理人员和经营从业人员知晓放心消费建设主要内容。
3.区域内经营主体证照和放心消费承诺应展示于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并履行承诺事项。
4.区域内经营主体应结合自身情况按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创建标准(附件1)的要求开展日常创建活动,放心消费示范单位数达符合创建条件的经营主体总量的80%以上。
(二)消费环境
1.区域内主要入口、公共场所等处应通过固定 LED 屏幕、灯箱、横幅、公告栏、海报等形式进行放心消费创建公益宣传,宣传标识标牌宜融合地域文化、企业文化、品牌文化。
2.区域内应环境整洁、温度适宜、光线柔和、无影响顾客的噪音。
3.区域内应设有区域地图、信息说明、方向指示等标识导示系统。
4.区域内消防安全设置应符合相关规定。
5.对区域内的扶梯、落地玻璃等可能存在安全风险点的位置应设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具有安保措施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措施。
6.区域内宜提供礼品包装、大件物品寄存、送货上门、便民伞(车、药箱)等服务。
7.区域内宜设有无障碍通道、母婴服务设施、公共休息椅凳等设施。
8.区域内宜设有专属停车泊位或设置停车导引。
(三)质量安全
1.商品经营主体应建立健全商品质量准入、售后服务内部管理制度,且执行商品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规定,原料、商品来源可追溯。服务经营主体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准入制度、服务安全保障制度。
2.商品抽检合格,无假冒伪劣商品,质价相符,计量准确。
3.做好对经营主体的创建管理,发现在经营过程中违反管理规定的,督促经营主体及时整改。
(四)明码标价
1.经营主体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应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2.经营主体应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准确记录与核定商品和服务的生产经营成本,不应弄虚作假。
(五)维权保障
1.区域内应设有消费维权服务站或在线消费纠纷解决平台,建立消费纠纷首问责任制。
2.区域内一般消费纠纷自行和解率达到90%以上,不应发生重大消费纠纷和群体投诉事件,近两年内未受到与消费相关严重行政处罚的记录。
(六)满意服务
1.应定期开展业务培训,要求服务人员着装得体,言行举止文明规范。
2.经营主体应依法履行售后服务。
3.区域内购物环境有保障,消费者有效消费投诉处理率达100%。
4.商家的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无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5.商品的广告宣传和促销信息真实,不存在虚假、夸大等误导和欺诈行为。
六、创建程序
(一)自主申报。申报放心消费示范街区(商圈)的创建主体,应向所属旗县区市场监管部门、消协组织提交放心消费示范街区(商圈)申请表(附件2)等材料。
(二)推荐申报。旗县区市场监管部门、消协组织按照创建要求对申报创建放心消费示范的区域进行实地或书面评估审核,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推荐申报至市市场监管部门、消协组织。
(三)批准创建。市市场监管部门、消协组织依据申报条件和放心消费示范街区(商圈)创建标准(附件3),对申报材料组织合规性审查后批准创建,相关申报材料报自治区消费者协会备案。
七、动态管理
各旗县区市场监管部门、消协组织应对参与建设活动的区域采取实地走访、现场检查、询问了解和消费体验的方式开展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主体信息、标识展示、应知应会、规范经营、环境整洁等内容。对检查发现问题较多、媒体曝光消费事件影响较坏的,视情况作通报批评或工作约谈。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撤销放心消费示范标记:
(一)经查实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的;
(二)因未尽到经营者法定责任导致商品质量抽检不合格,或发生食物中毒安全事故(事件)产生较大社会不良影响的;
(三)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或因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被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消费纠纷投诉频发且处置不当的,或发生重大或群体性消费投诉事件影响社会稳定,或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的;
(五)在消费者组织、媒体舆论、社会公众等消费监督中反映与其承诺不相符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六)经营主体停业或经营异常被纳入异常经营名录的;
(七)主动申请退出或被认定已达不到建设标准的;
(八)其他应当予以撤销的情形。
八、相关要求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3年5月31日前)
全面开展动员,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建立工作机制,明确工作形式和要求,确保工作扎实有效推进。
(二)正式施行阶段(2023年7月15日前)
1.在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指导下,按照工作要求和相关文件精神,广泛深入开展宣传活动,全力指导组织经营者进行承诺申请。创建放心消费示范街区(商圈)名额分配详见附件4,鼓励在此基础上发展更多符合标准的区域。
2.上下联动,加强统筹指导,压实责任,在主要商业集中区创建放心消费示范街区(商圈),力争把放心消费示范街区(商圈)打造成“放心消费在内蒙古”的亮丽风景线。
(三)宣传公示阶段(2023年8月1日前)
通过自治区及各盟市主流媒体、新媒体等途径对已达标的放心消费示范街区(商圈)进行公示并正面宣传报道,以承诺促消费,进而带动更多街区(商圈)经营主体积极主动参与。
(四)阶段性总结阶段(2023年8月30日前)
对辖区内放心消费示范街区(商圈)创建活动总体情况进行详细分析总结,对创建活动中的好经验、好做法进行分析点评、推广,查找不足和问题,不断优化创建活动的开展,扩大创建活动的范围。并及时将创建工作相关的图片、信息、微视频等消费维权宣传活动总结于8月25日前以电子版形式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服务中心。
联 系 人:王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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