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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1000115201320359392/2023-00088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机构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3-09-18

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9-21 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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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各派出分局、市局相关科室(局)、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为促进知识产权领域分级分类工作深入开展,进一步强化信用管理工作,呼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制定了《呼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2023年9月18日



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和国家知识产权局、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工作部署,加快构建差异化知识产权监管模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专利代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各类拥有专利、商标、地理标志以及从事相关工作及代理的单位(下称信用主体)的知识产权信用分级分类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失信行为包括:

(一)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

(二)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从事专利、商标代理并受到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的行为;

(四)提交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事实申请行政确认的行为;

(五)适用信用承诺被认定承诺不实或未履行承诺的行为;

(六)对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的行为;

(七)其他被列入知识产权领域公共信用信息具体条目且应被认定为失信的行为。

存在本规定第三条第(一)项所规定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但能够及时纠正、主动消除后果的,可以不被认定为失信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是指市场监管部门在依法采集信用主体信息的基础上,依据本办法对信用主体作出知识产权信用等级评定(下称信用等级评定),并根据信用等级评定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的活动。

第五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知识产权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工作。

各旗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知识产权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

第六条  知识产权信用等级评定根据许可管理、日常监督检查、投诉举报、行政处罚、行政裁决、司法审判和公众评价,并结合上级推送的国家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以及市直相关部门通报的联合奖惩信息,进行综合评定。

信用等级评定实行动态管理,依法依规根据信息归集等情况,实时更新信用等级。

第七条  知识产权信用监管根据市场监管职责权限,遵循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精神,对信用主体的不同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监管和服务。知识产权信用等级分为A、B、C、D四类。

第八条  知识产权信用等级的评定标准:

(一)A类信用等级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成立一年以上;

2.一年内没有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有1次没有造成社会危害的轻微违法行为但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3.一年内没有生效的知识产权侵权司法判决或行政裁决,或有侵权行为但依法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4.最近一次信用评定等级不是C类或者D类。

(二)B类信用等级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一年内存在2次(包含)以内违法违规行为,且罚没款金额累计不超过5万元;

2.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一年内存在2次(包含)以内违法违规行为,且均受到行政处罚;

3.依法依规应予惩戒的其他情形。

(三)C类信用等级应当具备下列情形之—:

1.一年内存在2次以上违法违规行为,且罚没款金额累计超过5万元;

2.非恶意侵犯知识产权,情节较为严重或者影响较坏;

3.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一年内存在2次以上违法违规行为,且均受到行政处罚;

4.阻碍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工作的行为。

(四)D类信用等级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一年内存在因知识产权犯罪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2.一年内存在2次以上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且罚没款金额累计超过10万元的;

3.近三年内,每年均存在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4.提交非正常专利申请、恶意申请商标注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5.从事无资质专利或商标代理行为的;

6.因知识产权违法行为被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7.因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营业执照或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

8.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告知,仍不改正知识产权侵权假冒行为的;

9.不依法执行已生效的行政处理决定或处罚决定的;

10.妨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取证,情节严重的;

11.在知识产权项目申报、评优评奖中弄虚作假、串通相关单位或个人骗取财政资金或行政奖励,造成不良后果的;

12.知识产权公共项目承担主体,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不合规,被主管部门追究责任的;

13.其他被列入知识产权领域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第九条  处理决定中包含多个不同种类或幅度的行政处罚的,以最重的种类和幅度确定知识产权信用评定等级。

第十条  对信用等级评为A级的信用主体,实施下列激励措施:

(一)在行政审批、项目核准等工作中,依法提供简化办理、快速办理等便利服务;

(二)在政府专项资金使用和行政奖励等工作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三)合理降低“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和频次,除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发现问题、转办交办案件线索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根据实际情况可不主动实施现场检查;

(四)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还可结合实际,依法依规采取其他激励措施。

第十一条  对信用等级评为B类的信用主体,实施下列监管措施:

(一)按常规比例和频次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二)加强对轻微违法行为的行政指导,企业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的,降为C类企业;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对轻微违法行为的监管措施。

第十二条  对信用等级为C类的信用主体,实施下列惩戒措施:

(一)在优先审查、费用减缴、资质核准、行政奖励、优惠政策等工作中,依法予以从严审批;

(二)对财政性资金项目申请依法予以从严审批;

(三)实行重点关注,适当提高“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和频次;

(四)申请办理经营异常名录移出时,会同或者委托信用主体所在辖区市场监管所进行实地核查,并开展信用约谈。

第十三条  对信用等级为D类的信用主体,实施下列惩戒措施:

(一)依法取消优先审查、费用减缴、资质核准、行政奖励、优惠政策申请资格;

(二)依法取消政府专项资金、计划、项目、奖励申请资格;

(三)列入重点整治对象实行严格监管,有针对性地大幅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必要时主动实施现场检查;

(四)依法限制或禁止其进入相关市场、行业;

(五)行政审批中不适用信用承诺制;

(六)不予授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荣誉称号等表彰奖励;

(七)与其他有关部门共享名单信息,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四条  对不利于信用主体的信息归集,应听取信用主体陈述,充分保障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对其合理诉求应予采纳。

第十五条  相关部门、单位认定失信行为后填写失信信息汇总表,附相关失信行为认定文书,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于五个工作日内报送自治区局知识产权保护处。

第十六条  知识产权领域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列入、告知、听证、送达、异议处理、信用修复、移出等程序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办理。

第十七条  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修复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在信用管理工作中应当依法保护主体合法权益,对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等,依法予以保密。

第十九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在信用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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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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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知识产权领域分级分类工作深入开展,进一步强化信用管理工作,呼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制定了《呼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2023年9月18日



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和国家知识产权局、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工作部署,加快构建差异化知识产权监管模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专利代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各类拥有专利、商标、地理标志以及从事相关工作及代理的单位(下称信用主体)的知识产权信用分级分类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失信行为包括:

(一)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

(二)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从事专利、商标代理并受到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的行为;

(四)提交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事实申请行政确认的行为;

(五)适用信用承诺被认定承诺不实或未履行承诺的行为;

(六)对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的行为;

(七)其他被列入知识产权领域公共信用信息具体条目且应被认定为失信的行为。

存在本规定第三条第(一)项所规定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但能够及时纠正、主动消除后果的,可以不被认定为失信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是指市场监管部门在依法采集信用主体信息的基础上,依据本办法对信用主体作出知识产权信用等级评定(下称信用等级评定),并根据信用等级评定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的活动。

第五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知识产权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工作。

各旗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知识产权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

第六条  知识产权信用等级评定根据许可管理、日常监督检查、投诉举报、行政处罚、行政裁决、司法审判和公众评价,并结合上级推送的国家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以及市直相关部门通报的联合奖惩信息,进行综合评定。

信用等级评定实行动态管理,依法依规根据信息归集等情况,实时更新信用等级。

第七条  知识产权信用监管根据市场监管职责权限,遵循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精神,对信用主体的不同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监管和服务。知识产权信用等级分为A、B、C、D四类。

第八条  知识产权信用等级的评定标准:

(一)A类信用等级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成立一年以上;

2.一年内没有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有1次没有造成社会危害的轻微违法行为但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3.一年内没有生效的知识产权侵权司法判决或行政裁决,或有侵权行为但依法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4.最近一次信用评定等级不是C类或者D类。

(二)B类信用等级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一年内存在2次(包含)以内违法违规行为,且罚没款金额累计不超过5万元;

2.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一年内存在2次(包含)以内违法违规行为,且均受到行政处罚;

3.依法依规应予惩戒的其他情形。

(三)C类信用等级应当具备下列情形之—:

1.一年内存在2次以上违法违规行为,且罚没款金额累计超过5万元;

2.非恶意侵犯知识产权,情节较为严重或者影响较坏;

3.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一年内存在2次以上违法违规行为,且均受到行政处罚;

4.阻碍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工作的行为。

(四)D类信用等级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一年内存在因知识产权犯罪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2.一年内存在2次以上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且罚没款金额累计超过10万元的;

3.近三年内,每年均存在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4.提交非正常专利申请、恶意申请商标注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5.从事无资质专利或商标代理行为的;

6.因知识产权违法行为被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7.因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营业执照或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

8.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告知,仍不改正知识产权侵权假冒行为的;

9.不依法执行已生效的行政处理决定或处罚决定的;

10.妨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取证,情节严重的;

11.在知识产权项目申报、评优评奖中弄虚作假、串通相关单位或个人骗取财政资金或行政奖励,造成不良后果的;

12.知识产权公共项目承担主体,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不合规,被主管部门追究责任的;

13.其他被列入知识产权领域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第九条  处理决定中包含多个不同种类或幅度的行政处罚的,以最重的种类和幅度确定知识产权信用评定等级。

第十条  对信用等级评为A级的信用主体,实施下列激励措施:

(一)在行政审批、项目核准等工作中,依法提供简化办理、快速办理等便利服务;

(二)在政府专项资金使用和行政奖励等工作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三)合理降低“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和频次,除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发现问题、转办交办案件线索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根据实际情况可不主动实施现场检查;

(四)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还可结合实际,依法依规采取其他激励措施。

第十一条  对信用等级评为B类的信用主体,实施下列监管措施:

(一)按常规比例和频次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二)加强对轻微违法行为的行政指导,企业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的,降为C类企业;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对轻微违法行为的监管措施。

第十二条  对信用等级为C类的信用主体,实施下列惩戒措施:

(一)在优先审查、费用减缴、资质核准、行政奖励、优惠政策等工作中,依法予以从严审批;

(二)对财政性资金项目申请依法予以从严审批;

(三)实行重点关注,适当提高“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和频次;

(四)申请办理经营异常名录移出时,会同或者委托信用主体所在辖区市场监管所进行实地核查,并开展信用约谈。

第十三条  对信用等级为D类的信用主体,实施下列惩戒措施:

(一)依法取消优先审查、费用减缴、资质核准、行政奖励、优惠政策申请资格;

(二)依法取消政府专项资金、计划、项目、奖励申请资格;

(三)列入重点整治对象实行严格监管,有针对性地大幅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必要时主动实施现场检查;

(四)依法限制或禁止其进入相关市场、行业;

(五)行政审批中不适用信用承诺制;

(六)不予授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荣誉称号等表彰奖励;

(七)与其他有关部门共享名单信息,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四条  对不利于信用主体的信息归集,应听取信用主体陈述,充分保障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对其合理诉求应予采纳。

第十五条  相关部门、单位认定失信行为后填写失信信息汇总表,附相关失信行为认定文书,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于五个工作日内报送自治区局知识产权保护处。

第十六条  知识产权领域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列入、告知、听证、送达、异议处理、信用修复、移出等程序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办理。

第十七条  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修复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在信用管理工作中应当依法保护主体合法权益,对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等,依法予以保密。

第十九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在信用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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