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501000115201320359392/2024-00015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 发文机构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文 号 | |
| 成文日期 | 2024-07-12 |
各旗县区市场监管局、派出分局:
为深入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按自治区市场局加强电子秤市场监管的部署,依据《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进一步加强服务民生计量器具管理,规范商品交易场所(集贸市场、展销会、商场、超市)公平秤设置,市局经研究决定统一公平秤配置和使用标准,规范交易场所主办方履行计量管理的责任义务,现要求各旗县区市场监管局要依法加大监管力度、严格执法,督促指导主办方认真履行好八项主体责任,健全相关制度,按规定设置符合要求的公平秤,安排专人负责公平秤的保管、维护和监督检查,同时负责建立市场内所有计量器具的档案,强化日常对交易场所内在用计量器具检查的责任,无检定合格标志的电子秤一律不得进入交易场所,不得超过检定日期使用。公平秤配置要求如下:
一、公平秤的配置标准和数量
(一)选型应选择准确度等级为中准确度级(Ⅲ级)的电子台案秤作为公平秤,其产品质量应符合(GB/T 7722)的规定、计量性能应符合(JJG530-2016)的规定。其产品(或铭牌)上应标注制造厂的名称和商标、准确度等级、最大称重量(Min)、最小称重量(Min)、分度值、产品名称、规格、型号、产品编号及制造日期、产品执行标注编号,铅封(封印)应完好;
(二)公平秤的最大允许误差应满足JJG539-2016中5.1表和5.4表3中“中准确度等级”的要求;
(三)公平秤必须设置摆放在市场主要出入口醒目位置,便于消费者复称;
(四)50台计量秤以下的交易场所公平秤配置不得少于1台;50台以上100台以下计量秤的交易场所公平秤配置不得少于2台;市场计量秤大于100台的每增加50台计量秤需增加配置公平秤1台;每个封闭、相互隔离或独立的销售区域应配置不少于1台公平秤;
经营海(水)产品等易改变量值或者易产生量值争执的区域,应增设公平秤。
二、公平秤的标牌、标识
(一)每台“公平秤”都应设置标牌,标牌尺寸不小于40cmx60cm,需设置在公平秤附近醒目位置,标牌文字内容要清晰易懂,不得涂改和遮挡(图样附后);
(二)公平秤标牌上要公示统一的投诉举报电话12315、12345,同时公示市场管理计量工作负责人姓名、电话;
(三)市场内要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平秤使用提示、引导指示路标,如:在海(水)产品区域设置“公平秤复称后再宰杀”的提示语标牌等。
三、公平秤的管理
(一)市场指定专人按规定负责公平秤的日常维护,保证电量充足,消费者可随时使用;
(二)市场应配备经检定合格,准确度等级为M1的标准砝码。每周对公平秤核查1次,并对核查结果进行记录(核查记录表附后)。
(三)为保证量值精准,需定期向法定计量技术机构申请对公平秤进行强制检定,应在检定到期前30天申请检定,保证公平秤的合法使用;
(四)公平秤发生故障要及时更换,不得影响市场计量纠纷裁定的使用。
(五)属地市场监管局负责本辖区集中交易场所的公平秤配置的监督管理;每月要对本辖区公平秤准确度抽查不低于1次,并做好记录,对计量投诉2次以上的商户在用计量器具要加强监管,严格执法。
联系人:包东升 联系电话:5699815
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12日
来源: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呼和浩特市纪委监委举报电话:(0471)12388-2 网上举报:neimeng.12388.gov.cn 邮编:010010 接诉即办(投诉热线):0471-12345
| 索 引 号 | 11501000115201320359392/2024-000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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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其他 | ||
| 发文机构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文 号 | |||
| 成文日期 | 2024-07-12 | ||
| 索 引 号 | 11501000115201320359392/2024-00015 | 主题分类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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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机构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文 号 | |
| 成文日期 | 2024-07-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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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县区市场监管局、派出分局:
为深入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按自治区市场局加强电子秤市场监管的部署,依据《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进一步加强服务民生计量器具管理,规范商品交易场所(集贸市场、展销会、商场、超市)公平秤设置,市局经研究决定统一公平秤配置和使用标准,规范交易场所主办方履行计量管理的责任义务,现要求各旗县区市场监管局要依法加大监管力度、严格执法,督促指导主办方认真履行好八项主体责任,健全相关制度,按规定设置符合要求的公平秤,安排专人负责公平秤的保管、维护和监督检查,同时负责建立市场内所有计量器具的档案,强化日常对交易场所内在用计量器具检查的责任,无检定合格标志的电子秤一律不得进入交易场所,不得超过检定日期使用。公平秤配置要求如下:
一、公平秤的配置标准和数量
(一)选型应选择准确度等级为中准确度级(Ⅲ级)的电子台案秤作为公平秤,其产品质量应符合(GB/T 7722)的规定、计量性能应符合(JJG530-2016)的规定。其产品(或铭牌)上应标注制造厂的名称和商标、准确度等级、最大称重量(Min)、最小称重量(Min)、分度值、产品名称、规格、型号、产品编号及制造日期、产品执行标注编号,铅封(封印)应完好;
(二)公平秤的最大允许误差应满足JJG539-2016中5.1表和5.4表3中“中准确度等级”的要求;
(三)公平秤必须设置摆放在市场主要出入口醒目位置,便于消费者复称;
(四)50台计量秤以下的交易场所公平秤配置不得少于1台;50台以上100台以下计量秤的交易场所公平秤配置不得少于2台;市场计量秤大于100台的每增加50台计量秤需增加配置公平秤1台;每个封闭、相互隔离或独立的销售区域应配置不少于1台公平秤;
经营海(水)产品等易改变量值或者易产生量值争执的区域,应增设公平秤。
二、公平秤的标牌、标识
(一)每台“公平秤”都应设置标牌,标牌尺寸不小于40cmx60cm,需设置在公平秤附近醒目位置,标牌文字内容要清晰易懂,不得涂改和遮挡(图样附后);
(二)公平秤标牌上要公示统一的投诉举报电话12315、12345,同时公示市场管理计量工作负责人姓名、电话;
(三)市场内要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平秤使用提示、引导指示路标,如:在海(水)产品区域设置“公平秤复称后再宰杀”的提示语标牌等。
三、公平秤的管理
(一)市场指定专人按规定负责公平秤的日常维护,保证电量充足,消费者可随时使用;
(二)市场应配备经检定合格,准确度等级为M1的标准砝码。每周对公平秤核查1次,并对核查结果进行记录(核查记录表附后)。
(三)为保证量值精准,需定期向法定计量技术机构申请对公平秤进行强制检定,应在检定到期前30天申请检定,保证公平秤的合法使用;
(四)公平秤发生故障要及时更换,不得影响市场计量纠纷裁定的使用。
(五)属地市场监管局负责本辖区集中交易场所的公平秤配置的监督管理;每月要对本辖区公平秤准确度抽查不低于1次,并做好记录,对计量投诉2次以上的商户在用计量器具要加强监管,严格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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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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