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派出分局、相关业务科室:
现将《2024年农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26日
2024年农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提高农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效能,更好的服务民生,按照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4年农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呼市监发〔2024〕26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2024年农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实施方案,具体要求如下:
一、抽查范围
本次监督抽查范围涵盖农业生产资料3种产品,抽查范围生产领域和流通领域,抽样批次化肥55批次、农用地膜18批次、滴灌带8批次。详见附件《呼和浩特市2024年农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任务分配表》。
二、抽查时间
农业生产资料监督抽查与农资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同步开展,于2024年3月28日—5月18日完成全部抽检工作。
三、抽查单位
本次抽检工作将按照2024年中标结果,委托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中标机构开展。各旗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派出分局配合抽检并依法进行现场检查。
四、抽检费用
抽检费用由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承担。
五、工作要求
(一)抽样环节
1.各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要与承检机构工作人员密切配合,严格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部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试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及相关标准规定的抽检程序开展抽样检验工作。
2.抽样人员要使用规定的抽样文书记录抽样信息,并对抽样场所、贮存环境、被抽样产品的标识、库存数量、抽样过程等通过拍照或者录像的方式留存证据。
3.行政执法人员负责确定本地区抽样地点及被抽样的生产、经营者;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做好现场检查记录,如实掌握库存数量及样品的来源渠道,以书面和拍照录像的方式固定相关证据;产品质量抽样单及所抽样品必须由实施抽检的执法人员、抽样人员和被抽检单位法人或负责人签字确认,被抽检单位其他工作人员签字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
(二)检验环节
承检单位要在样品送达本单位后20日内出具检验结论,并将检验报告和分析报告报送市局综合抽检监测科。承检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检验的科学性、公正性、准确性负责。禁止伪造、涂改检验数据和瞒报、谎报检验结果。
(三)后处理环节
抽检出不合格产品的,各单位收到检验结果通知书后,立即通知被抽样的单位。被抽样单位收到检验结果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书面复检申请的,各单位按程序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上报市局综合抽检监测科。被抽检生产、经营者对抽检不合格农资产品提出异议申请的,以异议申请处理结果作为最终判定依据。
附件:呼和浩特市2024年农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任务分配表
来源: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呼和浩特市纪委监委举报电话:(0471)12388-2 网上举报:neimeng.12388.gov.cn 邮编:010010 接诉即办(投诉热线):0471-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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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派出分局、相关业务科室:
现将《2024年农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26日
2024年农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提高农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效能,更好的服务民生,按照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4年农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呼市监发〔2024〕26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2024年农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实施方案,具体要求如下:
一、抽查范围
本次监督抽查范围涵盖农业生产资料3种产品,抽查范围生产领域和流通领域,抽样批次化肥55批次、农用地膜18批次、滴灌带8批次。详见附件《呼和浩特市2024年农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任务分配表》。
二、抽查时间
农业生产资料监督抽查与农资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同步开展,于2024年3月28日—5月18日完成全部抽检工作。
三、抽查单位
本次抽检工作将按照2024年中标结果,委托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中标机构开展。各旗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派出分局配合抽检并依法进行现场检查。
四、抽检费用
抽检费用由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承担。
五、工作要求
(一)抽样环节
1.各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要与承检机构工作人员密切配合,严格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部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试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及相关标准规定的抽检程序开展抽样检验工作。
2.抽样人员要使用规定的抽样文书记录抽样信息,并对抽样场所、贮存环境、被抽样产品的标识、库存数量、抽样过程等通过拍照或者录像的方式留存证据。
3.行政执法人员负责确定本地区抽样地点及被抽样的生产、经营者;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做好现场检查记录,如实掌握库存数量及样品的来源渠道,以书面和拍照录像的方式固定相关证据;产品质量抽样单及所抽样品必须由实施抽检的执法人员、抽样人员和被抽检单位法人或负责人签字确认,被抽检单位其他工作人员签字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
(二)检验环节
承检单位要在样品送达本单位后20日内出具检验结论,并将检验报告和分析报告报送市局综合抽检监测科。承检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检验的科学性、公正性、准确性负责。禁止伪造、涂改检验数据和瞒报、谎报检验结果。
(三)后处理环节
抽检出不合格产品的,各单位收到检验结果通知书后,立即通知被抽样的单位。被抽样单位收到检验结果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书面复检申请的,各单位按程序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上报市局综合抽检监测科。被抽检生产、经营者对抽检不合格农资产品提出异议申请的,以异议申请处理结果作为最终判定依据。
附件:呼和浩特市2024年农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任务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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