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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民用四表”备案、计量纠纷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09-29 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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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派出分局:

为了进一步落实优化营商环境要求,切实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双方的合法权益,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规范统一全市“民用四表”备案、计量纠纷仲裁检定行政管理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民用四表”备案

各旗县区市场监管局依据《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启用e-CQS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业务管理系统的通知》“民用四表(水表、电表、燃气表、热能表)的检定预约业务按照自治区要求暂不使用本系统,仍按原规定流程进行纸质备案、送检”的规定,负责受理本辖区“民用四表”的备案工作,市局不再受理。为统一受理备案材料,规范如下。备案需提交的材料:

1.备案登记表三份(加盖送检单位公章)

2.送检单位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3.型式评价报告复印件(备案过同一型号的不再重复提交)

4.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复印件(备案过同一型号的不再重复提交)

二、计量纠纷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

各旗县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办法》第五条的规定负责受理本辖区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则上只受理二次仲裁检定申请。为统一计量纠纷仲裁检定受理申请材料,规范如下。

(一)仲裁检定申请书;

应写明以下事项:

1.计量纠纷双方的单位名称、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2.申请仲裁检定的理由与要求;

(二)有关交易证明材料或实物;

(三)仲裁检定委托书(如需);应写明委托单位的名称、地址、委托仲裁检定的内容和要求,加盖委托单位公章。

三、请各旗县区市场监管局即日起依据本通知受理“民用四表”备案和仲裁检定申请,并做好登记台账。如遇难以解决的事项,及时发文上报市市场监管局计量科。


联系人:王国栋     联系电话:5699815


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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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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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民用四表”备案、计量纠纷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9-29 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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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派出分局:

为了进一步落实优化营商环境要求,切实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双方的合法权益,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规范统一全市“民用四表”备案、计量纠纷仲裁检定行政管理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民用四表”备案

各旗县区市场监管局依据《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启用e-CQS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业务管理系统的通知》“民用四表(水表、电表、燃气表、热能表)的检定预约业务按照自治区要求暂不使用本系统,仍按原规定流程进行纸质备案、送检”的规定,负责受理本辖区“民用四表”的备案工作,市局不再受理。为统一受理备案材料,规范如下。备案需提交的材料:

1.备案登记表三份(加盖送检单位公章)

2.送检单位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3.型式评价报告复印件(备案过同一型号的不再重复提交)

4.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复印件(备案过同一型号的不再重复提交)

二、计量纠纷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

各旗县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办法》第五条的规定负责受理本辖区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则上只受理二次仲裁检定申请。为统一计量纠纷仲裁检定受理申请材料,规范如下。

(一)仲裁检定申请书;

应写明以下事项:

1.计量纠纷双方的单位名称、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2.申请仲裁检定的理由与要求;

(二)有关交易证明材料或实物;

(三)仲裁检定委托书(如需);应写明委托单位的名称、地址、委托仲裁检定的内容和要求,加盖委托单位公章。

三、请各旗县区市场监管局即日起依据本通知受理“民用四表”备案和仲裁检定申请,并做好登记台账。如遇难以解决的事项,及时发文上报市市场监管局计量科。


联系人:王国栋     联系电话:5699815


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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