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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100011520132021071J/2025-00092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发文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5-10-24

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内蒙古子昂牧业有限责任公司扩建2500头
奶牛牧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5-11-03 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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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子昂牧业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内蒙古子昂牧业有限责任公司扩建2500头奶牛牧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审批的申请》及由内蒙古景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完成的《内蒙古子昂牧业有限责任公司扩建2500头奶牛牧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等相关材料收悉。经我局审议,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拟在原有基础上扩建养殖规模,新增2500头奶牛,牛舍及其他辅助工程均依托原有工程,扩建完成后牧场全群奶牛年存栏量7500头,其中泌乳牛3500头、干奶牛1250头、后备牛2150头、犊牛600头。项目总投资为6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1万元,占总投资0.52%。

项目为扩建项目,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后建设可行。

二、项目建设与运营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项目牛舍粪便采取干清粪工艺,并定期喷洒除臭剂;堆肥场、固液分离间、氧化塘等粪污处理区定期喷洒除臭剂。项目场界NH3、H2S、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二级新扩改建标准。

(二)加强水环境保护。养殖废水经固液分离后进入氧化塘,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进入氧化塘,上述废水经氧化塘无害化处理后满足《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GB/T36195-2018)和《畜禽粪便还田技术规范》(GB/T25246-2025)后还田,且须配套足够的消纳土地;同时配备足够容量的应急池,防止雨水季节冲刷导致面源污染。

(三)严格控制噪声环境影响。项目厂界噪声排放需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1类标准要求。

(四)加强固废管理。干清粪工艺清理后的粪渣送入堆肥车间进行堆肥发酵后还田;病死畜及胞衣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医疗废物暂存于医疗废物暂存间,由有资质单位转运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处置。

(五)做好土壤环境污染防治。减少废气、废水污染物产生及排放,加强土壤污染源头控制。对场地进行分区防渗,病死牛暂存间、医疗废物暂存间、牛粪暂存场、固液分离间、氧化塘、污水处理设施、废水暗渠等区域做好防渗措施。制定土壤环境跟踪监测计划,并按期开展监测。

(六)做好项目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建设单位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等相关要求。

(七)严格执行环评报告中提出的其他环境影响防治对策,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三、其他要求

(一)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自主验收。

(二)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在开工前重新报批本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三)由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和林格尔县分局负责该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的环境监察及环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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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100011520132021071J/2025-00092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发文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5-10-24
索 引 号 1150100011520132021071J/2025-00092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发文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5-10-24

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内蒙古子昂牧业有限责任公司扩建2500头
奶牛牧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时间: 2025-11-03 15:35  
来源: 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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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子昂牧业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内蒙古子昂牧业有限责任公司扩建2500头奶牛牧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审批的申请》及由内蒙古景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完成的《内蒙古子昂牧业有限责任公司扩建2500头奶牛牧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等相关材料收悉。经我局审议,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拟在原有基础上扩建养殖规模,新增2500头奶牛,牛舍及其他辅助工程均依托原有工程,扩建完成后牧场全群奶牛年存栏量7500头,其中泌乳牛3500头、干奶牛1250头、后备牛2150头、犊牛600头。项目总投资为6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1万元,占总投资0.52%。

项目为扩建项目,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后建设可行。

二、项目建设与运营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项目牛舍粪便采取干清粪工艺,并定期喷洒除臭剂;堆肥场、固液分离间、氧化塘等粪污处理区定期喷洒除臭剂。项目场界NH3、H2S、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二级新扩改建标准。

(二)加强水环境保护。养殖废水经固液分离后进入氧化塘,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进入氧化塘,上述废水经氧化塘无害化处理后满足《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GB/T36195-2018)和《畜禽粪便还田技术规范》(GB/T25246-2025)后还田,且须配套足够的消纳土地;同时配备足够容量的应急池,防止雨水季节冲刷导致面源污染。

(三)严格控制噪声环境影响。项目厂界噪声排放需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1类标准要求。

(四)加强固废管理。干清粪工艺清理后的粪渣送入堆肥车间进行堆肥发酵后还田;病死畜及胞衣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医疗废物暂存于医疗废物暂存间,由有资质单位转运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处置。

(五)做好土壤环境污染防治。减少废气、废水污染物产生及排放,加强土壤污染源头控制。对场地进行分区防渗,病死牛暂存间、医疗废物暂存间、牛粪暂存场、固液分离间、氧化塘、污水处理设施、废水暗渠等区域做好防渗措施。制定土壤环境跟踪监测计划,并按期开展监测。

(六)做好项目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建设单位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等相关要求。

(七)严格执行环评报告中提出的其他环境影响防治对策,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三、其他要求

(一)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自主验收。

(二)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在开工前重新报批本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三)由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和林格尔县分局负责该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的环境监察及环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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