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 网站首页
  • 走进青城
  • 政务动态
  • 政务公开
  • 政务服务
  • 政民互动
  • 数据开放
  • 个人中心
当前位置: 首页 > 部门信息公开 > 市政府组成部门 > 市水务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部门文件
索 引 号 1150100011520132020503N/2024-00008 主题分类 水利水务;其他
发文机构 市水务局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4-01-29

关于下放部分取水许可审批权限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2-02 16:52 
字体:[ 大 中 小 ]
分享到:

各旗县区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水务(水利)局:

为进一步强化取水许可审批规范精简提速,提升政务服务能力,优化涉水营商环境,方便企业和群众,根据取水许可相关法律法规,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优化职能职责、优化工作流程”专项行动服务大局提质增效的通知》和《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管理 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工作的指导意见》,经市水务局与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共同研究,决定对部分取水许可审批权限进行下放。具体如下:

一、市级立项的建设项目和工业企业用水单位,地表水、地下水年取水总量大于10万立方米的,由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负责办理;地表水、地下水年取水总量低于10万立方米的,由项目所在地旗县区审批部门办理,地下水超采区和超载区国家和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市四区立项的工业企业、建设项目及市四区农业灌溉井、农村饮水井等的取水许可由市四区审批部门办理。

三、建设项目申请使用城区再生水的,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建设项目取用再生水进行评估或论证,并出具配置文件。

为确保审批事项放得下、接得住,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和市水务局负责对各旗县区审批部门和监管部门开展业务培训和指导工作。请各旗县区做好取水许可审批和监管的有效衔接,加强审管互动,共同做好我市取水许可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强化我市水资源管理工作。


呼和浩特市水务局     呼和浩特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2024年1月29日



附件:


文件下载

打印 关闭 收藏

收藏成功,可以进入"用户中心"进行查看!

来源: 市水务局

点击阅读 一键下载

政策解读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网站声明

主办单位: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政府网站标识码:1501000001

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1号 党政机关大楼

蒙ICP备16003084号-4  蒙公网安备 15010202150124号

  • 政务微博 政务微博
  • 政务微信 呼和浩特发布 政务公开微信

呼和浩特市纪委监委举报电话:(0471)12388-2 网上举报:neimeng.12388.gov.cn 邮编:010010 接诉即办(投诉热线):0471-12345

(积分统计查询)

蒙文 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退出长辈版
头像 欢迎到访! 登录 / 注册
  • 网站首页
  • 走进青城
  • 政务动态
  • 政务公开
  • 政务服务
  • 政民互动
  • 数据开放
  • 个人中心
我的咨询 我的订阅 我的收藏 我的足迹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当前位置: 首页 > 部门信息公开 > 市政府组成部门 > 市水务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部门文件
索 引 号 1150100011520132020503N/2024-00008
主题分类 水利水务;其他
发文机构 市水务局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4-01-29
索 引 号 1150100011520132020503N/2024-00008 主题分类 水利水务;其他
发文机构 市水务局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4-01-29

关于下放部分取水许可审批权限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02-02 16:52  
来源: 市水务局 
收藏

收藏成功,可以进入"用户中心"进行查看!

各旗县区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水务(水利)局:

为进一步强化取水许可审批规范精简提速,提升政务服务能力,优化涉水营商环境,方便企业和群众,根据取水许可相关法律法规,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优化职能职责、优化工作流程”专项行动服务大局提质增效的通知》和《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管理 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工作的指导意见》,经市水务局与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共同研究,决定对部分取水许可审批权限进行下放。具体如下:

一、市级立项的建设项目和工业企业用水单位,地表水、地下水年取水总量大于10万立方米的,由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负责办理;地表水、地下水年取水总量低于10万立方米的,由项目所在地旗县区审批部门办理,地下水超采区和超载区国家和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市四区立项的工业企业、建设项目及市四区农业灌溉井、农村饮水井等的取水许可由市四区审批部门办理。

三、建设项目申请使用城区再生水的,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建设项目取用再生水进行评估或论证,并出具配置文件。

为确保审批事项放得下、接得住,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和市水务局负责对各旗县区审批部门和监管部门开展业务培训和指导工作。请各旗县区做好取水许可审批和监管的有效衔接,加强审管互动,共同做好我市取水许可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强化我市水资源管理工作。


呼和浩特市水务局     呼和浩特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2024年1月29日



附件:

点击阅读 一键下载

政策解读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网站声明

主办单位: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政府网站标识码:1501000001

蒙ICP备16003084号-4

蒙公网安备 15010202150124号

您还未登录,请登录后进行收藏!

是否“确认”跳转到登录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