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简介

机构简介

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批准的《呼和浩特市机构改革方案》和市委、市政府印发的《呼和浩特市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呼和浩特市水务局是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  呼和浩特市水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水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市委相关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水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全市水务规划和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编制全市水资源规划、河湖流域规划、防洪规划等专项规划等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拟订全市水资源中长期规划和年度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重要流域、区域以及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水利行业工作。

(三)按规定制定水务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全市水务基本建设投资安排建议,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组织开展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开展地下水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以及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按规定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相关工作。

(五)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定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制定有关标准。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六)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组织指导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指导河湖治理和保护。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

(七)指导监督水务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水务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

(八)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全市水灾旱灾防治规划并指导和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全市重要江河和重要水工程的防洪抗旱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

(九)负责本市水土保持。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

(十)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开展大中型灌溉工程建设与改造。组织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

(十一)指导监督水库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制定本级水利工程移民有关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利工程移民安置规划、验收、监督评估等制度。

(十二)负责全市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仲裁跨旗县区水事纠纷。

(十三)开展水务科技工作。承担水务科技相关工作,组织实施水务信息化项目的建设,指导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十四)按照本部门权责清单履行相关职责。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

(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市水务局应切实加强水资源合理利用、优化配置和节约保护。坚持节水优先,从增加供给转向更加重视需求管理,严格控制用水总量,提高用水效率。坚持保护优先,加强水资源、水域和水务工程的管理保护,维护河湖健康美丽。坚持统筹兼顾,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供水安全保障。

(十七)有关职责分工。

与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职责分工。市水务局承担水务相关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负责水务相关事项的审批工作。

第四条  呼和浩特市水务局设下列内设科室: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工作运转。承担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工作。承担信息、信访、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保密、政务公开等工作。承担水务信息化工作。承担机关重要事项的组织和督查工作。

(二)人事科。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等工作。承担水务体制改革的有关工作。负责水利科技宣教工作。指导水务系统人才队伍建设。负责离退休人员工作。

(三)财务科。负责机关并指导监督所属单位的财务工作。组织编制机关并指导监督所属单位的财政预算决算工作。组织全市与水务事业有关的各项建设资金的衔接、协调、落实工作。参加全市水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承担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统计、信息工作。

(四)规划计划科。组织编制水利发展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审核全市重点水利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指导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合规性审查工作,组织开展大型调水工程前期工作,提出全市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水务财政资金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统筹协调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等职责。

(五)水土保持科。负责全市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工作。组织编制水土保持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指导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监督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和验收备案管理。组织全市水土流失监测、预报并公告。组织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

(六)水资源管理科。承担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相关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等制度。指导水量分配工作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资源保护有关工作。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有关工作。参与编制水功能区划和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工作。负责城市供水水源、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和城市污水回用、雨水等非传统水资源开发工作。统筹开展地下水监测。组织开展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工作。组织实施水权置换。

(七)水政科。负责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研究拟订水务工作的政策。指导全市水务行业法治建设。参与重大违法案件违规案件查处。承办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工作。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有关备案工作。

(八)河湖管理科。承担市河长制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河湖长制工作的协调、调度、督导和考核工作。指导河湖水域岸线的管理和保护。

(九)水利工程建设科。组织指导全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按照规划权限审批水利工程初步设计,组织开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组织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组织拟订农村水能资源开发规划,指导水电农村电气化、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及小水电代燃料等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工作。指导全市农村水利工作。承担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管理工作。

(十)运行管理监督科。督促检查水务重大政策、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组织实施水务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组织实施水务稽查工作。组织指导水务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指导水库、水电站、堤防、水闸等水利工程的运行和管理。指导水务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和水务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十一)水旱灾害防御科。组织编制全市水灾旱灾防治规划并指导和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全市重要江河和重要水工程的防洪抗旱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建、纪检、群团等工作。

第五条  呼和浩特市水务局机关行政编制31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科级领导职数27名【14正(含总工程师、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各1名)13副(含机关纪委书记1名)】。

第六条  呼和浩特市水务局所属事业单位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呼和浩特市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办公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机场北辅路水岸小镇G4办公楼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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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 责 人:张永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