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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100011520132057602Q/2024-00019 主题分类 旅游服务业;文化;其他
发文机构 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4-07-19

呼和浩特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关于文旅领域失信行为的惩戒措施

发布时间:2024-08-06 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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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和加强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从业人员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文化和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文化和旅游市场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旅行社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令第7号公布的《文化和旅游市场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我局特制定呼和浩特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关于文旅领域严重失信行为的惩戒措施。

一、联合惩戒对象

(一)文化市场主体包括从事营业性演出、娱乐场所、艺术品、互联网上网服务、网络文化、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等经营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业人员包括上述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等有关人员的失信行为。 

(二)旅游市场主体包括从事旅行社经营服务、A级旅游景区经营服务、旅游住宿经营服务、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业人员包括上述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以及导游等有关人员的失信行为。

二、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的实施方式

目前,我局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布行政处罚信息。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已建成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联通,文旅领域失信信息将通过上述平台实现数据交换和共享。

三、联合惩戒措施

我局依据《呼和浩特市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对守信情况良好的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采取加强宣传、公开鼓励、提供便利服务等激励措施。 

(一)对文化市场严重失信主体实施下列管理措施: 

1.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纳入重点监管对象; 

2.将失信信息提供给有关部门查询,供其在相关行政管理、公共服务、评优评先等活动中参考使用; 

3.将失信信息提供给各类市场主体查询,供其在市场活动中参考使用; 

4.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而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其投资人和负责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5.因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而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6.因被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而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当事人为单位的,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或者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7.因营业性演出含有禁止内容被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而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不得再次从事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行纪活动; 

8.因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而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9.因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而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10.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二)对旅游市场严重失信主体实施下列管理措施: 

1.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纳入重点监管对象; 

2.将失信信息提供给有关部门查询,供其在相关行政管理、公共服务、评优评先等活动中参考使用; 

3.将失信信息提供给各类市场主体查询,供其在市场活动中参考使用; 

4.旅行社因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而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其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旅行社的主要负责人; 

5.导游、领队因被吊销导游证而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旅行社有关管理人员因旅行社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而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自处罚之日起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导游证或者从事旅行社业务; 

6.旅行社因侵犯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罚款以上行政处罚而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自处罚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出境旅游业务; 

7.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三)对轻微失信主体实施下列管理措施:  

1.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在审查行政许可、资质资格等时作为参考因素; 

2.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 

3.将失信信息提供给有关部门查询,供其在相关行政管理、公共服务等活动中参考使用; 

4.在行政奖励、授予称号等方面予以重点审查; 

5.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信用管理措施的期限为3年,对轻微失信主体实施信用管理措施的期限为1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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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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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旅游服务业;文化;其他
发文机构 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4-07-19
索 引 号 1150100011520132057602Q/2024-00019 主题分类 旅游服务业;文化;其他
发文机构 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4-07-19

呼和浩特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关于文旅领域失信行为的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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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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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和加强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从业人员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文化和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文化和旅游市场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旅行社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令第7号公布的《文化和旅游市场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我局特制定呼和浩特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关于文旅领域严重失信行为的惩戒措施。

一、联合惩戒对象

(一)文化市场主体包括从事营业性演出、娱乐场所、艺术品、互联网上网服务、网络文化、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等经营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业人员包括上述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等有关人员的失信行为。 

(二)旅游市场主体包括从事旅行社经营服务、A级旅游景区经营服务、旅游住宿经营服务、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业人员包括上述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以及导游等有关人员的失信行为。

二、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的实施方式

目前,我局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布行政处罚信息。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已建成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联通,文旅领域失信信息将通过上述平台实现数据交换和共享。

三、联合惩戒措施

我局依据《呼和浩特市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对守信情况良好的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采取加强宣传、公开鼓励、提供便利服务等激励措施。 

(一)对文化市场严重失信主体实施下列管理措施: 

1.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纳入重点监管对象; 

2.将失信信息提供给有关部门查询,供其在相关行政管理、公共服务、评优评先等活动中参考使用; 

3.将失信信息提供给各类市场主体查询,供其在市场活动中参考使用; 

4.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而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其投资人和负责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5.因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而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6.因被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而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当事人为单位的,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或者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7.因营业性演出含有禁止内容被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而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不得再次从事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行纪活动; 

8.因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而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9.因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而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10.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二)对旅游市场严重失信主体实施下列管理措施: 

1.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纳入重点监管对象; 

2.将失信信息提供给有关部门查询,供其在相关行政管理、公共服务、评优评先等活动中参考使用; 

3.将失信信息提供给各类市场主体查询,供其在市场活动中参考使用; 

4.旅行社因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而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其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旅行社的主要负责人; 

5.导游、领队因被吊销导游证而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旅行社有关管理人员因旅行社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而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自处罚之日起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导游证或者从事旅行社业务; 

6.旅行社因侵犯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罚款以上行政处罚而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自处罚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出境旅游业务; 

7.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三)对轻微失信主体实施下列管理措施:  

1.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在审查行政许可、资质资格等时作为参考因素; 

2.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 

3.将失信信息提供给有关部门查询,供其在相关行政管理、公共服务等活动中参考使用; 

4.在行政奖励、授予称号等方面予以重点审查; 

5.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信用管理措施的期限为3年,对轻微失信主体实施信用管理措施的期限为1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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