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501000115201320203782/2021-00858 | 主题分类 | 卫生 |
|---|---|---|---|
| 发文机构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文 号 | |
| 成文日期 | 2021-05-18 |
各旗县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委属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6号,以下简称《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函〔2021〕173号,以下简称《通知》) 、《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卫办职健发〔2021〕62号),现将《办法》、《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1.各旗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属地职业病诊断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认真学习《办法》和《通知》内容,同时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做好《办法》的宣传宣贯工作。
2.根据《办法》和《通知》要求,我市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均可以申请职业病诊断机构备案。
3.承担职业病诊断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开展职业病诊断工作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备案。
4.备案材料统一报送至内蒙古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健康委窗口。
附件:1.《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2.《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年5月18日
来源: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呼和浩特市纪委监委举报电话:(0471)12388-2 网上举报:neimeng.12388.gov.cn 邮编:010010 接诉即办(投诉热线):0471-12345
| 索 引 号 | 11501000115201320203782/2021-0085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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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卫生 | ||
| 发文机构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 文 号 | |||
| 成文日期 | 2021-05-18 | ||
| 索 引 号 | 11501000115201320203782/2021-00858 | 主题分类 | 卫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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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机构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文 号 | |
| 成文日期 | 2021-05-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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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县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委属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6号,以下简称《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函〔2021〕173号,以下简称《通知》) 、《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卫办职健发〔2021〕62号),现将《办法》、《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1.各旗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属地职业病诊断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认真学习《办法》和《通知》内容,同时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做好《办法》的宣传宣贯工作。
2.根据《办法》和《通知》要求,我市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均可以申请职业病诊断机构备案。
3.承担职业病诊断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开展职业病诊断工作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备案。
4.备案材料统一报送至内蒙古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健康委窗口。
附件:1.《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2.《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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