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安全生产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工作,市应急管理局起草了《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管理制度(试行)》(以下简称《制度》)。主要目的是建立健全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管理制度,加大信息保护力度,推进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共用;健全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查询、应用和反馈机制,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解决生产经营单位自觉落实主体责任、规范企业自身安全生产管理问题。现就主要问题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23年10月1日,应急管理部公布施行了《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1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五条规定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管理制度。
2023年9月28日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做好<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贯彻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关于参考使用<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相关文书的函》,文件要求要充分认识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工作重要意义,《办法》的出台是为了更好的适应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信用体系建设提出的一系列新要求,在创新监管机制、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是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树牢法治意识的必然要求,是增强监管监察执法效能、提高企业违法成本、形成有效震慑的有力抓手,对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意义重大。
二、起草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贯彻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三、主要内容
《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管理制度(试行)》共七章四十九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用信息的管理,第三章信用信息纠错,第四章列入条件和管理措施,第五章列入和移出程序,第六章信用修复,第七章附则。
来源: 呼和浩特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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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安全生产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工作,市应急管理局起草了《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管理制度(试行)》(以下简称《制度》)。主要目的是建立健全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管理制度,加大信息保护力度,推进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共用;健全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查询、应用和反馈机制,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解决生产经营单位自觉落实主体责任、规范企业自身安全生产管理问题。现就主要问题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23年10月1日,应急管理部公布施行了《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1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五条规定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管理制度。
2023年9月28日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做好<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贯彻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关于参考使用<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相关文书的函》,文件要求要充分认识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工作重要意义,《办法》的出台是为了更好的适应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信用体系建设提出的一系列新要求,在创新监管机制、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是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树牢法治意识的必然要求,是增强监管监察执法效能、提高企业违法成本、形成有效震慑的有力抓手,对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意义重大。
二、起草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贯彻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三、主要内容
《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管理制度(试行)》共七章四十九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用信息的管理,第三章信用信息纠错,第四章列入条件和管理措施,第五章列入和移出程序,第六章信用修复,第七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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