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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100011520132075704M/2025-00031 主题分类 社会保障
发文机构 市医疗保障局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5-09-17

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局 呼和浩特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关于做好2026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个人缴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9-25 1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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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县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参保人员:

根据国家、自治区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相关精神以及《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呼政办发〔2022〕5号)、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局等12部门《关于印发<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呼医保发〔2024〕45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市做好2026年度城乡居民(不含大中专院校学生)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

(一)2026年度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400元。

(二)参保居民中本市低保对象、城乡特困人员、孤儿、烈属、低收入家庭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居民以及纳入乡村振兴部门的脱贫不稳定人员、边缘易致贫人员及突发严重困难人员,个人缴费标准为200元,少缴部分(200元)由市本级与旗县区按现行财政体制比例分担。

符合医疗救助资助条件的参保居民,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给予资助,具体资助标准根据我市医疗救助相关政策另行制定。

二、长期护理保险个人缴费标准

根据《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呼政办发〔2020〕31号),我市城乡居民长期护理保险2026年度个人缴费标准为10元。

三、集中参保缴费时间

集中征缴期调整为2025年9月至2025年12月底。未在集中征缴期续保的视为断保,重新参保缴费后按规定设置待遇等待期。

本通知自2025年9月1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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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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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局 呼和浩特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关于做好2026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个人缴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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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自治区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相关精神以及《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呼政办发〔2022〕5号)、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局等12部门《关于印发<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呼医保发〔2024〕45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市做好2026年度城乡居民(不含大中专院校学生)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

(一)2026年度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400元。

(二)参保居民中本市低保对象、城乡特困人员、孤儿、烈属、低收入家庭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居民以及纳入乡村振兴部门的脱贫不稳定人员、边缘易致贫人员及突发严重困难人员,个人缴费标准为200元,少缴部分(200元)由市本级与旗县区按现行财政体制比例分担。

符合医疗救助资助条件的参保居民,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给予资助,具体资助标准根据我市医疗救助相关政策另行制定。

二、长期护理保险个人缴费标准

根据《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呼政办发〔2020〕31号),我市城乡居民长期护理保险2026年度个人缴费标准为10元。

三、集中参保缴费时间

集中征缴期调整为2025年9月至2025年12月底。未在集中征缴期续保的视为断保,重新参保缴费后按规定设置待遇等待期。

本通知自2025年9月1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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