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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2-06-08 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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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解决城乡居民参保人员门诊保障问题,提高普通门诊医疗待遇水平,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6〕122号)和《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呼政办发〔2022〕5号)精神,近期我市印发了《呼和浩特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依据

政策依据是《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第三条第(二)款:基本政策“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政策分为住院、普通门诊、门诊慢特病支付政策,主要包括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等基准待遇标准”。

二、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按照国家医保信息化平台上线要求,一是将起付线按季度累计调整为年度累计,降低了门诊统筹的起付标准,三级医院由年度累计1200元调整为年度累计1000元;二级医疗机构由季度累计200元调整为年度累计500元;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由季度累计100元调整为年度累计200元;二是同时降低了门诊统筹的起付标准。主要考虑按年度累计后,若直接按季度折算为年度的起付标准执行,起付线偏高,参保人员享受不到门诊统筹待遇,不能真正发挥门诊统筹的作用,根据参保人员实际需求及医疗机构日常反馈,进行了调整。

(二)将最高支付限额按季度累计调整为年度累计,并将原来60岁以上2400元和60岁以下2000元两个标准,统一调整为按最高标准2400元设定。主要考虑:一是国家医疗保障待遇清单要求“地方不得根据职业、年龄、身份等新出台特殊待遇政策”;二是学生儿童2022年度缴费标准与成年人调整为统一标准,提高了缴费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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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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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6-08 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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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解决城乡居民参保人员门诊保障问题,提高普通门诊医疗待遇水平,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6〕122号)和《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呼政办发〔2022〕5号)精神,近期我市印发了《呼和浩特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依据

政策依据是《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第三条第(二)款:基本政策“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政策分为住院、普通门诊、门诊慢特病支付政策,主要包括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等基准待遇标准”。

二、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按照国家医保信息化平台上线要求,一是将起付线按季度累计调整为年度累计,降低了门诊统筹的起付标准,三级医院由年度累计1200元调整为年度累计1000元;二级医疗机构由季度累计200元调整为年度累计500元;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由季度累计100元调整为年度累计200元;二是同时降低了门诊统筹的起付标准。主要考虑按年度累计后,若直接按季度折算为年度的起付标准执行,起付线偏高,参保人员享受不到门诊统筹待遇,不能真正发挥门诊统筹的作用,根据参保人员实际需求及医疗机构日常反馈,进行了调整。

(二)将最高支付限额按季度累计调整为年度累计,并将原来60岁以上2400元和60岁以下2000元两个标准,统一调整为按最高标准2400元设定。主要考虑:一是国家医疗保障待遇清单要求“地方不得根据职业、年龄、身份等新出台特殊待遇政策”;二是学生儿童2022年度缴费标准与成年人调整为统一标准,提高了缴费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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