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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1000115201320201320/2025-00009 主题分类 城市规划
发文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5-03-24 公文时效 有效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海绵城市建设项目
规划建设管控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3-24 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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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林格尔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呼和浩特市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规划建设管控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3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呼和浩特市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规划建设管控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健全完善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规划管控体系,依据《呼和浩特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政策,紧紧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域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与小区、市政、交通、水利、林草等工程项目。

第三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机构及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协调配合,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海绵城市建设的综合协调、监督管理等工作。

(二)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审批中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和要求。

(三)财政部门:负责按照同级行业主管部门的预算申请,将海绵城市建设管理、运营维护、宣传教育所需资金依规上报市人大审批同意后列入同级预算。

(四)自然资源部门:将依法批准的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落实海绵城市规划指标、建设内容和要求;将海绵城市管控要求纳入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书。

(五)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在项目环评中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水环境质量监测,推动水环境质量稳定达标。

(六)交通运输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做好本行业海绵城市建设监督管理工作。

(七)水行政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做好本行业海绵城市建设监督管理工作;建立海绵城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制度,完善海绵城市水利工程设施运营维护标准规范,下达审核检查水利工程项目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

(八)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应对可能的极端天气和自然灾害,如暴雨、洪水等;负责灾害防范、应急响应、灾害救助等工作。

(九)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市场秩序维护、法规执行,确保海绵城市项目的高质量建设。

(十)林业和草原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做好本行业海绵城市建设监督管理工作;在城市生态修复项目中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理念,保护森林、草原、湿地等生态资源。

(十一)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海绵城市建设中的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十二)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部门:负责将海绵城市建设内容要求融入现有项目施工许可审批环节中。

(十三)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林格尔新区管委会:按属地管理原则,统筹做好辖区内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相关监督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中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包括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工程建设许可阶段、施工许可阶段、竣工验收阶段、运营维护阶段五个环节。

在本办法中将项目类型分为政府投资类项目和社会投资类项目两类。按照“不增加审批流程、只丰富管控内容”的原则,将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规划建设管控要求嵌入呼和浩特市现状项目审批流程,具体流程见呼和浩特市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规划建设管控流程图。(附件1、附件2)

第五条  根据国家、自治区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针对部分不适宜开展海绵城市建设,或者不宜对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作强制性要求的项目,实施海绵城市管控豁免清单管理,具体范围按照《呼和浩特市建设项目海绵城市管控指标豁免清单》执行。(附件3)

第二章  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

第六条  依据《呼和浩特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2022-2035)》(以下简称“海绵专规”)确定海绵城市建设指标要求,并纳入“一张蓝图规划审查”的“政府统一提供的规划条件”中。各地区应当编制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无上位海绵专规依据的海绵城市建设项目暂时执行《呼和浩特市建设用地海绵城市建设规划设计指标》。(附件4)

第七条  市土地收购储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土地收储中心)应当在土地招拍挂要求中附规划条件。

第八条  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在《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书》中加入海绵城市相关管控要求,其中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建设要求依据“海绵专规”或《呼和浩特市建设用地海绵城市建设规划设计指标》确定。(附件4)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海绵城市建设工程设计审查标准》(DB15/T 2902-2023)及相关设计标准完善海绵城市专篇,内容包含建设条件分析、建设目标、建设指标、建设内容、设施规模、投资估算等。

第十条  审批机构负责组织召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专家评审会,专家组成员应当至少有一名来自市海绵城市专家库。

第十一条  发改部门应当在审批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核对海绵城市专篇内容,并明确海绵城市投资估算。

第十二条  针对政府投资类项目,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合同时附规划条件。

第十三条  针对社会投资类项目,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合同或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附规划条件。

第十四条  对于不需办理土地划拨或出让、选址意见书的项目,应当执行“海绵专规”或《呼和浩特市建设用地海绵城市建设规划设计指标》的相关建设要求和指标。

第三章  工程建设许可阶段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类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应当设置海绵城市专篇,内容包含建设条件分析、目标指标、雨水系统计算、建设内容、投资概算、主要图纸(项目竖向设计图、海绵设施平面布置图、雨水径流组织图、雨水管网总平面图等)。参考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海绵城市建设工程设计审查标准》(DB15/T 2902-2023)及相关设计标准。

第十六条  审批机构组织召开初步设计文件专家评审会,专家组成员应当至少有一名来自市海绵城市专家库。

第十七条  审批部门在批复初步设计文件时,应当查验文件是否含有海绵城市专篇,明确海绵城市投资概算。

第十八条  社会投资类项目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文件参考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海绵城市建设工程设计审查标准》(DB15/T 2902-2023)及相关设计标准编制,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深度要求完善海绵城市专篇,内容包含建设条件分析、建设目标、建设指标、建设内容、设施规模、投资估算等。

第十九条  自然资源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查验初步设计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文件中是否含有海绵城市专篇。

第四章  施工许可阶段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海绵城市建设工程设计审查标准》(DB15/T 2902-2023)及相关设计标准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编制海绵城市专项内容,内容应当包含设计说明、雨水系统计算、项目总图(竖向设计图、海绵设施平面布置图、雨水管网总平面图、海绵设施植物配置平面图)、海绵设施大样图等,并及时向审图机构报送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审图机构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海绵城市建设工程设计审查标准》(DB15/T 2902-2023)负责海绵城市专项审查,并出具《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海绵城市专项施工图审查意见书》。(附件5)

第二十二条  《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海绵城市专项施工图审查意见书》是审图机构出具《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的必备要件。未通过海绵城市专项施工图审查的建设项目,审图机构不予出具《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审批部门不予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五章  竣工验收阶段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海绵城市建设工程施工与验收标准》(DB15/T 3044-2023)完成海绵城市专项验收,并填写《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海绵城市专项验收意见书》(附件6),明确验收结论为“合格”或“不合格”。未组织实施海绵城市专项验收或专项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竣工联合验收。

第二十四条  《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海绵城市专项验收意见书》是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出具《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必备要件。未通过海绵城市专项验收的项目,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出具《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二十五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在办理建设工程城建档案资料验收时,应当归集接收以下资料:

(一)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含《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海绵城市专项验收意见书》);

(二)海绵城市设计文件资料,施工记录资料,隐蔽工程,子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检查验收记录、影像资料及功能性试验报告;

(三)主要设备和材料的合格证、检验报告、复检报告。

第六章  运营维护阶段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海绵城市设施、设备及相关资料移交给海绵城市设施的运营维护单位。

第二十七条  移交资料清单包括:海绵城市竣工图、测绘图、测绘报告等;各类智能化设备的说明书、图纸、维护手册等。

第二十八条  海绵城市设施运营维护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与标准做好海绵城市设施的运营维护工作,建立运营维护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维护人员,确保海绵城市设施、设备正常安全运行。

第二十九条  运营维护责任人应当建立健全档案资料管理制度,明确专人保管,确保技术图册、档案和记录台账等资料完整,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移交资料清单;

(二)规章制度、技术规范和维护指标、技术文件和有关规定等;

(三)记录台账(设备检修及维护、雨水利用等)、重大故障报告及处理情况等。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1. 呼和浩特市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规划建设管控流程图(政府投资类项目)

      2. 呼和浩特市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规划建设管控流程图(社会投资类项目)

      3.呼和浩特市建设项目海绵城市管控指标豁免清单

      4.呼和浩特市建设用地海绵城市建设规划设计指标

      5.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海绵城市专项施工图审查意见书

      6.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海绵城市专项验收意见书

附件1:呼和浩特市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规划建设管控流程图(政府投资类项目).jpg
附件2:呼和浩特市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规划建设管控流程图(社会投资类项目).jpg
附件3:呼和浩特市建设项目海绵城市管控指标豁免清单.docx
附件4:呼和浩特市建设用地海绵城市建设规划设计指标.docx
附件5: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海绵城市专项施工图审查意见书.docx
附件6: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海绵城市专项验收意见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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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1000115201320201320/2025-00009
主题分类 城市规划
发文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5-03-24
公文时效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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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文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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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海绵城市建设项目
规划建设管控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5-03-24 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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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林格尔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呼和浩特市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规划建设管控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3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呼和浩特市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规划建设管控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健全完善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规划管控体系,依据《呼和浩特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政策,紧紧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域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与小区、市政、交通、水利、林草等工程项目。

第三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机构及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协调配合,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海绵城市建设的综合协调、监督管理等工作。

(二)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审批中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和要求。

(三)财政部门:负责按照同级行业主管部门的预算申请,将海绵城市建设管理、运营维护、宣传教育所需资金依规上报市人大审批同意后列入同级预算。

(四)自然资源部门:将依法批准的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落实海绵城市规划指标、建设内容和要求;将海绵城市管控要求纳入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书。

(五)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在项目环评中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水环境质量监测,推动水环境质量稳定达标。

(六)交通运输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做好本行业海绵城市建设监督管理工作。

(七)水行政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做好本行业海绵城市建设监督管理工作;建立海绵城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制度,完善海绵城市水利工程设施运营维护标准规范,下达审核检查水利工程项目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

(八)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应对可能的极端天气和自然灾害,如暴雨、洪水等;负责灾害防范、应急响应、灾害救助等工作。

(九)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市场秩序维护、法规执行,确保海绵城市项目的高质量建设。

(十)林业和草原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做好本行业海绵城市建设监督管理工作;在城市生态修复项目中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理念,保护森林、草原、湿地等生态资源。

(十一)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海绵城市建设中的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十二)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部门:负责将海绵城市建设内容要求融入现有项目施工许可审批环节中。

(十三)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林格尔新区管委会:按属地管理原则,统筹做好辖区内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相关监督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中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包括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工程建设许可阶段、施工许可阶段、竣工验收阶段、运营维护阶段五个环节。

在本办法中将项目类型分为政府投资类项目和社会投资类项目两类。按照“不增加审批流程、只丰富管控内容”的原则,将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规划建设管控要求嵌入呼和浩特市现状项目审批流程,具体流程见呼和浩特市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规划建设管控流程图。(附件1、附件2)

第五条  根据国家、自治区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针对部分不适宜开展海绵城市建设,或者不宜对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作强制性要求的项目,实施海绵城市管控豁免清单管理,具体范围按照《呼和浩特市建设项目海绵城市管控指标豁免清单》执行。(附件3)

第二章  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

第六条  依据《呼和浩特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2022-2035)》(以下简称“海绵专规”)确定海绵城市建设指标要求,并纳入“一张蓝图规划审查”的“政府统一提供的规划条件”中。各地区应当编制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无上位海绵专规依据的海绵城市建设项目暂时执行《呼和浩特市建设用地海绵城市建设规划设计指标》。(附件4)

第七条  市土地收购储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土地收储中心)应当在土地招拍挂要求中附规划条件。

第八条  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在《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书》中加入海绵城市相关管控要求,其中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建设要求依据“海绵专规”或《呼和浩特市建设用地海绵城市建设规划设计指标》确定。(附件4)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海绵城市建设工程设计审查标准》(DB15/T 2902-2023)及相关设计标准完善海绵城市专篇,内容包含建设条件分析、建设目标、建设指标、建设内容、设施规模、投资估算等。

第十条  审批机构负责组织召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专家评审会,专家组成员应当至少有一名来自市海绵城市专家库。

第十一条  发改部门应当在审批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核对海绵城市专篇内容,并明确海绵城市投资估算。

第十二条  针对政府投资类项目,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合同时附规划条件。

第十三条  针对社会投资类项目,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合同或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附规划条件。

第十四条  对于不需办理土地划拨或出让、选址意见书的项目,应当执行“海绵专规”或《呼和浩特市建设用地海绵城市建设规划设计指标》的相关建设要求和指标。

第三章  工程建设许可阶段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类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应当设置海绵城市专篇,内容包含建设条件分析、目标指标、雨水系统计算、建设内容、投资概算、主要图纸(项目竖向设计图、海绵设施平面布置图、雨水径流组织图、雨水管网总平面图等)。参考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海绵城市建设工程设计审查标准》(DB15/T 2902-2023)及相关设计标准。

第十六条  审批机构组织召开初步设计文件专家评审会,专家组成员应当至少有一名来自市海绵城市专家库。

第十七条  审批部门在批复初步设计文件时,应当查验文件是否含有海绵城市专篇,明确海绵城市投资概算。

第十八条  社会投资类项目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文件参考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海绵城市建设工程设计审查标准》(DB15/T 2902-2023)及相关设计标准编制,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深度要求完善海绵城市专篇,内容包含建设条件分析、建设目标、建设指标、建设内容、设施规模、投资估算等。

第十九条  自然资源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查验初步设计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文件中是否含有海绵城市专篇。

第四章  施工许可阶段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海绵城市建设工程设计审查标准》(DB15/T 2902-2023)及相关设计标准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编制海绵城市专项内容,内容应当包含设计说明、雨水系统计算、项目总图(竖向设计图、海绵设施平面布置图、雨水管网总平面图、海绵设施植物配置平面图)、海绵设施大样图等,并及时向审图机构报送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审图机构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海绵城市建设工程设计审查标准》(DB15/T 2902-2023)负责海绵城市专项审查,并出具《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海绵城市专项施工图审查意见书》。(附件5)

第二十二条  《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海绵城市专项施工图审查意见书》是审图机构出具《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的必备要件。未通过海绵城市专项施工图审查的建设项目,审图机构不予出具《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审批部门不予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五章  竣工验收阶段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海绵城市建设工程施工与验收标准》(DB15/T 3044-2023)完成海绵城市专项验收,并填写《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海绵城市专项验收意见书》(附件6),明确验收结论为“合格”或“不合格”。未组织实施海绵城市专项验收或专项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竣工联合验收。

第二十四条  《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海绵城市专项验收意见书》是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出具《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必备要件。未通过海绵城市专项验收的项目,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出具《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二十五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在办理建设工程城建档案资料验收时,应当归集接收以下资料:

(一)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含《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海绵城市专项验收意见书》);

(二)海绵城市设计文件资料,施工记录资料,隐蔽工程,子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检查验收记录、影像资料及功能性试验报告;

(三)主要设备和材料的合格证、检验报告、复检报告。

第六章  运营维护阶段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海绵城市设施、设备及相关资料移交给海绵城市设施的运营维护单位。

第二十七条  移交资料清单包括:海绵城市竣工图、测绘图、测绘报告等;各类智能化设备的说明书、图纸、维护手册等。

第二十八条  海绵城市设施运营维护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与标准做好海绵城市设施的运营维护工作,建立运营维护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维护人员,确保海绵城市设施、设备正常安全运行。

第二十九条  运营维护责任人应当建立健全档案资料管理制度,明确专人保管,确保技术图册、档案和记录台账等资料完整,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移交资料清单;

(二)规章制度、技术规范和维护指标、技术文件和有关规定等;

(三)记录台账(设备检修及维护、雨水利用等)、重大故障报告及处理情况等。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1. 呼和浩特市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规划建设管控流程图(政府投资类项目)

      2. 呼和浩特市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规划建设管控流程图(社会投资类项目)

      3.呼和浩特市建设项目海绵城市管控指标豁免清单

      4.呼和浩特市建设用地海绵城市建设规划设计指标

      5.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海绵城市专项施工图审查意见书

      6.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海绵城市专项验收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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