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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1000115201320201320/2025-00017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5-03-28 公文时效 有效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支持生物医药产业
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4-02 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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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林格尔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动我市生物医药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对2023年制定的《呼和浩特市支持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3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呼和浩特市支持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

发展十条措施

为推动我市生物医药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聚焦生物发酵与制药、生物疫苗、中医药(蒙医药)三个链条,紧紧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推进全产业链融合发展,培育一批有国际影响力的龙头骨干企业,大幅提升综合创新能力,打造中国北方绿色生物医药基地,立足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支持生物发酵与制药产业延伸发展

(一)支持企业降本增效。支持生物制剂原料药新建项目提高可再生能源使用配比,支持产业链向下游制剂延伸或建设成品药全产业链项目。保障水、电、蒸汽供应。支持园区建设危(固)废处理厂,实行废水“零排放”。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发改委、生态环境局,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林格尔新区管委会)

(二)优化审评审批程序。对原料药、制剂、血液制品、干细胞、合成生物等重点领域项目和新业态项目,在备案、环评、安评、土地等手续审批上推行“一件事”集成办,进一步降低企业办事成本。鼓励申报国家、自治区重点品种。

(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林格尔新区管委会)

二、支持生物疫苗产业创新发展

(三)支持新疫苗研发创新和转化。对批准建设的生物医药类国家、自治区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按照国家或自治区支持金额1∶1给予配套支持。支持企业牵头开展多联多价联合疫苗、mRNA疫苗、非洲猪瘟疫苗等领域“揭榜挂帅”重大技术攻关。支持建设生物医药成果转化中试平台或示范基地。对获得新兽药注册证书落地转化的疫苗项目按照Ⅰ类1000万元、Ⅱ类500万元、Ⅲ类200万元给予经费支持。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农牧局,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林格尔新区管委会)

(四)提升产业配套服务能力。围绕我市疫苗生产企业原辅材料、内包装材料等需求,培育和引进一批细胞培养基、佐剂、药用玻璃(塑料)包装等产业配套企业和项目,延伸产业链条。

(责任单位:市农牧局、工信局、投促局,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林格尔新区管委会)

三、支持中医药(蒙医药)产业特色发展

(五)支持道地药材种植。加大对道地中(蒙)药材地理标志注册的挖掘、培育力度,培育药材种植家庭农场、农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积极争取国家、自治区对道地药材良种繁育和生态种植基地的支持。

(责任单位:市农牧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林格尔新区管委会)

(六)加强产品推广应用。市内医疗机构加大道地药材、院内制剂、经典名方、民间验方推广力度。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基金和科创基金以参股形式支持中医药(蒙医药)生产企业开展中医药(蒙医药)产品二次开发和闲置药号使用,完善中(蒙)药说明书安全信息。建设生物医药产品大数据交易中心、连锁销售中心(药店)、产品配送中心、冷链物流中心,打造呼和浩特药交会品牌,每年定期举办生物医药产品展览展销会。

(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发改委、科技局、商务局,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林格尔新区管委会)

四、支持产业规模化集群化发展

(七)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对生物医药企业新取得第二、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并实现量产的产品,每种产品给予100万元经费支持,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发改委,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林格尔新区管委会)

(八)建设“园中园”。高标准规划建设生物医药产业“园中园”,支持产业集聚的园区和属地建设标准化厂房、污水处理厂等配套基础设施,在园区推行惠企政策精准服务和“免审即享”服务,对入园企业实行“零距离、保姆式、一站式”手续办理服务,从企业入园开始,对项目审批、施工许可、环境影响评价、竣工验收等各方面事务,由专人开展全程跟踪帮办。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发改委、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林格尔新区管委会)

五、支持产业要素驱动发展

(九)加强金融支持。以市场化方式支持生物医药产业链重大项目和相关企业发展。统筹设立规模不少于5亿元的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基金,重点支持生物医药企业项目落地、股权投资、新药引进等领域;用好生物医药产业科创基金,引导、支持生物医药企业前端原始创新,提高原始创新转化能力。积极争取自治区战略性新兴产业资金支持生物医药项目。

(责任单位:市委金融办,市财政局、发改委,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林格尔新区管委会)

(十)加强人才保障。组建政校企创新创业联盟,采取“订单+定向”模式设置专业(学科),为企业培养产业急需人才。定期组织生物医药领域人才招聘,针对招用应届及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的生物医药企业,在自治区扩岗补助资金政策期内按照有关要求发放扩岗补助资金。

(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信局、财政局、人社局,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林格尔新区管委会,呼和浩特职业学院)

本政策措施适用于在呼和浩特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物医药产业的各类主体,包括从事药材种植及医药(含兽药)、医疗器械、基因和细胞、血液制品、保健食品、特殊化妆品等领域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相关工作的单位。

本政策措施所需资金由市本级财政及旗县区财政按兑现事项各自承担,确保项目资金和奖补资金按时到位。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期间如遇国家、自治区和呼和浩特市有关政策调整,从其规定。2023年11月1日印发的《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支持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呼政办发〔2023〕4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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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推动我市生物医药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对2023年制定的《呼和浩特市支持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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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支持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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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我市生物医药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聚焦生物发酵与制药、生物疫苗、中医药(蒙医药)三个链条,紧紧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推进全产业链融合发展,培育一批有国际影响力的龙头骨干企业,大幅提升综合创新能力,打造中国北方绿色生物医药基地,立足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支持生物发酵与制药产业延伸发展

(一)支持企业降本增效。支持生物制剂原料药新建项目提高可再生能源使用配比,支持产业链向下游制剂延伸或建设成品药全产业链项目。保障水、电、蒸汽供应。支持园区建设危(固)废处理厂,实行废水“零排放”。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发改委、生态环境局,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林格尔新区管委会)

(二)优化审评审批程序。对原料药、制剂、血液制品、干细胞、合成生物等重点领域项目和新业态项目,在备案、环评、安评、土地等手续审批上推行“一件事”集成办,进一步降低企业办事成本。鼓励申报国家、自治区重点品种。

(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林格尔新区管委会)

二、支持生物疫苗产业创新发展

(三)支持新疫苗研发创新和转化。对批准建设的生物医药类国家、自治区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按照国家或自治区支持金额1∶1给予配套支持。支持企业牵头开展多联多价联合疫苗、mRNA疫苗、非洲猪瘟疫苗等领域“揭榜挂帅”重大技术攻关。支持建设生物医药成果转化中试平台或示范基地。对获得新兽药注册证书落地转化的疫苗项目按照Ⅰ类1000万元、Ⅱ类500万元、Ⅲ类200万元给予经费支持。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农牧局,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林格尔新区管委会)

(四)提升产业配套服务能力。围绕我市疫苗生产企业原辅材料、内包装材料等需求,培育和引进一批细胞培养基、佐剂、药用玻璃(塑料)包装等产业配套企业和项目,延伸产业链条。

(责任单位:市农牧局、工信局、投促局,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林格尔新区管委会)

三、支持中医药(蒙医药)产业特色发展

(五)支持道地药材种植。加大对道地中(蒙)药材地理标志注册的挖掘、培育力度,培育药材种植家庭农场、农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积极争取国家、自治区对道地药材良种繁育和生态种植基地的支持。

(责任单位:市农牧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林格尔新区管委会)

(六)加强产品推广应用。市内医疗机构加大道地药材、院内制剂、经典名方、民间验方推广力度。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基金和科创基金以参股形式支持中医药(蒙医药)生产企业开展中医药(蒙医药)产品二次开发和闲置药号使用,完善中(蒙)药说明书安全信息。建设生物医药产品大数据交易中心、连锁销售中心(药店)、产品配送中心、冷链物流中心,打造呼和浩特药交会品牌,每年定期举办生物医药产品展览展销会。

(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发改委、科技局、商务局,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林格尔新区管委会)

四、支持产业规模化集群化发展

(七)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对生物医药企业新取得第二、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并实现量产的产品,每种产品给予100万元经费支持,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发改委,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林格尔新区管委会)

(八)建设“园中园”。高标准规划建设生物医药产业“园中园”,支持产业集聚的园区和属地建设标准化厂房、污水处理厂等配套基础设施,在园区推行惠企政策精准服务和“免审即享”服务,对入园企业实行“零距离、保姆式、一站式”手续办理服务,从企业入园开始,对项目审批、施工许可、环境影响评价、竣工验收等各方面事务,由专人开展全程跟踪帮办。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发改委、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林格尔新区管委会)

五、支持产业要素驱动发展

(九)加强金融支持。以市场化方式支持生物医药产业链重大项目和相关企业发展。统筹设立规模不少于5亿元的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基金,重点支持生物医药企业项目落地、股权投资、新药引进等领域;用好生物医药产业科创基金,引导、支持生物医药企业前端原始创新,提高原始创新转化能力。积极争取自治区战略性新兴产业资金支持生物医药项目。

(责任单位:市委金融办,市财政局、发改委,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林格尔新区管委会)

(十)加强人才保障。组建政校企创新创业联盟,采取“订单+定向”模式设置专业(学科),为企业培养产业急需人才。定期组织生物医药领域人才招聘,针对招用应届及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的生物医药企业,在自治区扩岗补助资金政策期内按照有关要求发放扩岗补助资金。

(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信局、财政局、人社局,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林格尔新区管委会,呼和浩特职业学院)

本政策措施适用于在呼和浩特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物医药产业的各类主体,包括从事药材种植及医药(含兽药)、医疗器械、基因和细胞、血液制品、保健食品、特殊化妆品等领域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相关工作的单位。

本政策措施所需资金由市本级财政及旗县区财政按兑现事项各自承担,确保项目资金和奖补资金按时到位。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期间如遇国家、自治区和呼和浩特市有关政策调整,从其规定。2023年11月1日印发的《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支持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呼政办发〔2023〕4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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