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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1000115201320201320/2023-00160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3-09-22 公文时效 有效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
机械区域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3-10-07 1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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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达不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第四阶段)》(GB20891-2014)中第三阶段(国Ⅲ)排放标准,或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Ⅲ类烟度限值的非道路移动柴油工程机械、农业机械、林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工业钻探设备、发电机组、机场地勤等设备,主要包括但不限于挖掘机、装载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非公路用卡车等。

二、禁止使用区域包括,主城区:东至科尔沁快速路、北至北二环快速路、西至西二环快速路、南至南二环快速路、云中路、滨河南路、银河南街合围的区域;土默特左旗:察素齐镇行政区域;托克托县:双河镇行政区域;和林格尔县:城关镇行政区域、和林格尔乳业开发区建成区;清水河县:城关镇行政区域;武川县:可可以力更镇行政区域;经济技术开发区:沙尔沁工业园区;和林格尔新区:云谷片区控规控制范围内。

三、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予以处罚,交通、住建、城管执法、农牧、水务、市场监管等部门给予配合。

四、重污染天气期间,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人应当按照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0年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0〕13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9修订版)〉的通知》(呼政办发〔2019〕34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应急管理措施。

五、执行应急、抢险、救灾等特殊任务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上述要求限制。

六、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或者其他承担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相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予以处罚。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原《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呼政发〔2018〕43号)同时废止。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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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
机械区域的通告

发布时间: 2023-10-07 1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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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达不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第四阶段)》(GB20891-2014)中第三阶段(国Ⅲ)排放标准,或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Ⅲ类烟度限值的非道路移动柴油工程机械、农业机械、林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工业钻探设备、发电机组、机场地勤等设备,主要包括但不限于挖掘机、装载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非公路用卡车等。

二、禁止使用区域包括,主城区:东至科尔沁快速路、北至北二环快速路、西至西二环快速路、南至南二环快速路、云中路、滨河南路、银河南街合围的区域;土默特左旗:察素齐镇行政区域;托克托县:双河镇行政区域;和林格尔县:城关镇行政区域、和林格尔乳业开发区建成区;清水河县:城关镇行政区域;武川县:可可以力更镇行政区域;经济技术开发区:沙尔沁工业园区;和林格尔新区:云谷片区控规控制范围内。

三、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予以处罚,交通、住建、城管执法、农牧、水务、市场监管等部门给予配合。

四、重污染天气期间,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人应当按照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0年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0〕13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9修订版)〉的通知》(呼政办发〔2019〕34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应急管理措施。

五、执行应急、抢险、救灾等特殊任务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上述要求限制。

六、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或者其他承担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相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予以处罚。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原《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呼政发〔2018〕43号)同时废止。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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