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501000115201320201320/2024-00061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
---|---|---|---|
发文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2024-05-02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林格尔新区管委会,市各相关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呼和浩特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呼和浩特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版)
为强化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有效落实应急减排措施,减轻重污染天气带来的危害,保障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特制定本预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补充说明的通知》(环办便函〔2021〕341号)、《内蒙古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内蒙古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版)》、《呼和浩特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条例》、《呼和浩特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呼政发〔2023〕6号)、《呼和浩特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呼政办字〔2023〕15号)、《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环大气〔2022〕68号)、《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的指导意见》(环大气〔2024〕6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
本预案适用于呼和浩特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因火灾、沙尘等不可抗因素造成的重污染天气,不纳入本预案范畴。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以保障公众健康为首要目标,提前预警,强化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的影响。
(2)科学预警,及时响应。完善空气质量监测体系,强化实时监测,及时准确把握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加强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工作。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3)分级管控,精准减排。按照空气污染程度和持续时间,完善分级预警制度;强化分析研判,定期会商,有效实施预警。根据不同级别应急响应,实施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管理,差别化管控,推动行业治理水平整体提升,实现污染减排与行业高质量发展。
(4)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市有关部门和各旗县区(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司其职,强化协作,综合采用经济、法律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协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处置工作,形成重污染天气应对合力。倡导公众绿色低碳生活,广泛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5)属地管理,应急联防。加强发生重污染天气时区域统筹,由所属地区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作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建立健全应急联动机制,形成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合力。
本预案是《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及16项专项预案的通知》(呼政发〔2023〕6号)的专项预案,其下级预案包括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各旗县区(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或专项方案)及重点行业企业重污染天气“一厂一策”应急减排实施方案。
呼和浩特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实行总指挥负责制,总指挥由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市长担任。
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市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市重污染天气决策、应急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指导督促各成员单位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处置工作;向国家和内蒙古自治区报告重污染天气应对情况;发布重污染天气信息。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市委宣传部、网信办,市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员会、教育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文化旅游广电局、气象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牧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融媒体中心、市公交总公司及联通、移动、电信呼市分公司等。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呼和浩特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指挥部办公室)。指挥部办公室作为常设机构,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市生态环境局分管副局长和市气象局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副主任;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
指挥部办公室下设预报预警组、监督检查组、工业源应急组、扬尘源应急组、移动源应急组、宣传引导组和专家组。
工作职责:贯彻指挥部工作部署,组织重污染天气研判,督促检查各职能组工作的开展;完善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协助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解除。
应急响应组织机构架构图见附图1。
预报预警组由市生态环境局、气象局组成。负责环境空气质量预测和气象观测,做好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和会商研判等工作,提出重污染天气预报等级建议。
监督检查组由指挥部办公室组建,成员为市生态环境局、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应急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工作人员。负责在发生重污染天气时,检查督促相关工作。
工业源应急组由市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成。负责指导和检查重点企业专项实施方案的编制和执行情况;优化发电排序和电力调配;负责对违法排污单位依法实行严格处罚等。
扬尘源应急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局、农牧局组成。负责对道路、施工、土壤、堆场等扬尘的控制和检查;加大洒水清扫等保洁力度;督促各施工工地停工;加大露天焚烧秸秆等行为的检查力度;督促落实区域内响应措施。
移动源应急组由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交总公司组成。负责开展道路行驶车辆的执法检查,强化道路抽检频次;落实高排放机动车限行措施,宣传提倡公共交通设施出行,优化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市民出行。
宣传引导组由市委宣传部、网信办,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市融媒体中心,联通、移动、电信呼市分公司组成。负责指导做好新闻发布工作;组织开展宣传报道;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组由市应急指挥部负责组建,成员为气象、化学、环境监测、环境评估等领域专家。主要职责为:对重污染天气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预警等级作出科学研判,为市应急指挥部的决策和指挥提供科学依据。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成立本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统一指挥、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应对处置工作;组织、修订和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落实区域联防联控要求和具体应急措施;组织、指导有关企事业单位制定落实应急预案和减排清单,规范应急响应。
市生态环境局、气象局加强信息资源共享,加强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日常监测;视情况开展高空污染物和高空环境气象要素监测以及重点区域移动车载式连续监测;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环境空气质量现状评价以及趋势分析工作,为预报、会商、预警提供决策依据。
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内蒙古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呼和浩特分站、呼和浩特市气象台,对未来3天气象条件、空气质量进行预报;对未来7天气象条件、空气质量变化趋势进行预测。为预警、响应提供决策依据。
市生态环境局、气象局对未来可能出现的重污染天气进行联合会商研判,必要时组织专家开展集体会商。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预警发布、调整、解除建议。当预测可能出现两天及以上重污染天气时,按空气质量预报结果上限提出预警级别建议。发生区域性重污染天气时,加强与周边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心的信息共享、会商研判,及时启动区域应急联动。
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AQI(空气质量指数)日均值为指标。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由低级到高级分为黄色(Ⅲ级)、橙色(Ⅱ级)和红色(Ⅰ级)预警,红色预警为最高级别,预警等级可根据天气情况进行升级、降级或解除。各级别分级标准为:
黄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
根据空气质量实况和预测预报会商结果,对全市或部分旗县区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
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即将达到预警启动条件时,市生态环境局、气象局立即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会商结果和预警建议,由市指挥部办公室按程序向市应急指挥部报批预警信息。
黄色预警,由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签发审批;橙色和红色预警,由市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预警建议,报市指挥部审批。预警解除信息由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审批。
由市人民政府按照预警分级原则上提前48小时发布预警信息。如果遇到特殊气象情况预警信息未能提前发布,及时判断是否满足预警条件,满足预警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当监测到空气质量已达到重度及以上污染级别,并且预测到未来24小时内空气质量不会有明显改善时,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尽早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
3.2.3.1 发布权限。黄色预警经市指挥部办公室对外发布并备案;橙色和红色预警由市指挥部或授权指挥部办公室对外发布并备案。
3.2.3.2 预警内容。预警信息内容应当准确具体,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污染现状、预警级别、可能影响范围、预警期限、大气扩散条件、未来变化趋势、气象条件、敏感人群影响及防护措施等信息。
3.2.3.3 发布途径。市指挥部办公室通过以下几种途径发布预警信息:
一是预警通知由市政府办公室政务协同平台向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发布,并在市政府网站进行公告。各成员单位接到预警通知后,根据职责分工启动相应的实施方案。
二是预警信息由市文化旅游广电局通过市广播电视台、通信运营商,以短信、广播、电视、网络和报纸等方式及时向公众发布。
3.2.3.4 应急值守。达到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条件时,监测值班人员24小时在岗,加强监控,对重污染天气可能发生的时间、范围、污染程度、主要污染物、可能受影响的区域等情况,每4小时进行更新并作出预测预报。
预警信息发布后,发布单位应当加强信息收集、分析、研判等工作。实时监测AQI数据,预测AQI日均变化,根据AQI变化数据及时调整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
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提前发布信息。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36小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最高级别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到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尽早采取升级措施。
预警调整、解除的主体及程序与预警发布相同。
对应预警等级,实行三级响应。
(1)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响应。
(2)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响应。
(3)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响应。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各旗县区及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按照有关规定落实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响应工作。必要时,报请市政府给予指导、协调和支援。
发布黄色预警信息后,由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研判结果及时启动Ⅲ级响应;发布橙色预警信息后,由指挥部副总指挥批准启动Ⅱ级响应;发布红色预警信息后,由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启动Ⅰ级响应。启动应急响应后,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立即采取与预警等级对应的应急响应措施。
4.3.1.1 各旗县区(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属地管理原则组织修订应急预案,明确预案管理实施流程,落实责任主体和部门分工,确保预案可操作、企业减排措施具体可行,做到“一厂一策”。
4.3.1.2 市生态环境局指导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及时更新“一厂一策”应急减排实施方案,并做到“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
4.3.1.3 对新兴产业、战略性产业和保障民生的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制定应急减排措施,尽量避免对正常生产生活造成影响。对承担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处理、涉及居民供暖等民生保障类企业,根据其承担的协同处置量和供暖面积等参数,应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实施“以量定产”或“以热定产”。
4.3.1.4 加强工业源、扬尘源、移动源污染与重污染天气发生的相关性分析,实行精准施策。强化重点区域、重点企业、重点时段分类管控措施,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对工业源中短时间内难以停产或延长时间的生产工序,可采取提高治污效率、限制生产负荷、提前调整生产计划等方式落实减排效果。
4.3.1.5 因臭氧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响应期间,加强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源的监管。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总量在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下,减排比例分别达到全社会总排放量的10%、20%和30%以上。
4.3.1.6 因颗粒物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细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总量在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下,减排比例分别达到全社会总排放量的10%、20%和30%以上。各旗县区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调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比例,但二者比例之和不得低于上述要求。
(1)宣传部门负责督导协调市级报社、广播电视台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发布健康防护提示,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疾病、呼吸道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应当留在室内,避免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确需户外活动或作业的,应采取防护措施。
(2)教育部门负责督导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组织幼儿园、中小学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3)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督导医疗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防护宣传和就医指导,增设相关疾病急(门)诊,增加医护人员,延长工作时间。
(1)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使用。
(2)鼓励乘坐公交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
(3)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1)工业源减排措施。市生态环境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职能分工负责督导企业落实“一厂一策”应急减排要求,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停产、加强污染治理、大宗物料错峰运输等措施实现减排。突出对工业涂装、家具制造、印刷包装、石化、医药制造、机械加工、铸造等企业的管控,督促企业强化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运行,减少有机溶剂使用,有条件的企业应在光化学反应关键时段(8—18时)安排错峰生产或暂停生产。增加对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
旗县区(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按照我市重污染天气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严格落实黄色预警期间各项减排措施。
(2)移动源减排措施。执行重污染天气移动源应急减排清单Ⅲ级响应减排措施。原则上,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建成区内禁止重型和中型柴油货车通行。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禁止使用不达标非道路移动机械。
市公安局负责依照当地人民政府发布的重污染天气限行通告,增加机动车路检、抽检数量和频率,配合生态环境部门严查冒黑烟车辆及尾气排放超标车辆上路行驶行为,对重型、中型货车及工程车等闯禁行的交通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引导过境车辆避开城市建成区行驶。限行区域内全天依法禁行高排放机动车。
全市范围内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打桩机、铲车、吊车等工程机械禁行(电动非道路移动机械除外)。增加对生产流通领域加油站和油库车用油品环保指标的检查频次,严厉打击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
旗县区(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按照我市重污染天气移动源应急减排清单,严格落实黄色预警各项减排措施。
(3)扬尘源减排措施。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建筑拆除、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建筑垃圾清运车辆和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开挖土石方的挖掘机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停止作业。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清扫、洒水、喷雾等作业频次(冰冻期结合实际执行)。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加强交通工程施工和公路运输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公路扬尘污染。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民生工程、应急抢险施工等根据需要可继续作业,但应严格落实“六个百分之百”(工地周边百分之百围挡、物料堆放百分之百覆盖、出入车辆百分之百冲洗、施工现场路面百分之百硬化、拆迁工地百分之百湿法作业、渣土车辆百分之百密闭运输)要求,裸露场地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在日常管控的基础上,增加对施工扬尘、渣土消纳场扬尘、道路扬尘等的检查频次。施工现场和重点企业煤、焦、渣、沙石等生产经营现场以及城市道路洒水冲洗频次,每日不少于3次。
旗县区(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按照本市重污染天气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严格落实黄色预警各项减排措施。
(4)生活源减排措施。加大对餐饮油烟净化设施、汽修喷涂作业、干洗行业等生活源的检查力度。在光化学反应关键时段(8—18时)应避免开展外立面喷涂、道路沥青铺设、市政设施维护、交通标志标线刷漆等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作业。确需施工的应实施精细化管控,使用水性涂料等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
依法禁止违规露天燃烧农业废弃物、城市清扫废物、园林废弃物、建筑废弃物、罚没品等。根据《呼和浩特市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堆燃旺火的决定》依法限制或禁止烟花爆竹燃放,有关部门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检查与执法力度。有条件的旗县区可采取人工增雨等气象干预措施。
在执行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或强化以下减排措施。
(1)尽量减少能源消耗,所有公共建筑内的单位,除医院等特殊单位以及在生产工艺上对温度有特定要求并经批准的用户之外,建议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较平时提高2-4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较平时降低2-4摄氏度。
(2)公共交通增加运营班次,缩短运营间隔时间,灵活调度运营班次,市区主干道延长收车时间60分钟。
(3)提倡绿色出行。
(1)工业源减排措施。针对涉气工序采取停限产或提高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率等方式实现减排。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统筹实施燃煤发电企业分阶段轮流限制发电措施。
旗县区(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按照本区域重污染天气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严格落实橙色预警各项减排措施。
(2)移动源减排措施。旗县区(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按照本区域重污染天气移动源应急减排清单,严格落实橙色预警各项减排措施。依法禁止高排放机动车在绕城高速公路以内区域的城市道路行驶。减少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车辆使用。市交通运输局适时调整公共交通运输能力,保障市民出行。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应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矿山(含煤矿)、物流企业(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次)的单位应当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料为燃气的重型载货汽车)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
(3)扬尘源减排措施。旗县区(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按照本区域重污染天气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严格落实橙色预警各项减排措施。依法禁止所有园林绿化、道路开挖等室外施工作业。依法禁止所有渣土消纳场接纳渣土或进行场内渣土转运和挖掘施工作业。加强施工扬尘环境监管和执法检查工作,督促施工单位停工。加强对产生扬尘、粉尘、烟尘等重点企业的煤、焦、渣、沙石等堆场实施覆盖或者不间断喷淋等控尘措施情况的检查。建筑工地对料堆、土堆提高洒水和喷淋频次或采取覆盖措施。施工现场和重点企业煤、焦、渣、沙石等生产经营现场洒水冲洗频次,每日不少于4次;城市道路洒水冲洗频次,每日不少于4次,增加夜间洒水冲洗作业。
气象部门根据气象条件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在执行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市教育局可指导有条件的幼儿园、中小学校停课,并合理安排停课期间学生的学习,尽量做到停课不停学。
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情况和应急响应措施,可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方式进行办公。
(1)工业源减排措施。旗县区(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按照本区域重污染天气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严格落实红色预警各项减排措施。列入年度落后产能淘汰计划的排放大气污染物企业全部依法停产。
(2)移动源减排措施。旗县区(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按照本区域重污染天气移动源应急减排清单,严格落实红色预警各项减排措施。
(3)扬尘源减排措施。旗县区(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按照本区域重污染天气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严格落实红色预警各项减排措施。
由市生态环境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牧局等负有强制性减排监管或督导职责的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启动部门专项实施方案,协同落实减排措施。同时,加强分析、研判、评估,每日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
在Ⅱ级响应的基础上,指挥部办公室派出综合督查组,对旗县区(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落实应急响应措施情况和市各相关单位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建立区域间重污染天气联防联控机制,共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在生态环境部、京津冀区域中心、自治区生态环境厅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办公室的统一协调下,加强与周边城市在应对重污染天气方面的区域协作。市指挥部办公室强化与周边城市的信息交流和应急协调,提高对重污染天气的预测及趋势研判的及时性、准确度;当大气污染受外来影响明显时,及时向相关地市提出污染减排支持意见和建议,区域协作共同减缓重污染天气的影响。
区域联防联控启动条件:当接到生态环境部、京津冀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心及自治区生态环境厅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区域重污染天气预警提示信息时,启动本预案相应级别的区域联合预警。
预警解除后,应急响应自动终止。
应急响应终止5个工作日内,各成员单位、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将应急响应评估报告报送指挥部办公室。
旗县区指挥部应在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调整和解除后1天内将相关信息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发生重污染天气的旗县区,视情况向周边旗县区或城市通报有关情况。
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时监测、预警预报、应急响应等情况,及时向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涉及的旗县区指挥部通报情况,并根据需要加强与周边城市沟通。
借助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平台,通过发布新闻通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和应对情况,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应急终止后,市指挥部办公室及时组织各成员单位负责人、专家对此次重污染天气应急过程以及响应效果做出总结,分析存在问题,提出对策建议,对可能造成的后续环境污染进行评估。指挥部办公室在一周内将落实情况及评估报告以书面形式报市指挥部。评估报告应包括应急响应等级、减排措施、存在问题、实施效果等,并针对突出问题提出改进措施等。
为确保各项措施及时有效执行,必须保证“设备配备、人员组织、措施落实”三到位。各级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专项资金,按照“整合存量,优化增量”的原则,加大大气污染防治和应急投入力度,用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和保障各项大气污染应急措施的开展。
各旗县区(开发区)政府(管委会)、市有关部门、相关单位要加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分析研判,组织开展专业技术培训,提高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能力。建立重污染天气应对专家库,充分发挥专家在指挥决策、应急处置等方面的作用。
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后,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实施应急减排措施,市应急管理局与生态环境局应加强沟通协调,依法确定应急减排措施实施期间企业安全风险等级,对风险较大的企业,要指导旗县区级应急管理,同时派专家及监管人员到现场,按照各自职责开展风险辨识,全面排查隐患,确保生产经营单位停(限)产期间安全、稳定,避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事件。
市人民政府应加强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能力建设,充实预报预警力量,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仪器设备、预报预警模型等软硬件配备,加强环境空气质量、气象条件预测等相关领域研究。
市应急指挥部应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健全应急人员通讯信息库,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的及时有效传达。
各旗县区政府、有关单位要对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应急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严格监管。充分利用大数据、智能化分析等手段,实时分析污染源在线监测、城市工业用电量、重点涉气企业用电量、城市车流量、重型载货车活动水平、非道路移动机械作业动态、遥感等数据,筛选涉嫌存在应急减排措施不落实的企业,对其进行重点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应急响应期间减排措施不落实、自动监测数据造假、生产记录造假等违法行为。对已评定绩效等级的工业企业、绿色标杆工地等,未达到相应指标要求的,按规定降级处理。
市指挥部办公室要督导检查各旗县区应急响应措施工作开展情况,定期对督导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
市指挥部办公室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和完善本预案,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根据本预案制定本部门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对涉及本部门监管的单位要及时更新减排措施项目清单并落实措施;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方案,方案中要包括本行政区域工业源、扬尘源和涉供暖工业企业减排措施清单。各成员单位、各旗县区(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和应急工作方案应及时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每年12月底将更新后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及信息网络,广泛宣传重污染天气应急法律法规、健康防护措施等,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指挥部、各旗县区(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原则上每年采暖季之前组织开展一次应急预案演练,重点检验发生重污染天气时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情况,完成演练后及时总结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措施和机制。各旗县区(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在演练结束后总结演练情况,并将情况汇报至指挥部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要求,修编《呼和浩特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公布。新修订的应急预案要及时向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制定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并向社会公布,专项实施方案要细化各项措施,做到切实可行、科学有效。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呼和浩特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3修订版)》(呼环委办发〔2023〕135号)同时废止。
来源: 市政府办公室
呼和浩特市纪委监委举报电话:(0471)12388-2 网上举报:neimeng.12388.gov.cn 网站技术维护传真电话:0471-4608394 邮编:010010 接诉即办(投诉热线):0471-12345
索 引 号 | 11501000115201320201320/2024-00061 |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 ||
发文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2024-05-02 | ||
公文时效 | 有效 |
索 引 号 | 11501000115201320201320/2024-00061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
---|---|---|---|
发文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2024-05-02 | 公文时效 | 有效 |
收藏成功,可以进入"用户中心"进行查看!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林格尔新区管委会,市各相关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呼和浩特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呼和浩特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版)
为强化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有效落实应急减排措施,减轻重污染天气带来的危害,保障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特制定本预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补充说明的通知》(环办便函〔2021〕341号)、《内蒙古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内蒙古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版)》、《呼和浩特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条例》、《呼和浩特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呼政发〔2023〕6号)、《呼和浩特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呼政办字〔2023〕15号)、《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环大气〔2022〕68号)、《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的指导意见》(环大气〔2024〕6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
本预案适用于呼和浩特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因火灾、沙尘等不可抗因素造成的重污染天气,不纳入本预案范畴。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以保障公众健康为首要目标,提前预警,强化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的影响。
(2)科学预警,及时响应。完善空气质量监测体系,强化实时监测,及时准确把握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加强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工作。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3)分级管控,精准减排。按照空气污染程度和持续时间,完善分级预警制度;强化分析研判,定期会商,有效实施预警。根据不同级别应急响应,实施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管理,差别化管控,推动行业治理水平整体提升,实现污染减排与行业高质量发展。
(4)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市有关部门和各旗县区(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司其职,强化协作,综合采用经济、法律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协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处置工作,形成重污染天气应对合力。倡导公众绿色低碳生活,广泛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5)属地管理,应急联防。加强发生重污染天气时区域统筹,由所属地区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作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建立健全应急联动机制,形成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合力。
本预案是《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及16项专项预案的通知》(呼政发〔2023〕6号)的专项预案,其下级预案包括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各旗县区(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或专项方案)及重点行业企业重污染天气“一厂一策”应急减排实施方案。
呼和浩特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实行总指挥负责制,总指挥由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市长担任。
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市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市重污染天气决策、应急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指导督促各成员单位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处置工作;向国家和内蒙古自治区报告重污染天气应对情况;发布重污染天气信息。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市委宣传部、网信办,市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员会、教育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文化旅游广电局、气象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牧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融媒体中心、市公交总公司及联通、移动、电信呼市分公司等。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呼和浩特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指挥部办公室)。指挥部办公室作为常设机构,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市生态环境局分管副局长和市气象局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副主任;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
指挥部办公室下设预报预警组、监督检查组、工业源应急组、扬尘源应急组、移动源应急组、宣传引导组和专家组。
工作职责:贯彻指挥部工作部署,组织重污染天气研判,督促检查各职能组工作的开展;完善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协助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解除。
应急响应组织机构架构图见附图1。
预报预警组由市生态环境局、气象局组成。负责环境空气质量预测和气象观测,做好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和会商研判等工作,提出重污染天气预报等级建议。
监督检查组由指挥部办公室组建,成员为市生态环境局、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应急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工作人员。负责在发生重污染天气时,检查督促相关工作。
工业源应急组由市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成。负责指导和检查重点企业专项实施方案的编制和执行情况;优化发电排序和电力调配;负责对违法排污单位依法实行严格处罚等。
扬尘源应急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局、农牧局组成。负责对道路、施工、土壤、堆场等扬尘的控制和检查;加大洒水清扫等保洁力度;督促各施工工地停工;加大露天焚烧秸秆等行为的检查力度;督促落实区域内响应措施。
移动源应急组由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交总公司组成。负责开展道路行驶车辆的执法检查,强化道路抽检频次;落实高排放机动车限行措施,宣传提倡公共交通设施出行,优化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市民出行。
宣传引导组由市委宣传部、网信办,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市融媒体中心,联通、移动、电信呼市分公司组成。负责指导做好新闻发布工作;组织开展宣传报道;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组由市应急指挥部负责组建,成员为气象、化学、环境监测、环境评估等领域专家。主要职责为:对重污染天气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预警等级作出科学研判,为市应急指挥部的决策和指挥提供科学依据。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成立本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统一指挥、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应对处置工作;组织、修订和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落实区域联防联控要求和具体应急措施;组织、指导有关企事业单位制定落实应急预案和减排清单,规范应急响应。
市生态环境局、气象局加强信息资源共享,加强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日常监测;视情况开展高空污染物和高空环境气象要素监测以及重点区域移动车载式连续监测;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环境空气质量现状评价以及趋势分析工作,为预报、会商、预警提供决策依据。
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内蒙古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呼和浩特分站、呼和浩特市气象台,对未来3天气象条件、空气质量进行预报;对未来7天气象条件、空气质量变化趋势进行预测。为预警、响应提供决策依据。
市生态环境局、气象局对未来可能出现的重污染天气进行联合会商研判,必要时组织专家开展集体会商。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预警发布、调整、解除建议。当预测可能出现两天及以上重污染天气时,按空气质量预报结果上限提出预警级别建议。发生区域性重污染天气时,加强与周边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心的信息共享、会商研判,及时启动区域应急联动。
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AQI(空气质量指数)日均值为指标。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由低级到高级分为黄色(Ⅲ级)、橙色(Ⅱ级)和红色(Ⅰ级)预警,红色预警为最高级别,预警等级可根据天气情况进行升级、降级或解除。各级别分级标准为:
黄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
根据空气质量实况和预测预报会商结果,对全市或部分旗县区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
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即将达到预警启动条件时,市生态环境局、气象局立即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会商结果和预警建议,由市指挥部办公室按程序向市应急指挥部报批预警信息。
黄色预警,由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签发审批;橙色和红色预警,由市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预警建议,报市指挥部审批。预警解除信息由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审批。
由市人民政府按照预警分级原则上提前48小时发布预警信息。如果遇到特殊气象情况预警信息未能提前发布,及时判断是否满足预警条件,满足预警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当监测到空气质量已达到重度及以上污染级别,并且预测到未来24小时内空气质量不会有明显改善时,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尽早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
3.2.3.1 发布权限。黄色预警经市指挥部办公室对外发布并备案;橙色和红色预警由市指挥部或授权指挥部办公室对外发布并备案。
3.2.3.2 预警内容。预警信息内容应当准确具体,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污染现状、预警级别、可能影响范围、预警期限、大气扩散条件、未来变化趋势、气象条件、敏感人群影响及防护措施等信息。
3.2.3.3 发布途径。市指挥部办公室通过以下几种途径发布预警信息:
一是预警通知由市政府办公室政务协同平台向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发布,并在市政府网站进行公告。各成员单位接到预警通知后,根据职责分工启动相应的实施方案。
二是预警信息由市文化旅游广电局通过市广播电视台、通信运营商,以短信、广播、电视、网络和报纸等方式及时向公众发布。
3.2.3.4 应急值守。达到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条件时,监测值班人员24小时在岗,加强监控,对重污染天气可能发生的时间、范围、污染程度、主要污染物、可能受影响的区域等情况,每4小时进行更新并作出预测预报。
预警信息发布后,发布单位应当加强信息收集、分析、研判等工作。实时监测AQI数据,预测AQI日均变化,根据AQI变化数据及时调整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
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提前发布信息。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36小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最高级别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到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尽早采取升级措施。
预警调整、解除的主体及程序与预警发布相同。
对应预警等级,实行三级响应。
(1)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响应。
(2)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响应。
(3)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响应。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各旗县区及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按照有关规定落实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响应工作。必要时,报请市政府给予指导、协调和支援。
发布黄色预警信息后,由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研判结果及时启动Ⅲ级响应;发布橙色预警信息后,由指挥部副总指挥批准启动Ⅱ级响应;发布红色预警信息后,由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启动Ⅰ级响应。启动应急响应后,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立即采取与预警等级对应的应急响应措施。
4.3.1.1 各旗县区(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属地管理原则组织修订应急预案,明确预案管理实施流程,落实责任主体和部门分工,确保预案可操作、企业减排措施具体可行,做到“一厂一策”。
4.3.1.2 市生态环境局指导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及时更新“一厂一策”应急减排实施方案,并做到“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
4.3.1.3 对新兴产业、战略性产业和保障民生的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制定应急减排措施,尽量避免对正常生产生活造成影响。对承担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处理、涉及居民供暖等民生保障类企业,根据其承担的协同处置量和供暖面积等参数,应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实施“以量定产”或“以热定产”。
4.3.1.4 加强工业源、扬尘源、移动源污染与重污染天气发生的相关性分析,实行精准施策。强化重点区域、重点企业、重点时段分类管控措施,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对工业源中短时间内难以停产或延长时间的生产工序,可采取提高治污效率、限制生产负荷、提前调整生产计划等方式落实减排效果。
4.3.1.5 因臭氧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响应期间,加强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源的监管。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总量在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下,减排比例分别达到全社会总排放量的10%、20%和30%以上。
4.3.1.6 因颗粒物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细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总量在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下,减排比例分别达到全社会总排放量的10%、20%和30%以上。各旗县区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调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比例,但二者比例之和不得低于上述要求。
(1)宣传部门负责督导协调市级报社、广播电视台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发布健康防护提示,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疾病、呼吸道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应当留在室内,避免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确需户外活动或作业的,应采取防护措施。
(2)教育部门负责督导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组织幼儿园、中小学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3)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督导医疗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防护宣传和就医指导,增设相关疾病急(门)诊,增加医护人员,延长工作时间。
(1)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使用。
(2)鼓励乘坐公交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
(3)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1)工业源减排措施。市生态环境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职能分工负责督导企业落实“一厂一策”应急减排要求,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停产、加强污染治理、大宗物料错峰运输等措施实现减排。突出对工业涂装、家具制造、印刷包装、石化、医药制造、机械加工、铸造等企业的管控,督促企业强化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运行,减少有机溶剂使用,有条件的企业应在光化学反应关键时段(8—18时)安排错峰生产或暂停生产。增加对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
旗县区(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按照我市重污染天气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严格落实黄色预警期间各项减排措施。
(2)移动源减排措施。执行重污染天气移动源应急减排清单Ⅲ级响应减排措施。原则上,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建成区内禁止重型和中型柴油货车通行。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禁止使用不达标非道路移动机械。
市公安局负责依照当地人民政府发布的重污染天气限行通告,增加机动车路检、抽检数量和频率,配合生态环境部门严查冒黑烟车辆及尾气排放超标车辆上路行驶行为,对重型、中型货车及工程车等闯禁行的交通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引导过境车辆避开城市建成区行驶。限行区域内全天依法禁行高排放机动车。
全市范围内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打桩机、铲车、吊车等工程机械禁行(电动非道路移动机械除外)。增加对生产流通领域加油站和油库车用油品环保指标的检查频次,严厉打击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
旗县区(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按照我市重污染天气移动源应急减排清单,严格落实黄色预警各项减排措施。
(3)扬尘源减排措施。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建筑拆除、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建筑垃圾清运车辆和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开挖土石方的挖掘机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停止作业。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清扫、洒水、喷雾等作业频次(冰冻期结合实际执行)。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加强交通工程施工和公路运输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公路扬尘污染。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民生工程、应急抢险施工等根据需要可继续作业,但应严格落实“六个百分之百”(工地周边百分之百围挡、物料堆放百分之百覆盖、出入车辆百分之百冲洗、施工现场路面百分之百硬化、拆迁工地百分之百湿法作业、渣土车辆百分之百密闭运输)要求,裸露场地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在日常管控的基础上,增加对施工扬尘、渣土消纳场扬尘、道路扬尘等的检查频次。施工现场和重点企业煤、焦、渣、沙石等生产经营现场以及城市道路洒水冲洗频次,每日不少于3次。
旗县区(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按照本市重污染天气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严格落实黄色预警各项减排措施。
(4)生活源减排措施。加大对餐饮油烟净化设施、汽修喷涂作业、干洗行业等生活源的检查力度。在光化学反应关键时段(8—18时)应避免开展外立面喷涂、道路沥青铺设、市政设施维护、交通标志标线刷漆等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作业。确需施工的应实施精细化管控,使用水性涂料等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
依法禁止违规露天燃烧农业废弃物、城市清扫废物、园林废弃物、建筑废弃物、罚没品等。根据《呼和浩特市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堆燃旺火的决定》依法限制或禁止烟花爆竹燃放,有关部门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检查与执法力度。有条件的旗县区可采取人工增雨等气象干预措施。
在执行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或强化以下减排措施。
(1)尽量减少能源消耗,所有公共建筑内的单位,除医院等特殊单位以及在生产工艺上对温度有特定要求并经批准的用户之外,建议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较平时提高2-4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较平时降低2-4摄氏度。
(2)公共交通增加运营班次,缩短运营间隔时间,灵活调度运营班次,市区主干道延长收车时间60分钟。
(3)提倡绿色出行。
(1)工业源减排措施。针对涉气工序采取停限产或提高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率等方式实现减排。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统筹实施燃煤发电企业分阶段轮流限制发电措施。
旗县区(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按照本区域重污染天气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严格落实橙色预警各项减排措施。
(2)移动源减排措施。旗县区(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按照本区域重污染天气移动源应急减排清单,严格落实橙色预警各项减排措施。依法禁止高排放机动车在绕城高速公路以内区域的城市道路行驶。减少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车辆使用。市交通运输局适时调整公共交通运输能力,保障市民出行。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应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矿山(含煤矿)、物流企业(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次)的单位应当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料为燃气的重型载货汽车)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
(3)扬尘源减排措施。旗县区(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按照本区域重污染天气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严格落实橙色预警各项减排措施。依法禁止所有园林绿化、道路开挖等室外施工作业。依法禁止所有渣土消纳场接纳渣土或进行场内渣土转运和挖掘施工作业。加强施工扬尘环境监管和执法检查工作,督促施工单位停工。加强对产生扬尘、粉尘、烟尘等重点企业的煤、焦、渣、沙石等堆场实施覆盖或者不间断喷淋等控尘措施情况的检查。建筑工地对料堆、土堆提高洒水和喷淋频次或采取覆盖措施。施工现场和重点企业煤、焦、渣、沙石等生产经营现场洒水冲洗频次,每日不少于4次;城市道路洒水冲洗频次,每日不少于4次,增加夜间洒水冲洗作业。
气象部门根据气象条件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在执行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市教育局可指导有条件的幼儿园、中小学校停课,并合理安排停课期间学生的学习,尽量做到停课不停学。
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情况和应急响应措施,可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方式进行办公。
(1)工业源减排措施。旗县区(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按照本区域重污染天气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严格落实红色预警各项减排措施。列入年度落后产能淘汰计划的排放大气污染物企业全部依法停产。
(2)移动源减排措施。旗县区(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按照本区域重污染天气移动源应急减排清单,严格落实红色预警各项减排措施。
(3)扬尘源减排措施。旗县区(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按照本区域重污染天气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严格落实红色预警各项减排措施。
由市生态环境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牧局等负有强制性减排监管或督导职责的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启动部门专项实施方案,协同落实减排措施。同时,加强分析、研判、评估,每日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
在Ⅱ级响应的基础上,指挥部办公室派出综合督查组,对旗县区(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落实应急响应措施情况和市各相关单位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建立区域间重污染天气联防联控机制,共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在生态环境部、京津冀区域中心、自治区生态环境厅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办公室的统一协调下,加强与周边城市在应对重污染天气方面的区域协作。市指挥部办公室强化与周边城市的信息交流和应急协调,提高对重污染天气的预测及趋势研判的及时性、准确度;当大气污染受外来影响明显时,及时向相关地市提出污染减排支持意见和建议,区域协作共同减缓重污染天气的影响。
区域联防联控启动条件:当接到生态环境部、京津冀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心及自治区生态环境厅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区域重污染天气预警提示信息时,启动本预案相应级别的区域联合预警。
预警解除后,应急响应自动终止。
应急响应终止5个工作日内,各成员单位、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将应急响应评估报告报送指挥部办公室。
旗县区指挥部应在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调整和解除后1天内将相关信息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发生重污染天气的旗县区,视情况向周边旗县区或城市通报有关情况。
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时监测、预警预报、应急响应等情况,及时向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涉及的旗县区指挥部通报情况,并根据需要加强与周边城市沟通。
借助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平台,通过发布新闻通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和应对情况,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应急终止后,市指挥部办公室及时组织各成员单位负责人、专家对此次重污染天气应急过程以及响应效果做出总结,分析存在问题,提出对策建议,对可能造成的后续环境污染进行评估。指挥部办公室在一周内将落实情况及评估报告以书面形式报市指挥部。评估报告应包括应急响应等级、减排措施、存在问题、实施效果等,并针对突出问题提出改进措施等。
为确保各项措施及时有效执行,必须保证“设备配备、人员组织、措施落实”三到位。各级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专项资金,按照“整合存量,优化增量”的原则,加大大气污染防治和应急投入力度,用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和保障各项大气污染应急措施的开展。
各旗县区(开发区)政府(管委会)、市有关部门、相关单位要加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分析研判,组织开展专业技术培训,提高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能力。建立重污染天气应对专家库,充分发挥专家在指挥决策、应急处置等方面的作用。
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后,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实施应急减排措施,市应急管理局与生态环境局应加强沟通协调,依法确定应急减排措施实施期间企业安全风险等级,对风险较大的企业,要指导旗县区级应急管理,同时派专家及监管人员到现场,按照各自职责开展风险辨识,全面排查隐患,确保生产经营单位停(限)产期间安全、稳定,避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事件。
市人民政府应加强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能力建设,充实预报预警力量,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仪器设备、预报预警模型等软硬件配备,加强环境空气质量、气象条件预测等相关领域研究。
市应急指挥部应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健全应急人员通讯信息库,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的及时有效传达。
各旗县区政府、有关单位要对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应急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严格监管。充分利用大数据、智能化分析等手段,实时分析污染源在线监测、城市工业用电量、重点涉气企业用电量、城市车流量、重型载货车活动水平、非道路移动机械作业动态、遥感等数据,筛选涉嫌存在应急减排措施不落实的企业,对其进行重点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应急响应期间减排措施不落实、自动监测数据造假、生产记录造假等违法行为。对已评定绩效等级的工业企业、绿色标杆工地等,未达到相应指标要求的,按规定降级处理。
市指挥部办公室要督导检查各旗县区应急响应措施工作开展情况,定期对督导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
市指挥部办公室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和完善本预案,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根据本预案制定本部门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对涉及本部门监管的单位要及时更新减排措施项目清单并落实措施;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方案,方案中要包括本行政区域工业源、扬尘源和涉供暖工业企业减排措施清单。各成员单位、各旗县区(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和应急工作方案应及时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每年12月底将更新后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及信息网络,广泛宣传重污染天气应急法律法规、健康防护措施等,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指挥部、各旗县区(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原则上每年采暖季之前组织开展一次应急预案演练,重点检验发生重污染天气时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情况,完成演练后及时总结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措施和机制。各旗县区(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在演练结束后总结演练情况,并将情况汇报至指挥部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要求,修编《呼和浩特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公布。新修订的应急预案要及时向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制定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并向社会公布,专项实施方案要细化各项措施,做到切实可行、科学有效。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呼和浩特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3修订版)》(呼环委办发〔2023〕135号)同时废止。
是否“确认”跳转到登录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