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 网站首页
  • 走进青城
  • 政务动态
  • 政务公开
  • 政务服务
  • 政民互动
  • 数据开放
  • 个人中心
当前位置: 首页 > 部门信息公开 > 市政府组成部门 > 市政府办公室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策解读 > 市政府政策解读

《呼和浩特市建立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
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2-07-15 15:55  
字体:[ 大 中 小 ]
分享到:

一、制定依据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21〕82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建立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保障制度的通知》(内医保办发〔2021〕42号)文件精神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二、主要内容

(一)个人账户划入比例和支付范围调整

1、自2022年10月1日起,以统账结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在职职工个人账户按照本人缴费基数2%计入;按统账结合缴费的退休人员个人账户,逐步调整到由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以2021年全区平均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按照3%比例定额划入个人账户,2023年1月起以上年度全区平均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按照2%比例定额划入个人账户。

2、个人账户支付范围: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职工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费。

(二)门诊统筹待遇标准:在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不含门诊慢特病和特殊用药医疗费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1000元,累计支付限额为在职职工5000元、退休人员6000元。对起付标准以上、支付限额以下的政策范围内费用,在职职工支付比例三级医疗机构60%、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80%,退休人员增加5个百分点。

(三)将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提供的用药保障服务纳入门诊保障范围

将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提供的用药保障服务纳入门诊保障范围,支持参保人员持定点医疗机构外配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结算和配药,充分发挥定点零售药店便民、可及的作用。

政策解读联系人:贾凤英  联系电话:0471-2386093

附件:
打印 关闭 收藏

收藏成功,可以进入"用户中心"进行查看!

来源: 市医疗保障局

点击阅读 一键下载

政策原文

  •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建立完善职工 基本医...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网站声明

主办单位: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政府网站标识码:1501000001

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1号 党政机关大楼

蒙ICP备16003084号-4  蒙公网安备 15010202150124号

  • 政务微博 政务微博
  • 政务微信 呼和浩特发布 政务公开微信

呼和浩特市纪委监委举报电话:(0471)12388-2 网上举报:neimeng.12388.gov.cn 邮编:010010 接诉即办(投诉热线):0471-12345

(积分统计查询)

蒙文 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退出长辈版
头像 欢迎到访! 登录 / 注册
  • 网站首页
  • 走进青城
  • 政务动态
  • 政务公开
  • 政务服务
  • 政民互动
  • 数据开放
  • 个人中心
我的咨询 我的订阅 我的收藏 我的足迹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当前位置: 首页 > 部门信息公开 > 市政府组成部门 > 市政府办公室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策解读 > 市政府政策解读

《呼和浩特市建立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
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7-15 15:55  
来源:市医疗保障局 
收藏

收藏成功,可以进入"用户中心"进行查看!

一、制定依据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21〕82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建立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保障制度的通知》(内医保办发〔2021〕42号)文件精神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二、主要内容

(一)个人账户划入比例和支付范围调整

1、自2022年10月1日起,以统账结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在职职工个人账户按照本人缴费基数2%计入;按统账结合缴费的退休人员个人账户,逐步调整到由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以2021年全区平均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按照3%比例定额划入个人账户,2023年1月起以上年度全区平均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按照2%比例定额划入个人账户。

2、个人账户支付范围: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职工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费。

(二)门诊统筹待遇标准:在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不含门诊慢特病和特殊用药医疗费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1000元,累计支付限额为在职职工5000元、退休人员6000元。对起付标准以上、支付限额以下的政策范围内费用,在职职工支付比例三级医疗机构60%、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80%,退休人员增加5个百分点。

(三)将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提供的用药保障服务纳入门诊保障范围

将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提供的用药保障服务纳入门诊保障范围,支持参保人员持定点医疗机构外配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结算和配药,充分发挥定点零售药店便民、可及的作用。

政策解读联系人:贾凤英  联系电话:0471-2386093

附件:

点击阅读 一键下载

政策原文

  •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建立完善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网站声明

主办单位: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政府网站标识码:1501000001

蒙ICP备16003084号-4

蒙公网安备 15010202150124号

您还未登录,请登录后进行收藏!

是否“确认”跳转到登录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