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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2-09-29 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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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依据

2021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明确提出“十四五”期间,全国住房建设的重点任务是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2022年,6月,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0部门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内建保金〔2022〕96 号),进一步明确了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支持政策和建设管理要求。

按照《呼和浩特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呼政办发〔2021〕26号)规定,我市“十四五”时期计划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4.2万套,每年计划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不低于1万套,为了拓展房源筹集渠道,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审批流程,市住建局在充分征求市四区、开发区、和林新区、市行政审批、自然资源等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呼和浩特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管理办法》,经市政府2022年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修改完善后印发。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分为五部分,包括总则、认定条件、认定流程、监督管理和附则,其中:

(一)总则。主要明确了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筹集渠道和部门职责分工。

(二)认定条件。主要是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类型、面积标准、运营年限和装修标准进行了明确。其中,建设类型分为住宅型和宿舍型,面积标准以小户型为主,住宅型面积70 平方米以下比例不低于80%;宿舍性面积控制在30-50平米左右。运营年限规定,市场租赁类筹集的房源,运营期限以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年限为准(原则不低于5年);改建(改造)类筹集的房源,运营期限不少于5年;新建类房源,运营期限不少于10年;出让用地配建筹集的房源,不得退出保租房管理;国有企业建设的安居项目调整筹集的房源,运营期限不少于10年。运营到期后按原土地用途重新完善审批手续。

(三)认定流程。申请人通过辖区政府(管委会)申报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材料,开展项目前期审查工作,履行公示程序,无异议的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住建局)统一汇总,最后经市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后备案,市住建局核发《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

对于新建住宅项目配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持《土地成交确认书》可直接办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

(四)监督管理。主要是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可能存在的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以租代售、骗取政策和补贴、改变用途等行为进行督查检查,同时,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工程质量、项目推进、建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撤销项目认定书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规定。

(五)附则。定义了集中式保障性租赁住房,明确了认定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政策解读来源:市住建局;联系人:李武;联系电话:0471-62725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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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9-29 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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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依据

2021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明确提出“十四五”期间,全国住房建设的重点任务是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2022年,6月,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0部门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内建保金〔2022〕96 号),进一步明确了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支持政策和建设管理要求。

按照《呼和浩特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呼政办发〔2021〕26号)规定,我市“十四五”时期计划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4.2万套,每年计划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不低于1万套,为了拓展房源筹集渠道,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审批流程,市住建局在充分征求市四区、开发区、和林新区、市行政审批、自然资源等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呼和浩特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管理办法》,经市政府2022年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修改完善后印发。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分为五部分,包括总则、认定条件、认定流程、监督管理和附则,其中:

(一)总则。主要明确了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筹集渠道和部门职责分工。

(二)认定条件。主要是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类型、面积标准、运营年限和装修标准进行了明确。其中,建设类型分为住宅型和宿舍型,面积标准以小户型为主,住宅型面积70 平方米以下比例不低于80%;宿舍性面积控制在30-50平米左右。运营年限规定,市场租赁类筹集的房源,运营期限以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年限为准(原则不低于5年);改建(改造)类筹集的房源,运营期限不少于5年;新建类房源,运营期限不少于10年;出让用地配建筹集的房源,不得退出保租房管理;国有企业建设的安居项目调整筹集的房源,运营期限不少于10年。运营到期后按原土地用途重新完善审批手续。

(三)认定流程。申请人通过辖区政府(管委会)申报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材料,开展项目前期审查工作,履行公示程序,无异议的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住建局)统一汇总,最后经市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后备案,市住建局核发《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

对于新建住宅项目配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持《土地成交确认书》可直接办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

(四)监督管理。主要是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可能存在的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以租代售、骗取政策和补贴、改变用途等行为进行督查检查,同时,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工程质量、项目推进、建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撤销项目认定书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规定。

(五)附则。定义了集中式保障性租赁住房,明确了认定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政策解读来源:市住建局;联系人:李武;联系电话:0471-62725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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