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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农牧业生产设施所有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3-06-21 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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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编制背景及意义

发展设施农业是推动乡村产业振兴的重要抓手,也是助推农业基础设施现代化迈上新台阶的重要举措,同时是保障菜篮子安全、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三产融合新业态发展的重要手段。为加强农业设施管理,完善农业设施权能,促进呼和浩特市都市现代农业发展,按照《国务院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国发〔2020〕18号)、《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乡村振兴局关于金融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意见》(银发〔2021〕171号)等相关政策,在参考借鉴云南省大理州、四川成都市、巴彦淖尔市五原县等地区经验的基础上,呼和浩特市制定印发了《呼和浩特市农牧业生产设施所有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的出台,一方面能够拓宽全市设施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渠道,有效破解阻碍设施农业发展的障碍;另一方面严格明确设施农业所有权人权益,推动解决设施农业发展中存在的运行不畅、废旧闲置温室多、矛盾纠纷大、设施设备老旧等问题。

二、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分三章共二十三条,对我市农牧业生产设施所有权登记管理工作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作出了科学合理的规范与要求。

第一章《总则》,共七条,主要明确了《暂行办法》制定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明确了农牧业生产设施、农牧业生产设施所有权、农牧业生产设施所有权登记证涵义,确定了各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及农牧业生产设施所有权登记实行的原则。

第二章《登记管理》,共十四条,主要明确了农牧业生产设施所有权的登记条件、登记类型、登记内容、登记流程等,对办理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抵押登记所需提交的资料进行了规定,同时对农牧业生产设施所有权登记证失效情形、补发换证等情况作出了详细规定。

第三章《附则》,共两条,主要明确了《呼和浩特市农牧业生产设施所有权登记证》监制单位、有效期、解释单位和生效时间。

政策解读来源:市农牧局

联系人:郭旭,呼和浩特市农牧局种植业管理科科长

联系电话:0471-4369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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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市农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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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

  •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农牧业生产设施登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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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农牧业生产设施所有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6-21 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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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编制背景及意义

发展设施农业是推动乡村产业振兴的重要抓手,也是助推农业基础设施现代化迈上新台阶的重要举措,同时是保障菜篮子安全、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三产融合新业态发展的重要手段。为加强农业设施管理,完善农业设施权能,促进呼和浩特市都市现代农业发展,按照《国务院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国发〔2020〕18号)、《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乡村振兴局关于金融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意见》(银发〔2021〕171号)等相关政策,在参考借鉴云南省大理州、四川成都市、巴彦淖尔市五原县等地区经验的基础上,呼和浩特市制定印发了《呼和浩特市农牧业生产设施所有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的出台,一方面能够拓宽全市设施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渠道,有效破解阻碍设施农业发展的障碍;另一方面严格明确设施农业所有权人权益,推动解决设施农业发展中存在的运行不畅、废旧闲置温室多、矛盾纠纷大、设施设备老旧等问题。

二、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分三章共二十三条,对我市农牧业生产设施所有权登记管理工作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作出了科学合理的规范与要求。

第一章《总则》,共七条,主要明确了《暂行办法》制定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明确了农牧业生产设施、农牧业生产设施所有权、农牧业生产设施所有权登记证涵义,确定了各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及农牧业生产设施所有权登记实行的原则。

第二章《登记管理》,共十四条,主要明确了农牧业生产设施所有权的登记条件、登记类型、登记内容、登记流程等,对办理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抵押登记所需提交的资料进行了规定,同时对农牧业生产设施所有权登记证失效情形、补发换证等情况作出了详细规定。

第三章《附则》,共两条,主要明确了《呼和浩特市农牧业生产设施所有权登记证》监制单位、有效期、解释单位和生效时间。

政策解读来源:市农牧局

联系人:郭旭,呼和浩特市农牧局种植业管理科科长

联系电话:0471-4369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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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
    农牧业生产设施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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