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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非居民超量加价水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3-07-10 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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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及意义

我市一直以来高度重视节约用水立法工作。2003年我市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制定出台《呼和浩特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20年对《条例》进行第一次修正,2022年进行第二次修正。《条例》施行以来,对强化我市节约用水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法治保障作用。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镇非居民节约用水管理,实现水资源高效利用,根据《条例》第十二条第五款“非居民用水人超量加价水费征收和使用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规定,按照市政府安排部署,市水务局牵头组织成立起草工作小组,在充分征求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委、住建局、财政局、农牧局、自然资源局、林草局、工信局和春华水务公司等17家单位意见基础上,经过网上公告、书面征求意见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共收到10家涉水相关企业和1家相关行业协会修改意见,经实地调研和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呼和浩特市非居民超量加价水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二、起草依据

主要依据《内蒙古自治区节约用水条例》《呼和浩特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建立健全内蒙古自治区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的通知》等节水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三、主要内容

草案共十四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明确我市非居民用水范围,包括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非居民用水人,含特种用水或特殊行业用水,消防用水除外。

(二)明确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非居民用水人计划用水量核定、调整和考核工作,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非居民用水加价标准制定,城镇公共供水企业负责非居民用水人超量加价水费收取。

(三)明确非居民超量加价水费征收过程中计费周期为按年核定,并向社会公示。计划用水量核定采用定额法和统计法两种方法。

(四)进一步明确非居民用水人超量加价水量水费执行标准,非居民用水人超量加价仅对自来水价格加价,不包含污水处理费、水资源税和各种附加。

(五)明确非居民用水人超量加价水费作为城镇供水企业水费收入,不得用于供水企业日常开支或者人员工资奖金等支出。

联系人:孙彩萍,呼和浩特市水务局水政科科长  电话:0471-6621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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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市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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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非居民超量加价水费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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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非居民超量加价水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7-10 17:25  
来源:市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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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及意义

我市一直以来高度重视节约用水立法工作。2003年我市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制定出台《呼和浩特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20年对《条例》进行第一次修正,2022年进行第二次修正。《条例》施行以来,对强化我市节约用水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法治保障作用。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镇非居民节约用水管理,实现水资源高效利用,根据《条例》第十二条第五款“非居民用水人超量加价水费征收和使用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规定,按照市政府安排部署,市水务局牵头组织成立起草工作小组,在充分征求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委、住建局、财政局、农牧局、自然资源局、林草局、工信局和春华水务公司等17家单位意见基础上,经过网上公告、书面征求意见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共收到10家涉水相关企业和1家相关行业协会修改意见,经实地调研和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呼和浩特市非居民超量加价水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二、起草依据

主要依据《内蒙古自治区节约用水条例》《呼和浩特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建立健全内蒙古自治区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的通知》等节水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三、主要内容

草案共十四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明确我市非居民用水范围,包括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非居民用水人,含特种用水或特殊行业用水,消防用水除外。

(二)明确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非居民用水人计划用水量核定、调整和考核工作,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非居民用水加价标准制定,城镇公共供水企业负责非居民用水人超量加价水费收取。

(三)明确非居民超量加价水费征收过程中计费周期为按年核定,并向社会公示。计划用水量核定采用定额法和统计法两种方法。

(四)进一步明确非居民用水人超量加价水量水费执行标准,非居民用水人超量加价仅对自来水价格加价,不包含污水处理费、水资源税和各种附加。

(五)明确非居民用水人超量加价水费作为城镇供水企业水费收入,不得用于供水企业日常开支或者人员工资奖金等支出。

联系人:孙彩萍,呼和浩特市水务局水政科科长  电话:0471-6621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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