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法背景
《呼和浩特市城镇非居民取用水管理办法》是在《呼和浩特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呼和浩特市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呼和浩特市非居民超量加价水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基础上,参考北京、深圳等地立法规定,充分征求旗县区政府和相关部门意见制定完成,是对城镇非居民取用水行为实施全过程闭环管理的立法规范性文件。
二、编制内容
《办法》共32条,主要规定了7方面内容。
(一)明确适用范围。《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镇非居民取用水、绿化用水、施工降水、节约用水及再生水利用,实现对非居民取用水管理全覆盖。
(二)强化闲置水指标管控。为实现水资源高效配置利用,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闲置取用水指标处置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非居民水指标闲置超过六个月,经水务部门认定为闲置水指标的,依法收回并统筹配置。
(三)强化水源井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在对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自备井实施封闭过程中,其中公共供水水量、水压不能满足用水需求区域内的水井,全部责成公共供水企业接收,纳入应急水源井管理。
(四)强化绿化用水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城镇绿化用水、景观用水应当坚持节水导向,采用节水技术,优先利用再生水和雨水,提高水资源利用率。推广采用滴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方式,不得采用漫灌等高耗水灌溉方式。禁止将地下水、自来水作为景观河、人工湖用水。
(五)强化施工降水管理。《办法》第四章规定建设项目施工降水应当依法办理施工降水审批手续,同时规定施工降水严禁排入城镇污水管网。
(六)强化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在非居民超量加价水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基础上,规定非居民用水应当按照水资源配置实行计划用水,同时规定城镇年取用水万吨以上非居民用水人限期建成节水型企业,制定节水计划,落实节水措施。
(七)强化再生水利用。《办法》第六章规定非居民使用再生水暂不征收污水处理费,不执行超量加价计划用水制度,鼓励非居民使用再生水,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政策解读来源:市水务局
联系人:孙彩萍,联系电话:0471-6621243
来源: 市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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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法背景
《呼和浩特市城镇非居民取用水管理办法》是在《呼和浩特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呼和浩特市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呼和浩特市非居民超量加价水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基础上,参考北京、深圳等地立法规定,充分征求旗县区政府和相关部门意见制定完成,是对城镇非居民取用水行为实施全过程闭环管理的立法规范性文件。
二、编制内容
《办法》共32条,主要规定了7方面内容。
(一)明确适用范围。《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镇非居民取用水、绿化用水、施工降水、节约用水及再生水利用,实现对非居民取用水管理全覆盖。
(二)强化闲置水指标管控。为实现水资源高效配置利用,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闲置取用水指标处置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非居民水指标闲置超过六个月,经水务部门认定为闲置水指标的,依法收回并统筹配置。
(三)强化水源井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在对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自备井实施封闭过程中,其中公共供水水量、水压不能满足用水需求区域内的水井,全部责成公共供水企业接收,纳入应急水源井管理。
(四)强化绿化用水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城镇绿化用水、景观用水应当坚持节水导向,采用节水技术,优先利用再生水和雨水,提高水资源利用率。推广采用滴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方式,不得采用漫灌等高耗水灌溉方式。禁止将地下水、自来水作为景观河、人工湖用水。
(五)强化施工降水管理。《办法》第四章规定建设项目施工降水应当依法办理施工降水审批手续,同时规定施工降水严禁排入城镇污水管网。
(六)强化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在非居民超量加价水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基础上,规定非居民用水应当按照水资源配置实行计划用水,同时规定城镇年取用水万吨以上非居民用水人限期建成节水型企业,制定节水计划,落实节水措施。
(七)强化再生水利用。《办法》第六章规定非居民使用再生水暂不征收污水处理费,不执行超量加价计划用水制度,鼓励非居民使用再生水,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政策解读来源:市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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