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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呼和浩特市城镇非居民取用水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4-06-14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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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法背景

《呼和浩特市城镇非居民取用水管理办法》是在《呼和浩特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呼和浩特市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呼和浩特市非居民超量加价水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基础上,参考北京、深圳等地立法规定,充分征求旗县区政府和相关部门意见制定完成,是对城镇非居民取用水行为实施全过程闭环管理的立法规范性文件。

二、编制内容

《办法》共32条,主要规定了7方面内容。

(一)明确适用范围。《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镇非居民取用水、绿化用水、施工降水、节约用水及再生水利用,实现对非居民取用水管理全覆盖。

(二)强化闲置水指标管控。为实现水资源高效配置利用,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闲置取用水指标处置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非居民水指标闲置超过六个月,经水务部门认定为闲置水指标的,依法收回并统筹配置。

(三)强化水源井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在对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自备井实施封闭过程中,其中公共供水水量、水压不能满足用水需求区域内的水井,全部责成公共供水企业接收,纳入应急水源井管理。

(四)强化绿化用水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城镇绿化用水、景观用水应当坚持节水导向,采用节水技术,优先利用再生水和雨水,提高水资源利用率。推广采用滴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方式,不得采用漫灌等高耗水灌溉方式。禁止将地下水、自来水作为景观河、人工湖用水。

(五)强化施工降水管理。《办法》第四章规定建设项目施工降水应当依法办理施工降水审批手续,同时规定施工降水严禁排入城镇污水管网。

(六)强化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在非居民超量加价水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基础上,规定非居民用水应当按照水资源配置实行计划用水,同时规定城镇年取用水万吨以上非居民用水人限期建成节水型企业,制定节水计划,落实节水措施。

(七)强化再生水利用。《办法》第六章规定非居民使用再生水暂不征收污水处理费,不执行超量加价计划用水制度,鼓励非居民使用再生水,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政策解读来源:市水务局 

联系人:孙彩萍,联系电话:0471-6621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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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

  •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城镇非居民取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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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呼和浩特市城镇非居民取用水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06-14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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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法背景

《呼和浩特市城镇非居民取用水管理办法》是在《呼和浩特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呼和浩特市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呼和浩特市非居民超量加价水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基础上,参考北京、深圳等地立法规定,充分征求旗县区政府和相关部门意见制定完成,是对城镇非居民取用水行为实施全过程闭环管理的立法规范性文件。

二、编制内容

《办法》共32条,主要规定了7方面内容。

(一)明确适用范围。《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镇非居民取用水、绿化用水、施工降水、节约用水及再生水利用,实现对非居民取用水管理全覆盖。

(二)强化闲置水指标管控。为实现水资源高效配置利用,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闲置取用水指标处置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非居民水指标闲置超过六个月,经水务部门认定为闲置水指标的,依法收回并统筹配置。

(三)强化水源井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在对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自备井实施封闭过程中,其中公共供水水量、水压不能满足用水需求区域内的水井,全部责成公共供水企业接收,纳入应急水源井管理。

(四)强化绿化用水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城镇绿化用水、景观用水应当坚持节水导向,采用节水技术,优先利用再生水和雨水,提高水资源利用率。推广采用滴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方式,不得采用漫灌等高耗水灌溉方式。禁止将地下水、自来水作为景观河、人工湖用水。

(五)强化施工降水管理。《办法》第四章规定建设项目施工降水应当依法办理施工降水审批手续,同时规定施工降水严禁排入城镇污水管网。

(六)强化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在非居民超量加价水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基础上,规定非居民用水应当按照水资源配置实行计划用水,同时规定城镇年取用水万吨以上非居民用水人限期建成节水型企业,制定节水计划,落实节水措施。

(七)强化再生水利用。《办法》第六章规定非居民使用再生水暂不征收污水处理费,不执行超量加价计划用水制度,鼓励非居民使用再生水,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政策解读来源:市水务局 

联系人:孙彩萍,联系电话:0471-6621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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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

  •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城镇非居民取用水
    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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