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背景
呼和浩特市作为内蒙古自治区首府,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关系到首府生态安全和社会经济长远发展。办法至今已施行逾15年,许多内容已经无法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为了加强我市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充分利用公共资源,推动我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我市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结合我市实际,进行了《呼和浩特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全面修订工作。
二、 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七章,共五十三条。
第一章:总则,共十条,主要规定了《办法》的立法目的、立法依据、适用范围、监管部门、工作原则等内容。明确了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应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工作部门的工作职责,明确了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垃圾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第二章:产生和收集,共十三条,主要规定了建筑垃圾产生前的治理以及产生后如何进行收集的管理。明确了建筑垃圾实行源头减量目标管理,规定了新建建设工程建筑垃圾实行限量管理,鼓励绿色建筑材料的应用。明确了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按照要求开展建筑垃圾收集工作。明确了本市实行装饰装修垃圾管理责任区、责任人制度,强化对装修垃圾的管理。
第三章:运输,共三条,主要规定了建筑垃圾的运输管理。明确了建筑垃圾运输的市场运营规范,明确了建筑垃圾处理实行联单管理制度,规定了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应当遵守的各项规定。
第四章:消纳和综合利用,共十条,主要规定了建筑垃圾的消纳和综合利用管理。明确了建筑垃圾应当优先资源化利用,明确了鼓励和发展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业,规定了建筑垃圾消纳场和综合利用场的各项要求。
第五章:监督管理,共七条,主要规定了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在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中的协同联动。明确了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多元参与、全民共建”的工作原则,实行协同管理、联合执法、信息共享制度。
第六章:法律责任,共九条,主要规定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应当追究的责任。明确了工程施工单位、运输单位、产生装修垃圾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明确了监管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共一条。明确了本办法实施的起始时间。
三、施行要求
本办法自2024年7月30日起施行。
四、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消纳、综合利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解读人:市城市管理局执法管理科 电话:0471-5900305
来源: 市城市管理局
呼和浩特市纪委监委举报电话:(0471)12388-2 网上举报:neimeng.12388.gov.cn 邮编:010010 接诉即办(投诉热线):0471-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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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订背景
呼和浩特市作为内蒙古自治区首府,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关系到首府生态安全和社会经济长远发展。办法至今已施行逾15年,许多内容已经无法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为了加强我市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充分利用公共资源,推动我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我市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结合我市实际,进行了《呼和浩特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全面修订工作。
二、 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七章,共五十三条。
第一章:总则,共十条,主要规定了《办法》的立法目的、立法依据、适用范围、监管部门、工作原则等内容。明确了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应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工作部门的工作职责,明确了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垃圾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第二章:产生和收集,共十三条,主要规定了建筑垃圾产生前的治理以及产生后如何进行收集的管理。明确了建筑垃圾实行源头减量目标管理,规定了新建建设工程建筑垃圾实行限量管理,鼓励绿色建筑材料的应用。明确了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按照要求开展建筑垃圾收集工作。明确了本市实行装饰装修垃圾管理责任区、责任人制度,强化对装修垃圾的管理。
第三章:运输,共三条,主要规定了建筑垃圾的运输管理。明确了建筑垃圾运输的市场运营规范,明确了建筑垃圾处理实行联单管理制度,规定了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应当遵守的各项规定。
第四章:消纳和综合利用,共十条,主要规定了建筑垃圾的消纳和综合利用管理。明确了建筑垃圾应当优先资源化利用,明确了鼓励和发展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业,规定了建筑垃圾消纳场和综合利用场的各项要求。
第五章:监督管理,共七条,主要规定了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在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中的协同联动。明确了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多元参与、全民共建”的工作原则,实行协同管理、联合执法、信息共享制度。
第六章:法律责任,共九条,主要规定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应当追究的责任。明确了工程施工单位、运输单位、产生装修垃圾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明确了监管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共一条。明确了本办法实施的起始时间。
三、施行要求
本办法自2024年7月30日起施行。
四、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消纳、综合利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解读人:市城市管理局执法管理科 电话:0471-590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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