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呼和浩特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制定的背景及依据
2017年,我市出台了《呼和浩特市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实施办法》(呼政办发〔2017〕20号),有效保障了特困供养人员的基本权益,在维护社会稳定、改善困难群众生活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中央、自治区相继出台社会救助相关政策,2017年的《实施办法》与现行政策已不相适应,为了使特困供养政策更加公平、公正实施,依据《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措施>的通知》(内党办发〔2021〕5号)和《呼和浩特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管理办法》(呼政办发〔2022〕83号)有关规定,制定了《呼和浩特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
二、总体思路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扎实稳住经济,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有关要求,进一步做好我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救助供养范围,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
三、主要内容
《认定办法》共12章37条,内容:总则、认定条件、申请及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核确认、救助供养内容、救助供养标准、救助供养形式、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终止救助供养、监督管理、附则。
(一)第一章总则,规定了《办法》制定的依据,明确了特困人员认定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和各级民政部门的职责。
(二)第二章是申请特困人员的认定条件,明确了申请人为呼和浩特市行政区域内持有本市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适度拓展了保障范围,明确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和一级视力残疾人为无劳动能力。放宽了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条件,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我市低保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三)第三章是申请及受理,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申请人救助供养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备的,应当及时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四)第四章是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调查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或提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等方式进行。旗县区民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依法依规查询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的户籍、纳税记录、社会保险缴纳、不动产登记、市场主体登记、住房公积金缴纳、车船登记,以及银行存款、商业保险、证券、互联网金融资产等信息,并出具核对报告。
(五)第五章是审核确认,缩短了审核确认时间,初审意见时间由原来“20个工作日提出初审意见”缩短为“15个工作日”。明确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审核确认,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确认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长期公布。
(六)第六章是救助供养内容,明确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内容包括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疗、提供住房救助、提供教育救助、办理丧葬事宜等内容。
(七)第七章是救助供养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
(八)第八章是救助供养形式,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在家分散供养和在当地的供养机构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鼓励在家分散供养;完全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优先为其提供集中供养服务。
(九)第九章是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明确对特困人员进行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的机构和标准。旗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特困人员应当享受的照料护理标准档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依据、自主穿衣、自主上下床、自主如厕、室内自主行走、自主洗澡6项指标综合评估。
(十)第十章是终止救助供养,规定了终止救助供养情形和程序。明确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十一)第十一章是监督管理,规定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特困人员供养工作的监督管理,各旗县区要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建立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政策解读人:呼和浩特市民政局 孙琳红
解读电话:0471-5282796
来源: 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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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呼和浩特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制定的背景及依据
2017年,我市出台了《呼和浩特市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实施办法》(呼政办发〔2017〕20号),有效保障了特困供养人员的基本权益,在维护社会稳定、改善困难群众生活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中央、自治区相继出台社会救助相关政策,2017年的《实施办法》与现行政策已不相适应,为了使特困供养政策更加公平、公正实施,依据《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措施>的通知》(内党办发〔2021〕5号)和《呼和浩特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管理办法》(呼政办发〔2022〕83号)有关规定,制定了《呼和浩特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
二、总体思路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扎实稳住经济,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有关要求,进一步做好我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救助供养范围,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
三、主要内容
《认定办法》共12章37条,内容:总则、认定条件、申请及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核确认、救助供养内容、救助供养标准、救助供养形式、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终止救助供养、监督管理、附则。
(一)第一章总则,规定了《办法》制定的依据,明确了特困人员认定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和各级民政部门的职责。
(二)第二章是申请特困人员的认定条件,明确了申请人为呼和浩特市行政区域内持有本市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适度拓展了保障范围,明确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和一级视力残疾人为无劳动能力。放宽了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条件,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我市低保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三)第三章是申请及受理,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申请人救助供养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备的,应当及时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四)第四章是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调查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或提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等方式进行。旗县区民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依法依规查询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的户籍、纳税记录、社会保险缴纳、不动产登记、市场主体登记、住房公积金缴纳、车船登记,以及银行存款、商业保险、证券、互联网金融资产等信息,并出具核对报告。
(五)第五章是审核确认,缩短了审核确认时间,初审意见时间由原来“20个工作日提出初审意见”缩短为“15个工作日”。明确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审核确认,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确认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长期公布。
(六)第六章是救助供养内容,明确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内容包括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疗、提供住房救助、提供教育救助、办理丧葬事宜等内容。
(七)第七章是救助供养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
(八)第八章是救助供养形式,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在家分散供养和在当地的供养机构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鼓励在家分散供养;完全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优先为其提供集中供养服务。
(九)第九章是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明确对特困人员进行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的机构和标准。旗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特困人员应当享受的照料护理标准档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依据、自主穿衣、自主上下床、自主如厕、室内自主行走、自主洗澡6项指标综合评估。
(十)第十章是终止救助供养,规定了终止救助供养情形和程序。明确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十一)第十一章是监督管理,规定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特困人员供养工作的监督管理,各旗县区要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建立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政策解读人:呼和浩特市民政局 孙琳红
解读电话:0471-52827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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