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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5-04-25 1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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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规范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工作,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按照《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令第722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51号令)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呼和浩特市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实施办法》共七章二十七条,分别是总则、购买主体、承接主体、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单位职责、监督管理、审查服务费用、附则。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我市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工作进行了规范: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工作原则、方式、范围。

第二章购买主体。购买主体为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购买主体要按照政府购买方式确定承接主体、签订购买服务合同。

第三章承接主体。明确了承接主体的条件和职责。承接主体不得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四章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单位职责。明确了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单位的职能职责。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不得随意变更。

第五章监督管理。各旗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监管项目的施工图审查日常监管工作;对建设、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施工图审查有关法律法规的,应依法予以处理。明确了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承接主体的审查服务质量、时效等进行考核评价。

第六章审查服务费用。审查服务费用为首次施工图审查费用及财务专项审计费用、专家评审费用。政府和国有投资占主导地位的项目不纳入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范围。明确了审查服务费用的结算方法。

第七章附则。规定了《办法》的施行日期。

政策解读人:王文洁  解读电话:0471-6321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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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呼和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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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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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5-04-25 16:35  
来源:呼和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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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规范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工作,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按照《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令第722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51号令)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呼和浩特市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实施办法》共七章二十七条,分别是总则、购买主体、承接主体、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单位职责、监督管理、审查服务费用、附则。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我市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工作进行了规范: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工作原则、方式、范围。

第二章购买主体。购买主体为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购买主体要按照政府购买方式确定承接主体、签订购买服务合同。

第三章承接主体。明确了承接主体的条件和职责。承接主体不得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四章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单位职责。明确了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单位的职能职责。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不得随意变更。

第五章监督管理。各旗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监管项目的施工图审查日常监管工作;对建设、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施工图审查有关法律法规的,应依法予以处理。明确了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承接主体的审查服务质量、时效等进行考核评价。

第六章审查服务费用。审查服务费用为首次施工图审查费用及财务专项审计费用、专家评审费用。政府和国有投资占主导地位的项目不纳入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范围。明确了审查服务费用的结算方法。

第七章附则。规定了《办法》的施行日期。

政策解读人:王文洁  解读电话:0471-6321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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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

  •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政府购买施工图
    审查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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