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50100011520132068425A/2021-00840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含住房 |
---|---|---|---|
发文机构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2021-10-27 |
各旗县区住建局、市质安中心、执法支队、全市在建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项目责任主体:
为进一步强化2021年冬期施工管理,有效保障冬期施工部位工程质量及施工过程生产安全,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现将本年度冬期施工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及冬期中止施工后施工现场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前谋划,科学安排。全市在建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总承包企业要根据各自项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工程进度,确需开展冬期施工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要在进入冬期施工阶段前,编制切实可行的《冬期施工专项方案》并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后报送各级质量安全中心,经各级质量安全中心确认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后,方可开展冬期施工,各级质量安全中心要于11月1日前将冬期施工项目汇总上报至市住建局;
二、严格落实,强化管理。开展冬期施工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要按照审批通过的《冬期施工专项方案》进行施工作业,切实落实工程质量保证措施,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机制及防护。各旗县区住建局、质量安全中心要加强冬期施工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督查检查,督促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对于未编制冬期施工专项方案、专项方案不能指导施工、工程质量、安全防护措施不能有效保证生产的项目一律不允许开展冬期施工作业;
三、全面排查,确保安全。不计划开展冬期施工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要在停工前全面排查施工现场,在停工期间要做好施工现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各级质量安全中心要在进入冬期施工阶段前开展一次全覆盖的检查,对于未计划开展冬期施工的项目要及时下达《中止监督通知书》。
2021年10月27日
来源: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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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1150100011520132068425A/2021-0084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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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含住房 | ||
发文机构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2021-10-27 | ||
索 引 号 | 1150100011520132068425A/2021-00840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含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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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构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2021-10-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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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县区住建局、市质安中心、执法支队、全市在建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项目责任主体:
为进一步强化2021年冬期施工管理,有效保障冬期施工部位工程质量及施工过程生产安全,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现将本年度冬期施工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及冬期中止施工后施工现场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前谋划,科学安排。全市在建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总承包企业要根据各自项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工程进度,确需开展冬期施工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要在进入冬期施工阶段前,编制切实可行的《冬期施工专项方案》并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后报送各级质量安全中心,经各级质量安全中心确认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后,方可开展冬期施工,各级质量安全中心要于11月1日前将冬期施工项目汇总上报至市住建局;
二、严格落实,强化管理。开展冬期施工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要按照审批通过的《冬期施工专项方案》进行施工作业,切实落实工程质量保证措施,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机制及防护。各旗县区住建局、质量安全中心要加强冬期施工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督查检查,督促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对于未编制冬期施工专项方案、专项方案不能指导施工、工程质量、安全防护措施不能有效保证生产的项目一律不允许开展冬期施工作业;
三、全面排查,确保安全。不计划开展冬期施工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要在停工前全面排查施工现场,在停工期间要做好施工现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各级质量安全中心要在进入冬期施工阶段前开展一次全覆盖的检查,对于未计划开展冬期施工的项目要及时下达《中止监督通知书》。
2021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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