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50100011520132068425A/2024-00004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含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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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构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2024-02-22 |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并加快推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遗留项目问题集中整治行动的消防安全评定(评估)工作,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深入开展全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遗留问题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内建质[2021]155号)及《呼和浩特市深入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历史遗留项目问题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呼政办字[2022]55号)相关规定,结合本指南前期试行经验和我市工作实际,对《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历史遗留项目消防安全评定(评估)工作指南》进行修订。
现将最新修订工作指南印发给你们,各旗县区(开发区)、各相关单位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有序推进遗留项目消防安全评定(评估)工作。
附件:《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历史遗留项目消防安全评定(评估)工作指南(修订)》
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历史遗留项目消防安全评定(评估)工作指南(修订)
为贯彻落实《深入开展全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遗留问题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内建质[2021]155号)、《呼和浩特市深入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历史遗留项目问题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呼政办字[2022]55号)、《关于加强协同进一步推进建设工程消防遗留问题整治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呼住建联发[2023]5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消防遗留项目问题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消防安全评定(评估)工作(以下简称消防安全评定),防范安全风险,夯实安全责任,在总结前期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南。
一、适用范围
符合《深入开展全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遗留问题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内建质[2021]155号)、《呼和浩特市深入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历史遗留项目问题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呼政办字[2022]55号)文件规定的项目,所开展的遗留项目消防安全评定检测工作。
二、建设各方主体责任
(一)建设单位(使用人、权利人):
1、应委托在市住建局官网公开的消防安全评定机构开展工作。
2、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消防安全评定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3、提供消防安全评定所需设计文件、施工技术等相关资料,做好项目消防安全评定、检测、专家评审及整改相关技术资料的档案存档管理工作。
4、认真落实消防安全评定机构提出的整改意见。
5、积极配合属地政府开展专家评审工作,认真落实专家评审整改意见。
(二)消防安全评定机构:
1、消防安全评定机构及从业人员应按合同约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自治区及我市相关工作要求开展工作,并主动接受有关职能部门、服务对象及社会监督。
2、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并缴纳社保。
3、消防安全评定机构及从业人员开展消防安全评定工作应满足本工作指南从业条件相关规定,经市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中心及市住建局信息采集审核并对外公布。信息采集应按照本指南第五条相关要求办理。
4、涉及自动消防设施的遗留项目,需委托市住建局官网公布的消防设施检测机构进行消防检测。
(三)消防设施检测机构:
1、应满足《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中的相关要求,并在全国统一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中完成信息录入。
2、经市住建局审核和信息采集并对外公布。信息采集时应按照《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提供注册消防工程师、消防设施操作员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及本人签名视频和签名原件。
3、受消防安全评定机构委托,按照《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规程》(DB15/T 353.1-14-2020)开展消防检测。
4.检测报告应上传到《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及《内蒙古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监管信息平台》。
三、辖区政府职责
1、项目所在地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设计审查及消防技术专家库》中的专家,结合工程现场实际,对消防安全评定报告进行评审;评审专家组应由建筑、设备(暖通及给排水专业)、电气、消防等专业不少于5人组成。
2、根据专家组评审合格的意见书出具准予使用的文件。
四、消防安全评定机构从业条件
(一)基础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在呼和浩特市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二百平方米。
3、有健全的消防安全评定质量专项管理制度。
(二)技术力量条件:
1、社会服务机构:
(1)机构技术负责人及受委托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应为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排水和暖通)或注册电气工程师,近5年内未因违反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受到行政处罚。
(2)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3)建筑、结构、电气、暖通、给排水等专业技术人员各不少于 2人。其中,一级注册建筑师不少于2人、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排水和暖通)不少于2人、注册电气工程师不少于1人,年龄均不超过65周岁,其余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称不低于中级工程师。
(4)仪器、设备、设施配备完整,满足消防安全评定的要求。
2、从事消防研究且主编或参编过国家相关消防技术标准、规范的国家级科研机构:
(1)近3年完成的同类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2)机构技术负责人及受委托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应具备建筑、建筑结构、建筑物理与设备、建筑材料、供暖通风与空调工程、建筑给水排水工程、建筑电气自控等专业高级工程师(副研究员)或以上职称。
(3)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4)建筑或建筑结构、建筑物理与设备或建筑材料、建筑给水排水工程或供暖通风与空调工程、建筑电气自控等专业技术人员各不少于 2人,专业技术负责人职称不低于高级工程师(副研究员),其余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称不低于中级工程师。
(5)仪器、设备、设施配备完整,满足消防安全评定的要求。
五、管理规定
(一)从业管理:
1、建设单位(使用人、权利人)不得与消防安全评定机构、评审专家组成员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2、参与原工程建设的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审查、监理等机构不得承担本项目消防安全评定工作;评定机构不得参与评定项目后续整改工程的施工。
3、建设单位(使用人、权利人)、消防安全评定机构及消防设施检测服务机构开展消防安全评定检测工作,应签订服务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各方义务,严禁肢解发包、挂靠及非法转包。
(二)信息采集管理:
1、信息采集应按照本指南第四条要求提供机构相关证件原件和复印件,以及从业人员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社保缴纳证明及本人签名视频和签名原件等。
2、消防安全评定、消防设施检测机构所属专业技术人员从业情况需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及“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真实可查,不得同时注册于两个以上(含两个)单位执业,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严禁“证书挂靠”。
3、消防安全评定机构及消防设施检测机构信息采集有效期为一年。各机构应于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重新报送最新信息采集审核材料,逾期报送的将停止信息采集。
4、各机构首次申请信息采集或有效期满重新申请信息采集的,需机构法人到场确认。
5、主动退出信息采集的机构,应向市建设工程消防中心提交书面说明,详列本机构已完成消防安全评定项目清单和基本情况。停止信息采集时间以提交的书面说明日期为准。
6、各机构参与消防安全评定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应与信息采集备案人员相一致,机构信息采集有效期内变更人员的,需于七个工作日内向市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中心提交经机构法人同意的人员变更申请并报送人员变更相关资料。
7、停止信息采集的机构将于机构信息采集名单中予以公示,并注明停止时间。已停止信息采集的机构不得再承揽消防遗留项目的消防安全评定检测业务,在停止信息采集前已开展的消防安全评定检测工作,需按照本指南要求及合同约定完成履约,各属地政府组织专家评审严格把关,确保工作质量。
(三)工作要求:
1、消防安全评定应涵盖全部建筑防火内容,要根据相关消防技术标准规范对该建筑物被动消防和主动消防两个方面的设计、施工和运行情况进行现场评定,涉及自动消防设施的,需对全部消防设施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不具备检测资质的评定机构应委托市住建局官网公布的消防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2、消防安全评定机构出具的评定报告,应包含现场评定报告和消防设施检测报告两部分,其结果应明确“合格”或“不合格”。不合格的,应提出整改意见。消防安全评定机构对出具的报告负责。
3、建设单位应认真落实消防安全评定机构提出的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后应委托原消防安全评定机构重新进行消防安全评定。
4、消防安全评定机构对项目重新进行消防安全评定时,应对上一次评定提出的整改意见落实情况进行核实。
5、消防安全评定机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参加属地政府组织的专家现场评审及专家评审会。
6、社会服务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评定报告应当由本机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排水及暖通专业)、注册电气工程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签名并加盖执业印章,同时加盖消防安全评定机构公章;从事消防研究且主编或参编过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规范的国家级科研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评定报告由本机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签名,同时加盖本机构公章。
7、消防安全评定机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各专业注册工程师、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应赴项目实地认真开展评定工作,出具的消防安全评定报告需附上述人员参加现场评定的影像资料光盘备查。
8、现场评定影像资料应包含机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各专业注册工程师、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在项目现场醒目标识位置的自我介绍,包括姓名、注册执业资格、所属机构、评定项目名称等,以及评定现场重要节点工作情况记录等。
9、对于总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及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等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大型公共建筑,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须委托从事消防研究且主编或参 编过相关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规范的国家级科研机构开展消防安全评定工作。
(四)检查指导:
1、各消防安全评定机构应每半年向市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中心报送本机构消防安全评定工作项目清单和基本情况。
2、各旗县区政府结合专家评审意见,充分发挥自身职能职责,加强对消防安全评定检测机构从业行为指导,发现存在违反本指南或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及时反馈市住建局。
3、消防安全评定、消防设施检测机构在出具合格结论报告后,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及相关要求等问题,经专家评审不合格,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列入不良诚信名单。
4、消防安全评定机构、消防设施检测机构违反本指南规定的,一经发现立即停止信息采集。
六、消防安全评定技术要求
1.一般要求
1.1消防安全评定应当依据消防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由消防安全评定机构对建筑物防(灭)火设施进行现场查看;通过专业仪器设备对涉及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可测量的指标进行现场测量;对消防设施的功能、联调联试的系统功能等进行测试。
1.2消防安全评定按照《消防安全评定记录表》的内容逐项进行,并如实记录现场检查情况和结果,不涉及的项目应逐项划“/”。表中未涵盖的其他内容,可依据此表格式自行续表。(表格见附录)
2.术语
2.1分项
组成防火设施、灭火系统或使用性能、功能单一并涉及消防安全的项目。
注:如火灾探测器、防火门等。
2.2单项
由若干使用性质或功能相近的分项组成并涉及消防安全的项目。
注:如建筑内部装修防火、防火分隔、防烟分隔、消火栓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
3.消防安全评定程序
3.1现场评定检查及功能测试按照先分项评定、后单项的程序进行评定,不得漏项。
3.2分项评定
3.2.1分项的评定内容见附件1。
3.2.2 分项的评定应符合以下要求;
1.分项内容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的,评定为合格;
2.有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要求的内容,其与设计图纸标示的数值误差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数值误差要求且本细则没有特殊规定的,误差应不超过5%,且不影响正常使用功能和消防安全;
4.消防产品与其证明文件不一致的,评定为不合格。
5.分项功能为系统功能的,系统主要功能满足设计文件要求并能正常实现的,评定为合格;
3.3单项评定
3.3.1单项评定内容见附件1,包括:
1.建筑分类与耐火等级
2.总平面布局
3.平面布置
4.建筑保温及建筑外墙装饰
5.建筑内部装修防火
6.防火分隔、防烟分隔
7.防爆
8.安全疏散
9.消防电梯
10.消火栓系统
1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2.防烟排烟系统及通风、空调系统防火
13.消防电气
1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5.建筑灭火器
16.泡沫灭火系统
17.气体灭火系统
3.3.2单项的评定应符合以下要求:
所有的分项内容评定合格,单项评定为合格,否则不合格。
3.3.3消防安全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结论为合格;不符合下列任意一项的,结论为不合格;
(1) 建设工程涉及消防的所有单项均评定为合格;
(2) 现场评定内容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满足施工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
(3)现场评定内容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的要求。
(4)有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要求的内容,其与设计图纸标示的数值误差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数值误差要求且本细则没有特殊规定的,误差应不超过5%,且不影响正常使用功能和消防安全;
(5)现场评定内容为消防设施性能的,满足设计文件要求并能正常实现;
(6)现场评定内容为系统功能的,系统主要功能满足设计文件要求并能正常实现;
七、其他事宜
(一)除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外的化工、电力等其他项目,可参照本工作指南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由行业机构开展工作。
(二)呼和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根据工作实际开展情况适时优化本指南。
(三)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来源: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呼和浩特市纪委监委举报电话:(0471)12388-2 网上举报:neimeng.12388.gov.cn 网站技术维护传真电话:0471-4608394 邮编:010010 接诉即办(投诉热线):0471-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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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含住房 | ||
发文机构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2024-02-2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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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构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2024-0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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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并加快推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遗留项目问题集中整治行动的消防安全评定(评估)工作,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深入开展全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遗留问题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内建质[2021]155号)及《呼和浩特市深入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历史遗留项目问题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呼政办字[2022]55号)相关规定,结合本指南前期试行经验和我市工作实际,对《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历史遗留项目消防安全评定(评估)工作指南》进行修订。
现将最新修订工作指南印发给你们,各旗县区(开发区)、各相关单位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有序推进遗留项目消防安全评定(评估)工作。
附件:《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历史遗留项目消防安全评定(评估)工作指南(修订)》
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历史遗留项目消防安全评定(评估)工作指南(修订)
为贯彻落实《深入开展全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遗留问题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内建质[2021]155号)、《呼和浩特市深入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历史遗留项目问题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呼政办字[2022]55号)、《关于加强协同进一步推进建设工程消防遗留问题整治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呼住建联发[2023]5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消防遗留项目问题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消防安全评定(评估)工作(以下简称消防安全评定),防范安全风险,夯实安全责任,在总结前期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南。
一、适用范围
符合《深入开展全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遗留问题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内建质[2021]155号)、《呼和浩特市深入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历史遗留项目问题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呼政办字[2022]55号)文件规定的项目,所开展的遗留项目消防安全评定检测工作。
二、建设各方主体责任
(一)建设单位(使用人、权利人):
1、应委托在市住建局官网公开的消防安全评定机构开展工作。
2、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消防安全评定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3、提供消防安全评定所需设计文件、施工技术等相关资料,做好项目消防安全评定、检测、专家评审及整改相关技术资料的档案存档管理工作。
4、认真落实消防安全评定机构提出的整改意见。
5、积极配合属地政府开展专家评审工作,认真落实专家评审整改意见。
(二)消防安全评定机构:
1、消防安全评定机构及从业人员应按合同约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自治区及我市相关工作要求开展工作,并主动接受有关职能部门、服务对象及社会监督。
2、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并缴纳社保。
3、消防安全评定机构及从业人员开展消防安全评定工作应满足本工作指南从业条件相关规定,经市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中心及市住建局信息采集审核并对外公布。信息采集应按照本指南第五条相关要求办理。
4、涉及自动消防设施的遗留项目,需委托市住建局官网公布的消防设施检测机构进行消防检测。
(三)消防设施检测机构:
1、应满足《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中的相关要求,并在全国统一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中完成信息录入。
2、经市住建局审核和信息采集并对外公布。信息采集时应按照《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提供注册消防工程师、消防设施操作员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及本人签名视频和签名原件。
3、受消防安全评定机构委托,按照《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规程》(DB15/T 353.1-14-2020)开展消防检测。
4.检测报告应上传到《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及《内蒙古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监管信息平台》。
三、辖区政府职责
1、项目所在地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设计审查及消防技术专家库》中的专家,结合工程现场实际,对消防安全评定报告进行评审;评审专家组应由建筑、设备(暖通及给排水专业)、电气、消防等专业不少于5人组成。
2、根据专家组评审合格的意见书出具准予使用的文件。
四、消防安全评定机构从业条件
(一)基础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在呼和浩特市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二百平方米。
3、有健全的消防安全评定质量专项管理制度。
(二)技术力量条件:
1、社会服务机构:
(1)机构技术负责人及受委托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应为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排水和暖通)或注册电气工程师,近5年内未因违反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受到行政处罚。
(2)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3)建筑、结构、电气、暖通、给排水等专业技术人员各不少于 2人。其中,一级注册建筑师不少于2人、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排水和暖通)不少于2人、注册电气工程师不少于1人,年龄均不超过65周岁,其余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称不低于中级工程师。
(4)仪器、设备、设施配备完整,满足消防安全评定的要求。
2、从事消防研究且主编或参编过国家相关消防技术标准、规范的国家级科研机构:
(1)近3年完成的同类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2)机构技术负责人及受委托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应具备建筑、建筑结构、建筑物理与设备、建筑材料、供暖通风与空调工程、建筑给水排水工程、建筑电气自控等专业高级工程师(副研究员)或以上职称。
(3)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4)建筑或建筑结构、建筑物理与设备或建筑材料、建筑给水排水工程或供暖通风与空调工程、建筑电气自控等专业技术人员各不少于 2人,专业技术负责人职称不低于高级工程师(副研究员),其余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称不低于中级工程师。
(5)仪器、设备、设施配备完整,满足消防安全评定的要求。
五、管理规定
(一)从业管理:
1、建设单位(使用人、权利人)不得与消防安全评定机构、评审专家组成员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2、参与原工程建设的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审查、监理等机构不得承担本项目消防安全评定工作;评定机构不得参与评定项目后续整改工程的施工。
3、建设单位(使用人、权利人)、消防安全评定机构及消防设施检测服务机构开展消防安全评定检测工作,应签订服务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各方义务,严禁肢解发包、挂靠及非法转包。
(二)信息采集管理:
1、信息采集应按照本指南第四条要求提供机构相关证件原件和复印件,以及从业人员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社保缴纳证明及本人签名视频和签名原件等。
2、消防安全评定、消防设施检测机构所属专业技术人员从业情况需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及“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真实可查,不得同时注册于两个以上(含两个)单位执业,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严禁“证书挂靠”。
3、消防安全评定机构及消防设施检测机构信息采集有效期为一年。各机构应于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重新报送最新信息采集审核材料,逾期报送的将停止信息采集。
4、各机构首次申请信息采集或有效期满重新申请信息采集的,需机构法人到场确认。
5、主动退出信息采集的机构,应向市建设工程消防中心提交书面说明,详列本机构已完成消防安全评定项目清单和基本情况。停止信息采集时间以提交的书面说明日期为准。
6、各机构参与消防安全评定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应与信息采集备案人员相一致,机构信息采集有效期内变更人员的,需于七个工作日内向市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中心提交经机构法人同意的人员变更申请并报送人员变更相关资料。
7、停止信息采集的机构将于机构信息采集名单中予以公示,并注明停止时间。已停止信息采集的机构不得再承揽消防遗留项目的消防安全评定检测业务,在停止信息采集前已开展的消防安全评定检测工作,需按照本指南要求及合同约定完成履约,各属地政府组织专家评审严格把关,确保工作质量。
(三)工作要求:
1、消防安全评定应涵盖全部建筑防火内容,要根据相关消防技术标准规范对该建筑物被动消防和主动消防两个方面的设计、施工和运行情况进行现场评定,涉及自动消防设施的,需对全部消防设施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不具备检测资质的评定机构应委托市住建局官网公布的消防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2、消防安全评定机构出具的评定报告,应包含现场评定报告和消防设施检测报告两部分,其结果应明确“合格”或“不合格”。不合格的,应提出整改意见。消防安全评定机构对出具的报告负责。
3、建设单位应认真落实消防安全评定机构提出的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后应委托原消防安全评定机构重新进行消防安全评定。
4、消防安全评定机构对项目重新进行消防安全评定时,应对上一次评定提出的整改意见落实情况进行核实。
5、消防安全评定机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参加属地政府组织的专家现场评审及专家评审会。
6、社会服务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评定报告应当由本机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排水及暖通专业)、注册电气工程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签名并加盖执业印章,同时加盖消防安全评定机构公章;从事消防研究且主编或参编过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规范的国家级科研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评定报告由本机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签名,同时加盖本机构公章。
7、消防安全评定机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各专业注册工程师、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应赴项目实地认真开展评定工作,出具的消防安全评定报告需附上述人员参加现场评定的影像资料光盘备查。
8、现场评定影像资料应包含机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各专业注册工程师、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在项目现场醒目标识位置的自我介绍,包括姓名、注册执业资格、所属机构、评定项目名称等,以及评定现场重要节点工作情况记录等。
9、对于总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及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等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大型公共建筑,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须委托从事消防研究且主编或参 编过相关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规范的国家级科研机构开展消防安全评定工作。
(四)检查指导:
1、各消防安全评定机构应每半年向市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中心报送本机构消防安全评定工作项目清单和基本情况。
2、各旗县区政府结合专家评审意见,充分发挥自身职能职责,加强对消防安全评定检测机构从业行为指导,发现存在违反本指南或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及时反馈市住建局。
3、消防安全评定、消防设施检测机构在出具合格结论报告后,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及相关要求等问题,经专家评审不合格,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列入不良诚信名单。
4、消防安全评定机构、消防设施检测机构违反本指南规定的,一经发现立即停止信息采集。
六、消防安全评定技术要求
1.一般要求
1.1消防安全评定应当依据消防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由消防安全评定机构对建筑物防(灭)火设施进行现场查看;通过专业仪器设备对涉及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可测量的指标进行现场测量;对消防设施的功能、联调联试的系统功能等进行测试。
1.2消防安全评定按照《消防安全评定记录表》的内容逐项进行,并如实记录现场检查情况和结果,不涉及的项目应逐项划“/”。表中未涵盖的其他内容,可依据此表格式自行续表。(表格见附录)
2.术语
2.1分项
组成防火设施、灭火系统或使用性能、功能单一并涉及消防安全的项目。
注:如火灾探测器、防火门等。
2.2单项
由若干使用性质或功能相近的分项组成并涉及消防安全的项目。
注:如建筑内部装修防火、防火分隔、防烟分隔、消火栓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
3.消防安全评定程序
3.1现场评定检查及功能测试按照先分项评定、后单项的程序进行评定,不得漏项。
3.2分项评定
3.2.1分项的评定内容见附件1。
3.2.2 分项的评定应符合以下要求;
1.分项内容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的,评定为合格;
2.有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要求的内容,其与设计图纸标示的数值误差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数值误差要求且本细则没有特殊规定的,误差应不超过5%,且不影响正常使用功能和消防安全;
4.消防产品与其证明文件不一致的,评定为不合格。
5.分项功能为系统功能的,系统主要功能满足设计文件要求并能正常实现的,评定为合格;
3.3单项评定
3.3.1单项评定内容见附件1,包括:
1.建筑分类与耐火等级
2.总平面布局
3.平面布置
4.建筑保温及建筑外墙装饰
5.建筑内部装修防火
6.防火分隔、防烟分隔
7.防爆
8.安全疏散
9.消防电梯
10.消火栓系统
1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2.防烟排烟系统及通风、空调系统防火
13.消防电气
1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5.建筑灭火器
16.泡沫灭火系统
17.气体灭火系统
3.3.2单项的评定应符合以下要求:
所有的分项内容评定合格,单项评定为合格,否则不合格。
3.3.3消防安全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结论为合格;不符合下列任意一项的,结论为不合格;
(1) 建设工程涉及消防的所有单项均评定为合格;
(2) 现场评定内容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满足施工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
(3)现场评定内容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的要求。
(4)有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要求的内容,其与设计图纸标示的数值误差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数值误差要求且本细则没有特殊规定的,误差应不超过5%,且不影响正常使用功能和消防安全;
(5)现场评定内容为消防设施性能的,满足设计文件要求并能正常实现;
(6)现场评定内容为系统功能的,系统主要功能满足设计文件要求并能正常实现;
七、其他事宜
(一)除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外的化工、电力等其他项目,可参照本工作指南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由行业机构开展工作。
(二)呼和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根据工作实际开展情况适时优化本指南。
(三)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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